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免费获取
|
网站首页
|
论文范文
|
修改降重
|
职称论文
|
合作期刊
|
论文下载
|
计算机论文
|
外文翻译
|
免费论文
|
原创论文
|
开题报告论文
全站搜索
搜索
当前位置:
免费论文网
->
免费论文
->
法律论文
-> 浅论数罪并罚(二)
法律专业论文
|
护理学论文范文
|
动画专业论文
|
新闻专业论文
|
环境工程
|
艺术设计
|
社会工作
|
环境艺术设计
|
城市规划
|
法律论文范文
|
论文下载
|
社会学论文范文
|
信息计算科学论文
|
计算机论文
|
法律论文下载
|
环境科学论文
|
医学论文
|
报告总结
|
食品论文
|
社科文学论文
|
政治论文
|
医药医学论文
|
论文格式范文
|
建筑学论文范文
|
浅论数罪并罚(二)
浅论数罪并罚(二)
对于什么是数罪,区分一罪和数罪的标准是什么?不同制度的国家,不同时期有不过同的多种主张。
资产阶级刑法学者提过多种主张,可概括为三种学说:
1、以行为人的犯罪意识为标准,也叫“故意说”。即行为人有一个犯罪的故意,则认为是一个罪;如行为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故意,则认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这是以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标准而计算罪数的。而本人认为,犯罪是主观因素、客观因素的统一,只有犯罪故意,如果在客观上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能构成犯罪。实际上,这种学说仅以主观为标准,而否定了客观基础,这就成了“主观归罪论”,为主观臆判打开了方便之门,这是不公正、全面的。
2、以行为人的行为为标准,也称“行为说”。这种学说认为凡是实施了一个行为,则算一个罪实施了两个行为或两个以上的行为则认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罪。这是以犯罪客观方面作为算罪的标准。我认为一个人是否犯罪,不仅要证实他在客观上已经实施了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并要证实他在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这种“客观归罪论”的学说,实际上否认了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是犯罪的要件之一。如果以这种理论为指导,则对主观上没有任何罪过的人定罪判刑,也是不公平的。
3、以行为人所侵犯的法定利益为标准,也称“结果说”。即以犯罪结果的个数为计罪标准。凡是侵犯一个法定利益,就认为是一个犯罪;侵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定利益,认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这种学说是以犯罪客观方面作为计算犯罪的标准,同样是不可取的。
本人认为,前三种学说都是独立、片面、有失公平、公正的,其结果不能把主、客观二者很好地统一在一起,因此,不能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二)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犯罪构成
那么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什么?简单地说犯罪构成。即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诸要件的统一。《刑法》对每种具体犯罪都规定了它的构成要件,把分则、总则中规定的普遍适用的有关要件结合在一起,就形成了某种具体的犯罪构成。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以一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犯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个罪;以两全或两个以上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则是数罪。例如:王某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要的行为,则构成了一个故意杀人罪;又如:某甲主观上具有强奸妇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强奸妇女的行为,之后又产生杀人灭口的故意,并实施了杀人行为,这就构成了数罪,应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罚。但在现实中,情况是复杂的。有的一个犯罪行为会引起数个危害结果或触犯数个罪名;而有的数个犯罪行为,因其内在联系,在刑事立法上仅当作一罪来论处等等。根据司法实践,以下几种情况通常认为是一罪,而不认为是数罪。
1、持续犯。
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继续)状态的。其特点是有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此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无时间间隔,只有持续状态终结,犯罪才算结束。《刑法》规定的非法拘禁、重婚罪、虐待罪,都属于持续罪。持续时间长短,是量刑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是时间不管长短,只按一个行为定罪量刑,不可按数罪并罚原则进行处罚。例如重婚罪,行为人自己已经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至结婚之日起,构就构成了重婚罪。重婚后,无论其犯罪行为持续多长,仅构成一罪。只有行为人与对方断绝关系,不再共同生活,又另与他人再结婚时,才构成两个重婚罪。
2、想象的竞合犯。
指行为人以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例如:李某为杀死王某,在王某家中安放了炸药并引爆炸死王某,同时炸毁了王某的房屋、财物。李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第232条的故意杀人罪而且触犯了第114条的爆炸罪,这就是想象的并合犯。李某的行为表面上看构成两个罪,但却不是真正的两个罪,而只是想象的两个罪,从刑法理论上应将其与实际上的两个罪相区别,不适用数罪并罚,而应按一个罪来定罪从重处罚。
3、连续犯罪。
指导犯罪分子出于一个总的犯罪故意,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实施同一种犯罪行为。例某会计人员为了结婚,需要人民币六万元,他利用职权贪污公款,在一年内连续作案三次,共计贪污六万元,这就构成了连续犯罪。其犯罪行为虽然是多次,但多次的犯罪行为均出于一个犯罪故意,而不是独立的多个犯罪故意,不能构成几个罪,所以对连续犯不适用数罪并罚,应按一个罪处以重罚。
4、牵连犯。
指行为人以实施一个犯罪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又牵连地触犯了其他罪名。如:杨某出于诈骗钱财伪造了公章、证件,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帮助安排工作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2万元。杨某就属于牵连犯。其目的虽然是为了骗取钱财,其伪造了公章、证件,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就触犯了招摇撞骗罪,但其只有一个犯罪故意,故应按一罪进行较重处罚,不可适用数罪并罚。
5、结合犯。
《刑法》把易同时发生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规定在一个条文之中。触犯了这种条文的,通常称为结合犯。其特点是,从形式上看构成了数罪,但法律条文明文规定将数罪归在一起,从而构成一个独立的犯罪。例《刑法》第263条中规定的抢劫罪,由于抢劫而致人重伤、死亡的,也只能按抢劫罪论处。此种犯罪也按一个犯罪进行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
6、惯犯。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2
/3/3
浅论数罪并罚(二)
由
免费论文网
(www.jaoyuw.com)会员上传。
相关论文
上一篇
:
经济改革是法制建设的先声—从春..
下一篇
:
WTO与中国法律改革
推荐论文
本专业最新论文
Tags:
【
返回顶部
】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