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少年儿童法律保护》心得体会
通过认真学习《少年儿童法律保护》,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少年儿童法律保护与青少年法学、未成年人法学和教育法学是有区别的。少年儿童和青少年都不是法律概念,也没有一个准确的年龄界限。儿童是指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青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25周岁的公民。而未成年人是一个法律概念,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因此,少年儿童法律保护与现有的青少年法学、未成年人法学有交叉关系。由于教育法学研究国家教育权与公民受教育权行使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因此必然涉及少年儿童的学校教育和保护。我国的青少年法学主要着眼于青少年犯罪,而少年儿童法律保护虽然也涉及犯罪问题,但犯罪问题不占主要位置。少年儿童法律保护与未成年人法学的区别在于后者全面研究未成年人的各种法律问题,而前者是站在少年儿童的立场上重点探究其权利保护问题。少年儿童法律保护既有理论性,也有应用性,但以应用性为基本特点。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少年儿童的法律地位是社会各方面对少年儿童进行保护的法律依据和出发点,少年儿童的法律地位是多样的,不同的法律地位决定了他不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未成年人法律地位的特殊性首先表现在权利的特殊性,有一些权利只能由成年人享有,而未成年人不能享有。也有一些权利是未成年人特有的,成年人则没有。未成年人特殊的法律地位还表现在行为能力的缺失或限制,由于未成年人年龄较小,这决定了他们的智力和体力的欠缺,因此在进行民事活动中,他们虽然享有各种民事权利,但却没有或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这与18岁以上的未成年公民既有充分的民事权利,又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是不同的。在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平等的,公民的平等法律地位以及权利和义务是由其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所处的经济地位所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国家每个公民具有基本相同的条件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活动和社会生活。少年儿童的一般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是少年儿童成为一般权利主体的法律事实,也是少年儿童依法享有权利能力的开始,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少年儿童的特殊权利能力除因死亡而终止外,还可能因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因丧失法定的享有某项权利能力必须具备的条件等原因而终止。少年儿童的行为能力是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包括公民实施合法行为的能力和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它的区别在于具有权利能力的人并不具有行为能力,只有其中一部分人才具有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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