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展小额贷款的现状及开展小额贷款的意义
浙江省开展小额贷款存在的问题
关于浙江省小额贷款发展的政策建议
内 容 摘 要
小额贷款可以有效的帮助生活贫困的人民脱离贫穷,改善我国的贫富差距,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解决“三农”问题,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高就业率,有助于个别因为缺乏资金而无法创业的待业人员的就业问题。总的来说,小额贷款可以有效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在这篇^文档中主要介绍:什么是小额贷款,小额贷款在我国的发展现状,浙江省发展小额农业信贷的特点、意义以及所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浙江省农业小额贷款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挪威奥斯陆当地时间2007年10月13日11:00(北京时间13日17:00),诺贝尔和平奖委员会宣布,孟加拉国银行家穆罕默德·尤努斯及其创办的孟加拉乡村银行(即格莱珉银行)获得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
诺贝尔和平奖评委会的这一宣布使得全球都刮起了一股旋风,一股关于小额贷款的旋风。小额贷款再次成为大众所关注的热点。
一、什么是小额信用贷款
传统银行贷款原则是贷大不贷小,贷强不贷弱,贷富不贷贫,“嫌贫爱富”是传统银行的本性,没有财产作抵押,没有第三者站出来担保,银行是不会把钱贷出去的。国际小额贷款经验恰好相反,贷小、贷弱、贷贫是小额贷款的灵魂;不需要财产作抵押,也不需要第三者站出来担保,这是有别于传统金融制度和金融理论的运行机制。
格莱珉乡村银行模式就是一种非政府组织从事小额信贷的模式。格莱珉乡村银行创建于1974年,80年代在政府支持下转化为一个独立的银行,但其实质上仍为非政府组织。格莱珉以小组为基础的农户组织,要求同一社区内社会经济地位相近的贫困者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贷款小组以相互联保的方式发放小笔贷款,即各组员之间相互帮助选择项目,相互监督项目实施,相互承担还贷责任,一个组员不还款, 整个小组都失去再贷款的资格;在小组基础上建立中心,作为进行贷款交易和技术培训的场所;无抵押的、短期的小额信贷,但要求农户分期还款,定期参加中心活动。对于遵守银行纪律、在项目成功基础上按时还款的农户,实行连续放款政策。经营机构本身实行商业化管理,特别是以工作量核定为中心的成本核算。
小额贷款在70年代发端于孟加拉国,它是针对消除孟加拉国农村绝对贫困而提出的一种信贷资金支持模式,是满足穷人信贷需求的一种信贷方式。贷款对象仅限于穷人,额度很小,无需抵押。自创立以来,小额信贷受到了穷人的热烈欢迎,迅速推广到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许多发展中国家,成为一种非常有效的扶贫方式。正如诺贝尔和平奖委员会关于尤努斯及格莱珉银行获奖原因所说的:“为表彰他们从社会低层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努力,他们将分享1000万瑞典克朗(约合137万美元)的奖金。”诺贝尔和平奖委员会在颁奖文告中称,“持久的和平只有在大量的人口找到摆脱贫困的方法才会成为可能。小额贷款就是这样的一种方法,从社会的低层发展也有利于提高民主和民权。”目前全世界有上千万人在接受小额贷款, 资金投入达数亿美元。由世界银行及亚洲开发银行等组织建立的“国际小额贷款协作集团”计划运用小额贷款模式在全球解决一亿贫困户的问题。各国根据本国特点逐步创新出新的小额信贷模式。
二、我国开展小额信用贷款的现状
就目前中国开展小额信贷的情况可以将我国的小额信贷分为了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大银行提供的下岗失业担保贷款、学生贷款和扶贫贷款,总计有几千亿元贷款额度。二是农村信用社的小额贷款,有6100万农户享受到1927亿元贷款,覆盖面占到了全部农户的27.3%;还有一部分农户联保贷款,约有200万户享受到141亿元的贷款。第三类,目前存在的100多个非政府小额信贷组织,提供了约10亿元的贷款。而在农村信用贷款方面又以农村信用社为主,据有关^^文档,目前全国近90%的农村信用社开办了小额信用贷款,近2亿农户得到了小额贷款的支持,累计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2000多亿元,农户贷款面在50%以上。但就目前而言,小额贷款在我国还只是处于小面积试点阶段,在我国也比较少,而且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以贷给个体经营为主,且主要是在农村,贷款的目的也主要以农业扶贫为主。
在我国,小额贷款已经小规模地开展了十多年。1994年初,中国社会科学院率先在河北省易县开始进行小额贷款试验,完全按照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贷款模式运行,并已经有数百个小额贷款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与许多其他国家一样,这些试点都比较成功。从1999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也在农村地区推进小额信用贷款,截止2005年初,全国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达到了1644亿元。
