目 录
一、绪言
二、数罪并罚概念的比较分析
三、学界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分析
四、实施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
内 容 摘 要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在总则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规定了数罪并罚原则。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原则,是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制的贯彻和严格依法办案的一个重要问题。
《刑法》修改实施多年来,刑法学界对于如何正确理解、适用这一原则,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一致。本文仅从数罪并罚的历史发展、概念、区分、实施、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等内容作一个简单而初浅的论述。
作为一名在政法工作的人员,结合实际,本文仅就此作些初浅的探讨,以期得到进一步的指导,使自己的工作能顺利开展,正确履行国家法律,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之职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数罪并罚 标准 犯罪构成
浅论数罪并罚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在总则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规定了数罪并罚原则。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原则,是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制的贯彻和依法治国、公正严格办案的一个重要问题。
《刑法》修改实施多年来,刑法学界及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正确理解、适用这一原则,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一致。本文仅从数罪并罚的历史发展、概念、区分、实施、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等简单内容作一个初浅的论述。
一、数罪并罚的概念比较分析
简而言之,数罪并罚就是司法机关对一人犯数罪的犯罪分子进行合并处罚。在犯罪现象中,不仅有一人犯一罪的情况,而且还有一人犯两罪或数罪的情况,而这两种情况中,后者的危害性较前者更大,故应当处以较重的刑罚。所以,立法者对犯数罪的犯罪分子采取了特殊的量刑原则,这就是刑罚具体运用中的数罪并罚。对数罪并罚,各国在刑法或理论中有不同称呼。如前苏联称之为“并合论罪”,日本称之为“并合罪”,一八七一年的《德国刑法典》称之为“数罪俱发”,我国封建法典的代表《唐律》称之为“二罪从重”,旧中国时代的北洋政府称之为“俱发罪”。我国《刑法》称为“数罪并罚”。
进入资本主义阶段后,资产阶级为巩固其统治秩序,确定了法制原则,在刑法方面,对数罪的处罚。如德国一八七一年《德国刑法典》的第五章第七十四条对数罪作了规定:“一、凡以多数独立行为犯数重罪或轻罪,或数次犯同一重或轻罪,应处多数有期自由刑时,应将各刑中的最长刑期再予加重,作为合并刑而宣告之。二、如应处的多数自由刑种不同,定合并刑时,应将各刑中种类最重之刑再予加重,三、合并刑的刑期应低于犯人原应判处多数自由刑的总和,且不超过十五年重惩役、十年轻惩役及十五年城堡监禁”。还有其他国家不同时期的法中,都对犯数罪的处罚作出了一定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保护剥削阶级的利益统治秩序曾起到过一定的作用。
我国刑法与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刑法有本质上的不同。我国刑法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而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推进,从而达到打击犯罪、预防、减少犯罪。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及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故在惩罚犯罪中,司法机关在具体运用《刑法》时,在量刑幅度内,对犯罪分子判处适当的刑罚。在一罪一罚的基础上按照一定原则,实行并罚,既不轻纵,也不无限制的加重处罚,真正做到了轻罪轻罚,重罪重罚,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学界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分析
数罪并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
因为这个问题是正确实施并罚的基础,一般情况下,一罪与数罪是容易区分的,但当有的犯罪行为反复继续进行或牵挂到多条法律条款时,就不易区分了。所以,只有正确区分开来,才可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实施。
(一)学界关于区分一罪与数罪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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