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业经营模式和混业经营模式概述
二、分业经营模式和混业经营模式的优劣势分析
三、中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发展趋势
四、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现实途径
内 容 摘 要
证券市场的发展,银行传统业务的利润空间也趋于缩小,迫使其不得不发展的新的业务,特别是加入WTO以后,中国的金融市场最终要全部对外开放,金融混业将从外部冲击我国的金融市场。所以,要始终保持中国金融的长期发展和稳定,顺应金融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放松金融管制,逐渐过渡到混业经营的制度模式,已经是中国金融业发展迫切问题。
对中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探讨
金融国际化,金融信息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是国际经济一体化以及信息经济发展的客观结果,伴随着这些客观结果连同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金融混业经营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一种趋势,我国1955年通过了商业银行修正了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混业经营体制改为分业经营两种经营体制,本文探讨并对中国的商业银行经营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分业经营模式和混业经营模式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两种经营体制
混业经营制度的特征是国家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如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业务、短期信贷与长期信贷业务、银行业务与非银行业务之间不作或很少做法律方面的限制。目前,混业经营一般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为综合银行制,可设置内部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如德国、瑞士、荷兰等国的商业银行。另一种为全能银行制,通过在外部设立公司或控股公司形式兼营证券、保险业务等,如英国、日本、美国的商业银行。
分业经营是一种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分别设立机构独立经营业务的经营方式。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只有少数国家还采取分业经营式银行体制,中国式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分业经营的银行体制。
(二)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历史演变
国际金融业经营模式发展历程国际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历史沿革了分—混—分—混的发展历史。
早期的经营模式是自然分离的,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证券市场日益繁荣和膨胀,证券市场上的投资、投机、包销等经济活动空前活跃,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各自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大量地向对方行业扩张业务,这是金融业最初的混业经营。
但1929-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结束了这种“自由”混业经营方式。华尔街股市崩溃、大量银行和企业倒闭、无数人破产,对当时整个世界的银行体系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美国首先实行分业经营的模式,随后,英、日等国也先后实行了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
到20世纪80年代,科技进步与世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促使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创新推陈出新,金融业之间的渗透融合力度逐步加强,原来的分业经营与监管的机制阻碍了金融业务创新和服务效率的提高。在这种背景下,西方各国金融当局如英国、德国、法国、瑞士等纷纷进行了已打破证券和银行业界限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形成现代银行混业经营的趋势。
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和金融创新活动加剧,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融合进一步发展,金融业并购潮风起云涌。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跨行业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购并,加快了国际银行业向混业经营迈进的步伐。美国国会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法律上取消了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跨界经营的限制,以此为标志,现代国际金融业务走上了多样化、专业化、集中化和国际化的发展方向。
二、分业经营模式和混业经营模式的优劣势分析
分业银行制度的优势:第一,银行长期从事专业化经营,使得银行在金融市场上有利于形成强势分工;第二,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的隔离,为商业银行创造出稳定发展的环境,不会有来自它们的压力;第三,分业经营制度下不会形成规模过大的综合性银行,这就不会出现规模效益递减和内部协调的问题;第四,由于分业制度的实施,商业银行的资金都来源于客户的存款,因此没什么风险,有利于保护银行及客户的安全。
分业银行制度的弊端与其优势是相对的:第一,由于法律形式严格限制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使得各个不同类的银行和金融机构难以开展业务,缺乏竞争性,阻碍了金融业运行的效率;第二,分业银行制度使各种金融渠道难以互补和利用。
混业经营制度的优点:第一,商业银行同时经营各种业务,可以使各种业务互相促进支持,优势互补;第二,综合经营方式可以规避非系统风险;第三,综合经营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户,就可以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能够发挥银行的规模经济;第四,多渠道的利润来源能使银行增加盈利。
混业经营体制的缺点是:第一,综合型的银行容易形成金融业的垄断,产生非公平竞争;第二,过大规模的混业型银行容易产生集团内部竞争和内部协调成本过高的问题;第三,利润水平高也同样伴随着高风险,银行综合化经营模式也可能带来资产的高风险性。
三、中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发展趋势