最引人瞩目的是,人民银行太原支行于2005年年中拟定了《山西省NGO小额信贷试点实施方案》,2005年12月27日山西平遥“日升隆”和“晋源泰”两家以明清票号方式命名的小额贷款公司揭牌成立并开始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这两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资金约在1000万至2000万元之间,与社会科学院扶贫性质的小额信贷不同,小额贷款公司是商业性贷款公司,以在支农中获利为主要目标,其最高贷款利率可高于银行基准贷款利率4倍,靠高利率弥补贷款风险,但目前按照规定尚不得吸收存款。虽然山西试点的整体规模仍相当小,但可以说这是我国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的一个突破。而时至今日,这两家小额贷款公司也已经成立整整一年了,随着2006年10月12日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内蒙古鄂尔多斯的成立,全国5个试点省区: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古共成立了7家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日前晋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韩士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所出示的一份公司最新的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6年10月,晋源泰累计发放贷款2630.9万元,放户数389户,累计收回贷款779.25万元,收户数145户,贷款余额1851.65万元,到期贷款收回率100%,利息收回率100%,不良贷款率0% 。由此可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开展在我国的试点还是相当成功的。。此外,从平遥的小额贷款公司一年的经营情况看,其盈利的前景还是相当可观的。
在浙江瑞安,也有一个关注贫困人群贷款需求的组织,叫瑞安农村合作协会(简称瑞安农协)。它除了帮助农民争取低门槛的贷款,还为农民提供流通、科技等各项服务。瑞安农协推行农民联保贷款制度,使得在通常金融制度下很难得到信贷的农民,可以比较容易的获得发展资本,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贷款的风险性。2006年3月25日成立的瑞安农协,创办单位有合作银行、供销联社等8家核心会员,近百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机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为基本会员。以往分散的供销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协合为一体,形成一种新型的运作机制。其中信用合作是农协的重要组成部分,居于核心地位。“三位一体”是一个很重要的创举,可以帮助基层农民和农民合作社与政府有关部门实现对接。但是如果没有一套体系,不作组织创新,那农村基层分散的农民是很难单个地接受国家投入的,组建综合农协,把各部门的优势整合在一起,有利于国家对于农业的投资下达到基层,这是个很大的创造。三农问题专家温铁军也表示:所有小农经济地区,都可以借鉴瑞安的做法,政府的组织资源是相对比较丰富的,如果能够像瑞安这样整合,都会有比较可观的收益,它值得推广。
三、浙江省农业小额贷款的特点及意义
(一)贷款对象为社区内的农户,但贷款用途有明显的层次变化
1、生产性投资规模逐步扩大,成为形成信贷需求的最重要因素。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从事传统种植业等简单再生产的信贷需求开始萎缩,而从事的非农经营以及一些特色化种植业、养殖业等将会刺激农户的投资愿望,且农户的收入越高,对信贷的需求越强烈;
2、一般性的农户从事传统的种植、养殖业生产所需的投资,对小额农贷仍具有较强的依赖性,也是形成农村信贷需求的重要因素;
3、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一些农户的生活消费支出对信贷的需求有一定影响。
(二)农业小额贷款实行信用放款,不需要抵押、担保,手续比较简单,管理比较灵活,适合农民的信贷需求特点
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手续简便,信用户在评定信用等级的规定限额内凭《贷款证》就可以随用随贷,基本解决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对信用户由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需要增加高于小额信用贷款限额的贷款时,信用社为其办理农户多户联保限额贷款,需要增加贷款额高于农户多户联保贷款限额时,则按贷款操作规程办理保证、抵押贷款。环环相扣的信贷品种,充分体现了小额农贷管理中的灵活性特点。
(三)农业小额贷款的持续、快速发展可以对刺激农村经济发展起到催化作用
有关研究表明,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基本处于“低水平均衡”状态,需要刺激更多的农民开展创业,如果小额信贷比较成熟,则农民与农村信用社的积极性都能充分调动起来,信用观念也得以建立并强化,农村金融信贷需求量将大幅度增加,有60%~70%的农民都会有小额信贷的需求,如果户均贷款达到5000元左右,则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的“低水平均衡”状态会有很大改善,进而为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积蓄后劲。
(四)农业小额贷款的贷款利率优惠
从贷款投向上,小额农贷面向“三农”,农业、农民和社员贷款优先;小额农贷的利率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体现了小额农贷的政策性特征。
(五)实施农业小额贷款的意义
1、有利于农民及时、方便、有效地获得贷款。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小额农贷这种新型的金融制度安排,有效地解决了正规金融体系长期难以辐射的农村弱势群体的资金需求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农业多年存在的投入不足问题,是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的有效途径。通过小额农贷鼓励农民扩大生产经营,不断增加收入,缩小了贫富差距,为扩大农民消费,开辟农村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是信用工程圆了农民的致富梦。
