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公民的行为能力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少年儿童的基本权利具有复杂的多样性,它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人身自由、平等权、表达自由、参政权、精神和文化活动的自由。生存和发展是少年儿童最基本的权利,生存权是少年儿童的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发展权是少年儿童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的权利。少年儿童从出生开始到死亡为止,均享有生命权,《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年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享有劳动权,他们可以通过劳动获得收入。他们享有保持劳动能力的权利。受教育权力是国家和社会应当保障的少年儿童的基本权利,是少年儿童全面自由发展的重要前提,直接关系到他权利的实现。少年儿童具有学习的权利,是少年儿童作为权利主体享有接受教育并通过学习而在智力和品德等方面得到发展的权利,是受到教育权利的核心内容。法律保护人身自由的宗旨是维护少年儿童在身体上和在精神上的自主性、独立性和安全性。少年儿童享有人身自由的具体形式有三种,它包括控制权、利用权和有限处分权。少年儿童的特殊权利除法律明文限制少年儿童的权利之外,少年儿童享有公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少年儿童的特别保护权包括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等保护。保障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是保护少年儿童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少年儿童作为公民具有法律赋予的人格权,其人格尊严应当得到尊重;少年儿童正处在从不成熟向成熟逐步发展的阶段,具有一些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及需求;由于少年儿童的特殊年龄特点,因此保护少年儿童的工作必须坚持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识,使教育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该落实到每位教师在日常教学的具体行动中。二是要了解并遵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易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比如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的坐着不动。因此,教师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着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三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里。如受侮辱的幼儿会形成懦弱或强烈逆反的性格,将来可能成为对自己和社会都不利的人;受体罚的孩子为了不被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因此,教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予以杜绝。四是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使未成年人健康发展。教师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五是对于存在缺点、错误的未成年人,教师更应该对其进行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鼓励和帮助他们改进。未成年人在受到尊重的机体中生活,才会体会到受人尊重和尊重他人的价值,长大以后,就容易成为自立、自强、有道德,守纪律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