1、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发展历史。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金融业的经营模式沿袭了混—分两个发展阶段,1993年以前实行混业经营。从建国道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银行业在中国金融体系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20世纪80年代末国家开创了证券的发展和流通市场,银行在资金、人员、技术和组织管理上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1992年下半年开始,伴随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的出现,各专业银行都介入了股票、房地产、保险等业务,导致了金融秩序混乱甚至于一度失控的局面。因此,国家于1993年7月开始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并于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银行业与证券业实行分业经营管理”。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实行银行、证券、信托、保险业分业管理的基本原则。
2、当前我国银行业分业经营的必要性与面临的挑战。目前,我国银行业的开放程度还不高,金融市场体系、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监管水平低,资本流动性差等许多条件还达不到金融业混业经营条件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分业经营是必然的选择。因为分业经营有利于国家监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而一旦实行混业经营又无法依靠自律、法律机制约束,难以有效控制风险。
但是,中国银行的分业经营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一方面,国内银行的风险增加,经营效益下降,竞争能力差。由于证券市场的发展,直接融资渠道的增加,银行优质客户的丢失,盈利能力的下降,同业竞争加剧。也涌现出了一些混业经营的金融创新产品,像存折炒股、银行资产证券化、保险资金入市等。银行业本身产生了摆脱分业经营束缚的要求。另一方面,加入WTO以后,外资银行的进入对中资银行形成了巨大的竞争压力。其业务涉及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多个领域。资金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人才储备全面,服务产品齐全,创新能力强,具有许多中资银行短期内无法比拟的优势,这也要求国内商业银行加大发展混业经营的步伐,增强竞争力。
3、对我国金融业经营发展方向的思考。综合以上多方面的分析可见,混业经营是当今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也是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发展的必然取向。
根据我国金融环境的具体情况,混业经营的第二种模式:金融控股公司的全能银行制是我国合理的选择。它是指在统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一般以一个金融企业或非金融企业为控股母公司,全资或控股拥有专门从事某些具体业务的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对外开展相关业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方面,通过投资控股形成多重资本杠杆,有利于资本的集约化经营。另一方面,各子公司相对独立核算,便于子母公司内部监管,也大大降低了整体风险。
金融组织形式的变革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金融发展需求与金融监管不断博弈的结果。金融控股公司的全能银行正是在最大限度提高金融运作效率与降低奉献这两种力量在既定金融环境的均衡而产生的。分业经营是九十年代初我国经济运行产生泡沫、金融秩序出现混乱的条件下,金融发展与监管的矛盾均衡点。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经济金融环境不断变化,又客观要求形成新的均衡。从我国金融业发展需求来看,金融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国际金融业的竞争使我国金融业受到强大的冲击,我国金融业必须以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去满足需求和赢得竞争。同时金融混业经营的全球性趋势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金融监管水平与风险管理的能力不高,如果监管力度和方式不当,就会给金融稳定和发展带来风险和负面效应。而且,虽然我国近年大力推行金融体制改革,但许多深层次问题尚未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监管效率不高,监督体系尚未发展到以金融功能监管为主的阶段。因此,综合各方面条件,必须使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在过度中逐步解决矛盾。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无疑是我国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对其低效率弊端不断改进的一种合理选择。
虽然全能性银行是我国金融业今后发展的方向,但并不是所有商业银行都要向全能发展,一些中小银行尚不具备发展多种业务的能力,也可以集中专项发展为特色银行。全能性银行与专项小银行协调发展,互为补充,才能构件完善的金融体系,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四、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现实途径
(一)混业银行的三种模式
现今社会,金融机构从事混业经营主要有三种模式选择;
银行自身直接从事这些业务,如德国和意大利的全能银行模式;
银行通过附属子公司从事这些业务,如英国模式;
3、通过金融控股公司从事这些业务,如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所采用的形式。这三种形式的选择要受制于各个国家的历史、政治和经济情况的限制。
一般认为,从理论上说,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一定的优势,因为这种方式可以保护银行免遭其他业务活动所可能带来的风险,避免银行监管权利的扩大化,以及促进银行与非银行业务之间的平等竞争。这里对我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三种模式选择及成本效益做具体分析。
(1)、全面开放阻碍不同银行之间业务交叉的法律限制,发展综合性银行。由国家监管当局取消分业制下的严格限制,允许进入机构跨行业经营金融业务。这种综合性银行也称为全能银行,它打破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传统界限,使金融机构能够提供最广泛的金融服务。包括资本市场服务、货币市场服务、外币市场服务、保险市场服务、不动产市场服务、衍生物服务等。
此模式的特点在于:能进一步到位地实现由分业向混业的过渡。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实力和客观需求制定多元化发展战略,从而提高效率和竞争能力。综合经营权的享有使金融机构能有效地进行金融业务的研究,创建多功能的金融产品,设计最优的产品服务组合。业务多元化有利于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分散机构内部的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该模式的问题在于要求市场主体和监管当局有完善的监管体系和较高的监管效率,否则易诱发和积累金融风险。