2、有利于推进农村信用社端正经营方向,转换经营机制,转变经营作风,改善支农服务,更好的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
3、有力地增强了农村基层党政干部、农村信用社和广大农民的血肉联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4、有利于规范农村金融秩序,促进农村信用文化建设。为讲信用的人开绿灯,取消授信资格,降低信用等级,都是为了强化农民的信用意识。
四、浙江省农业小额贷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小额贷款存在着巨大的优势,而且我国也已经积累了一定成功经验,但是在我国小额贷款并没有像在许多国家一样能迅速地成为大规模的运动,其原因是我国开展小额贷款的观念和政策、资金和人才等因素的制约。
农业小额贷款无法大规模的推广,农民观念偏差而导致贷款风险大,
信用社出现惜贷现象
农民信用观念差。据相关^^文档显示,河南省平顶山市郊区乡镇把发展特
色农业重点放在开发种植、养殖业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富裕了一部分农民。但由于自然灾害和社会信用观念不强,信用社发放的小额农贷,不能及时清息还贷,形成较大的信贷风险。
在我国,由于政府部门教育引导不力,信用社宣传教育不够,导致部分
农民对小额农业信贷的认识误差,认为小额农业信贷就是救灾款、扶贫款、救济款,人人仍份。看到别人能贷,自己有“不贷白不贷”的心理,有的人甚至还认为这种贷款可以不还,可以不付利息。另外对部分赖债户、逃债户、钉子户的催收措施软弱也间接助长了农村食用环境的恶化,导致了信贷风险的增加,造成信用环境失衡和农民信用观念的扭曲。因而大大限制了小额贷款在我国的发展潜力。
较差的信用环境给农村信用社经营形成了很大的风险,为了防范和化解
风险,金融机构内部不断建立和完善内控机制,信用社实行了经济效益和个人收入挂钩、信贷风险终身责任追究制。一些地方信用环境不好,导致一些信用社员工产生惜贷、慎贷的思想,恐怕贷款放出去收不回形成风险,受到责任追究,特别是对新的贷款户和看不准的项目产业,宁可不贷,也不愿承担责任。
(二)农业小额贷款成本高,影响了其进一步发展
农业小额贷款具有额度小、分散、户多的特点,贷款发放工作量大。国际成功经验表明,为了保证小额贷款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保持能够抵偿成本费用的利率水平。因为小额贷款单笔贷款的数额很小,成本费用率较高,但作为农村正规的金融机构的农村信用社,必须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存在着其利息收入能否抵偿成本费用开支的问题,一旦不能抵偿成本,农村信用社就会缺乏开展小额贷款的内在动力,小额贷款的可持续也会受到影响。此外,小额农业信贷的贷后管理成本很高。小额贷款涉及一家一户,比较分散,其经营状况难以掌握,造成贷款使用情况难以监督,每个农民的经营水平各异、收益不同,导致贷款收回不确定因素增加。同时,小额农业信贷绝大部分都要农信社信贷人员上门收贷,有的还需多次上门催收。这都导致小额贷款的贷后管理成本增加。
(三)农户资信评定缺乏统一标准
准确评定农户的资信度,是确保小额农业信贷安全运行的重要一环。由于农村地域绵延、散落,很难对农户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控,目前大多采取村党支部、村委会初审、信用社审定的办法发放贷款,对农户贷款的授信额度也有较大随意性,没有科学合理的评判标准,一些有权、有关系的人容易获得贷款,并逐渐形成“垒大户”状况。这既引起农户的不满,和小额贷款的初衷相违,又给农村信用社带来风险。
(四)风险保障机制缺位,制约了小额贷款的推广
1、农业小额贷款的发放对象主要是广大农户,贷款投向主要集中于农业,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农户的还款能力就大打折扣,直接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的盈利能力。如:2002年受“非典”疫情及“尼伯特”台风的影响,三亚农业受到“毁灭性”的破坏。由于没有规避风险机制,仅此一项造成全市农村信用社约2400万元的贷款形成逾期和呆滞。高风险性还体现在由于信息不对称直接导致农业生产的无序性、盲目性所引发的效益风险以及由于外来竞争冲击所引起的市场风险。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与农信社的资金安全问题成了制约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最尖锐矛盾。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与农信社的资金安全问题成了制约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最尖锐矛盾。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必然带来农业贷款的高风险,而我国一直没有建立相应的农业贷款风险保障机制,严重制约了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
2、管理不到位,农业小额贷款存在违规操作性风险。一是部分农村信用社将推广小额农贷和信用工程创建当成“一次性活动”或阶段性工作,为推广而推广,一哄而上,结果不同程度存在因部分信贷人员审查不严,贷后检查不力,导致小额农贷在运行中出现“哄抢凑数”、“冒名借款”张借李用、“租用借款”、“化整为零”等贷款违规现象,在小额农贷到期收回时,极易产生用钱的人不还钱,立据的人不认账,引发经济纠纷,悬空信用社贷款,造成信用社资金损失。二是有的农村信用社存在片面强调简化贷款手续,而放松贷款审核发放程序,评级授信把关不严,小额农贷责任不明确,“三查”制度未落实,尤其是后续管理不到位,导致部分小额农贷难以按期收回。
(五)农村资金分流严重,农业小额贷款资金来源不足
1、近几年,农业资金通过各种方式改变流向:如农村信用社进城,经商务工人员借贷,还有资金分配和使用各环节中截留、挪用,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受利益调节造成趋利性分流。另外,邮政储蓄在农村吸收存款后,因其业务限制,也以转存形式流出农村。
2、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的小额贷款试点项目是由国际多边与双边组织或是由地方政府、群众团体出资进行的,而没有象许多其他国家一样,一开始就与商业性资金结合起来。在国外,商业性资金往往是小额贷款最重要的资金来源,而在我国由于观念上的误区,政策严加约束,商业性资金难以参与小额贷款,更进一步缩小了资金的来源。如: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机制就规定了小额贷款“只贷不存”的特征,即小额贷款公司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只能运用自有资金和来自一个机构的批发性融资开展贷款业务。这就使小额贷款机构的资金来源具有明显的确定性和有限性。
(六)我国的民间金融一直没有合法地位,也限制了农业小额贷款的推广
由于我国仍实行一定的利率管制,对于高利贷仍相当敏感,而民间借贷利率一般明显高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被认为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对于小额贷款来说,如果无法采用高利率,其经营往往难以持续。由于从正规金融难以得到信贷支持,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如温州,以血缘或地缘关系的民间借贷非常发达、放贷只需写个借条即可,借贷人非常重视信用。由于利率管制和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小额贷款模式实际难以与民间非正规的发达的信贷进行竞争。农户的资金需求相当大,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首先是向亲朋近邻筹借,其次是向农信社等国家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甚至求助于高利贷,在管制条件下,小额贷款模式根本无用武之地。
(七)政府对农业小额贷款的管制过多
国际经验证明,没有商业性资金(或金融部门)参与小额贷款是既不易持久,也很难在较大范围内推广的。山西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开展业务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种商业性资金参与小额贷款的不足,但其是否能够进一步推广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例如,山西平遥的试点在政策上仍加以严格的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只允许贷款而不允许吸收存款,目前其规模相当小,数量有限。在监管机制上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例如山西的小额贷款试点是由人民银行主导,而贷款公司究竟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其性质如何,应人民银行还是由银监会进行监管,这些关键问题仍悬而未决。
(八)农业小额贷款还直接受到人才的约束
资金的匮乏必然导致人才的匮乏,参与小额贷款的无论是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还是其它机制遇到的最现实的难题是人才问题。农村小额贷款的特点决定劳动密集型的业务性质,参与农村小额贷款的人员既需要掌握一定的金融专业知识,更需要具备相应的农业知识。人才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显然从正规金融机构挖人才不太可能,大多数人员没有金融专业知识和具体操作经验。
(九)因为没什么经验只能“摸着石头过河”
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国是崭新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和规章制度可以借鉴,如果不能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小额贷款公司也可能爆发贷款和人员风险,甚至导致破产。
五、关于浙江省农业小额贷款发展的政策建议
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制度政策性安排,面对农村金融改革的新形势,大力推行农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新形势下探索新农村建设工作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以科学发展的眼光,充分发挥“农业小额贷款”资金主渠道作用,确保其健康安全运行,有力地推进了“三农”问题的解决。而小额农贷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更是需要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的。鉴于目前我省小额农业信贷行业管理不是很明确、政策支撑未完全到位及面临较大信用风险的情况下,对全行业实施规范化管理,也有助于降低和控制行业及贷款机构业务运作中的风险,保证小额农业信贷业持续、稳定发展。 针对上述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和社会征信宣传教育,为农业小额贷款发展提供所需要的政策、法律及社会信用环境
1、要切实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逐步形成合作金融与商业金融共存、政策性金融与保险为补充的协调运作的农村金融市场新格局,拓宽农村金融服务空间,使小额农业信贷业务与其他农贷、商业性信贷、保险保障等业务相得益彰。
2、加快农村金融法制建设,出台《合作金融法》等相关法律,依法确立小额信贷在服务“三农”等方面的法律地位。