(2)、允许金融机构投资组建新的公司,从事其他金融行业的业务。就是由金融机构通过直接出资设立新公司来涉足其他金融领域。
该公司的特点在于:运行机制迥异的金融业务如银行、证券、保险等由不同的法人主体分别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风险传递的可能性,既有利于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业便于监管当局的有效控制。集团内部可以实行分业管理制度,监管当局可以获得一定的缓冲时间逐步实现监管体系和制度向综合化的转变。但必须关注的问题是:容易导致银行的盲目投资,组建新的公司需要巨大的资金、人力和管理的投入。新公司与控股公司的母子关系可能使得新业务从属于母公司业务的利益要求,难以得到独立全面的发展。
(3)、允许跨行业金融机构共同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实现相同业务的合并,由多家金融机构组成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执行资本运作,通过购并或投资控股独立的子公司分别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结构可以分解成两种模式,一种是两两之间松散的合作关系,这种模式一般由市场上的企业主体自主兼并联合形成,各种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在组织上的联系较为松散,属于一体化程度较低的金融集团多采用此模式。第二种模式是金融控股公司直接根据金字塔的结构形式直接掌管各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间独立运作,但在诸如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要以控股公司为中心,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渗透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特点在于: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资本的调度和不同期限综合发展计划的指定,调整集团在各个金融行业中的利益分配,形成巨大的竞争力。子公司之间可以签订合作协议,实行客户网络、资信、营销能力等方面的优势互补。共同开发多样化的金融产品,进而降低整体经营成本,加快金融创新。各金融行业既自成专业化发展体系,彼此之间没有利益从属关系,又能互相协作、凝聚竞争力,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专业化与多样化的有效统一。金融集团的规模容易摆脱单个金融机构资金实力的局限,向超大型发展。但需要注意的是,集团内部相同业务合并时,机构、人事等方面的磨合成本也急剧加大。虽合适分业监管,但对集团内部和宏观当局实施行业间的协调管理与监控仍提出较高要求。
(二)、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
1、我国不宜采用直接结合模式
我国效仿德国模式的条件不具备。主要原因是我国尚不具备在传统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之间完全拆除防火墙的条件。William.Horton,Jr将德国银行业体制的成功归功于四个原因:(1)银行与实业的紧密联结;(2)独立决策;(3)胜任的中央银行和主动的监管;(4)功能专门化。在第一点和第四点上,我国银行与德国银行十分相似,但在另外两个方面却大相径庭。
德国银行在设立的时候就属于私有,脱离政府及其代理人控制。德国银行家在长期实践中培养了有效投资的决策能力,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则缺乏这样的自主和自律,尽管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地位已经被法律确认,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已经组建股份有限公司,但是离真正按照现代化企业制度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激励机制,还有很长一段距离。
2、我国适宜采用的过渡模式——金融控股公司
基于这个考虑的理由主要有几个方面:
从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实情况看,当前实行的分业经营模式在某种程度上更有利于监管能力的提高和行业发展的成熟,但是科技进步、金融创新以及来自国家金融业的竞争又使得我国银行受到冲击,银行必须以多样化的服务去满足市场需求。在从分业走向混业转变的过渡期,要妥善的解决我国现有监管能力和银行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而建金融控股公司更具有可行性,也符合改革的渐进性原则。
近年来的银行改革虽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监管效率低下,市场分割严重,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尚未完成等现状都告诉我们,我们的改革之路必须选择不激化矛盾的方式,在过渡中逐渐解决矛盾。而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通过市场选择,并由兼并重组实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进金融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经营模式的转变,抑制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其集团下子公司业具备更高的控制风险能力。因此该模式不仅能适应经营主体的现状,而且有助于推动其市场化进程。
从我国近年来的混业经营实践来看,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组建金融集团的现实选择。如:光大集团,现已经成为典型的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在香港等地并购重组或投资组建了投资银行或商业银行类机构。
虽然从法律上说,控股公司拥有银行,但是实际上控股公司是由银行建立并受银行操纵的一种组织。控股公司中的非银行资产较之银行资产仅占很小比例。这一资产分配与我国银行资产,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产,在金融总资产中占绝对优势的国情是相符的。
从管理层的意图来看,我国在严格实施分业经营的同时,有允许中信、光大等国有金融集团通过控股公司模式经营银行、证券、保险或信托业,其意图除了重点扶持并发展这些国有金融集团外,更主要的是将其作为混业经营的试验田,监管当局也可以通过他们逐渐积累混业经营的监管经营,这无疑为今后的进一步改革和政策上的调整做好了准备。
所以综合以上各方面的理由,我国全面推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时机虽然还不是非常成熟,但已经具备了运用银行控股公司形式实现混业经营的条件。
参 考 文 献
1、周毅,“如何看待金融混业经营研究”,《经济研究参考》,2010年
2、秦厉,邱群霞,“中国银行的制度变迁——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理论解释及实践”,《金融观察》,2005年
3、杨金梅,“混业经营要有一个适合的模式:,《现代商业银行》,2006年
3、朱晓黄 王林,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
4、万解秋,《论商业银行的经营与资产结构的多元化》,《金融研究》1996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