3、建立健全个人征信体系,完善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制度,为农村金融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防范小额农业信贷的道德风险,应从农村信用社的内控制度入手。首先,要严格把好农户准贷额度评定关。其次,要严格把好发证、贷款发放关。要严格按照农户咨信评定等级核发贷款证,不得弄虚作假。最后,要严格把好事后监督关。要经常深入农民掌握和了解情况,确保小额农业信贷按规定用途和要求使用。大力加强诚信教育及社会征信体系建设,通过强化对农民诚实守信教育、开展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户等活动,为讲信用的农户开绿灯,提高授信额度,对失信农户取消授信资格、降低信用等级等,促进农民信用意识的增强,为小额农贷的开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制定可持续农业小额贷款目标,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有效防范农业小额贷款的操作性风险
1、按照农村市场需求层面,统筹规划、互为补充,加快构建农村信贷领域的“大三农”市场框架。明确可持续小额农贷的发展目标,制定相应的业务计划,在小额农贷产品的设计上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在满足农民传统种养业信贷资金投入的基础上,研究农民增收主体市场变化,将小额农贷系统尽快向农村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群体进行“技术移植”和“接轨”,这必将是农村金融的客观需要和战略选择。
2、强化小额农贷管理,完善信用审核制度,提高管理的效率。各级农村信用社等小额信贷机构应当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对贷款“三查”基本信贷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坚决杜绝小额农贷发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要进一步建立科学、有效的小额农贷发放、信用村(户)评估体系,完善农户经济档案,为开展信用村(户)评定及其发放小额农贷奠定基础。要建立合理有序的小额农贷考核体系,以激励小额信贷机构及其管理、信贷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小额农贷业务的管理水平,从管理层面上防范其业务操作性风险。
(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强化基层监管办事处职能,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等小额信贷机构的风险性监管
1、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新理念,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风险性监管,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等手段,加强对小额农贷业务的合规性、风险性监管及研究。
2、强化基层监管办事处监管能力建设,配备适应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所必需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加强对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促进监管水平和效能的不断提高。
3、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实行严格的考核和问责制,保证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四)通过金融制度创新营造农村资金流入,周转机制
1、在我国,开展小额农业信贷业务最主要的机构为农村信用社,但由于在我国农村资金外流严重,因此必须建立一种资金向农村的流入机制。但是资金的性质是向利润高的部门流动,而农村各业利润率低、借贷成本高,很显然在利率不能抵补成本的情况下,依靠商业金融的资金自然流入是不现实的。这就需要政府的推进和制度创新。如可以考虑建立资金回流农村机制,即将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地区所吸收的存款以人民银行再贷款的形式同比例返还农村,也可以考虑在金融设施较好的地区撤销农村信用社机构,避免农村资金通过这一渠道外流。
2、对于近几年不断发展壮大的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尽管已有的“只贷不存”小额贷款机构注册资本数额不小,但其资金来源渠道的确定性和有限性,最终必然导致其资金来源短缺。为此,可以考虑其股东结构多元化,以采取多种形式扩大股东本金来源,增强“只贷不存”机构的“贷”力。同时,应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只贷不存”机构吸收国外机构的资金、各种捐赠资金、政府扶持资金、人民银行再贷款,使其成为政府财政资金支农、人民银行再贷款支农的新的承贷主体,开辟和扩大支农渠道。另外,可以探讨正规金融机构如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甚至是保险资金管理者等成为“只贷不存”机构资金批发商的可能性。
总结:
农业小额贷款作为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的一种资源配置手段,无疑是解决浙江省三农问题的一条有效的途径,只要充分利用好这种资源配置,把农村诚信环境的营造的更好,将对小额贷款机构运营的地方政府的支持落到实处并结合农业科技创新,想信“农业小额贷款”必将成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起博器”、农业产业化的“加速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调节器”、农村社会全面进步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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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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