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2
第一章 绪论3
第二章 票据贴现概述4
2.1 贴现的基本理论4
2.2 贴现的特点5
2.3 贴现的前提6
2.4 贴现的作用6
2.4.1 贴现使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6
2.4.2 贴现市场是商业信用与再贴现政策的结合点7
2.4.3 通过贴现市场可以调整产品结构7
第三章 我国贴现市场现状8
3.1 我国商业汇票制度介绍8
3.1.1 我国商业汇票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8
3.1.2 我国商业汇票制度的几项原则9
3.2 我国贴现业务的发展过程10
3.3 贴现业务的影响10
第四章 我国贴现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1
4.1我国贴现市场存在的问题11
4.2建议12
参考文献14
内容摘要
在我国现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票据及贴现无疑对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票据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的商业票据及贴现业务有了长足的发展,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推行商业汇票结算、扩大贴现的业务量,已成为商业银行降低信贷资产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快转换经营机制的重大举措,也可以使企业提高资金的流动性。
票据贴现市场探讨
第一章 绪论
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制度已有几百年的历史,票据贴现的发展已经十分成熟,贴现市场的发展也有很大的规模。因此,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对于票据贴现及贴现市场的研究相当深入。专门的研究人员很多,有很多研究成果,关于票据贴现的书籍以及报刊、杂志上的文章随处可见,如杂志Journal of BANKING & FINACE。国外的研究数量多,而且从各个角度进行研究,如票据种类,贴现的方法,中央银行调整贴现率的影响等等,甚至作出了数学模型,进行量化处理。
我国的形成市场经济体制的不过十几年,商业银行的发展也刚刚起步,票据贴现还是一项新生事物,贴现市场十分不成熟。所以国内对票据贴现及贴现市场的研究不很深入,有关的著作、文章较为贫乏。比较新的书籍只有三本:邓智毅的《中国再贴现政策理论与实践》,王国生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再贴现理论与实务》,钟起瑞的《商业汇票贴现与再贴现》。其内容也是大同小异,只有一些理论性的文字。报刊杂志上发表的文章也比较少,大都是一些政策性的文章。
第二章 票据贴现概述
2.1 贴现的基本理论
商业银行的业务包括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贴现是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的业务,与贷款、投资并称为三大资产业务。这项业务的内容是银行应客户的要求,买进其未到付款日期的票据。办理贴现业务时,银行向客户收取一定的利息,称为贴现利息或折扣。具体程序是银行根据票面金额及既定贴现率,计算出从贴现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这段时间的贴现利息,并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余额部分支付给客户。票据到期时,银行持票据向票据载明的支付人索取票面金额的款项。未到期票据贴现付款额的计算公式是:
贴现付款额=票据面额×(1-年贴现率×未到期天数/365)
例如,银行以年贴现率10%为顾客的一张面额为1万元、73天后才到期的票据办理贴现。依上式计算应付给顾客9800元,即从票面额中扣除200元作为贴现利息。当然,银行只有在这张票据到期时,才能从受到的1万元款项中现实地获得这笔利息。
贴现利率原则上规定略低于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这主要是因为考虑到贴现采用先收息的复利因素。由于贴现利率是参照再贴现利率、市场利率和银根松紧情况来确定的,因此,在具体执行中,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浮动。从《金融机构法定贷款利率表》中,可以看出贴现率与贷款利率密切相关。
2.2 贴现的特点
贴现业务形式上是票据的买卖,实际上是信用业务。票据载明的支付人对持票人负债:在票据未贴现前,他对持有票据的客户负债;贴现后,则对购入票据的银行负债。所以,票据的贴现实际上是债权债务的转移,即银行通过贴现间接贷款给票据金额的支付人。贴现业务是商业银行获取收益的一项资产业务,同时使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增强了流动性。
贴现业务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体现了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相结合的特点。商业汇票的贴现说明商业信用向银行信用转化。票据贴现业务把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有机地结合起来,为商业信用的发展提供了保障,也为银行信用合理引导和规范商业信用提供了机会,便于发挥银行信用在信用领域的主导地位作用。
体现了结算业务与信贷业务相结合的特点。票据体现既是一种到期凭票付款的信用工具,又是一种资金转移的结算工具;既是一种银行授信业务,属于信贷范畴,又是一种票据转让行为,属于结算范畴。贴现到期后,由贴现行直接向承兑人(付款人)收回票款,体现了结算与信贷相结合的特点。
体现了纵向资金管理与灵活的横向资金融通相结合的特点。由于商业汇票是约期付款,既以信用保证解决了一地区企业的资金需要,又以贴现方式解决了另一地区企业的资金需要,商业汇票到期在两地银行间交换,两地银行实际上进行了间接的横向资金融通。由于这种资金的自由配置直接发生在流通与生产领域,因此,相当灵活和切合实际,有效地调节了资金,开辟了横向资金流动的新渠道,体现了资金纵向管理与灵活的横向资金融通相结合的特点。
贴现的收息方式与贷款不同。贴现的利息采取“先扣后调”的办法,即把贴现利息先从本金中扣出,再把余下的本金让渡出去。这主要是由于贴现是一种票据买断关系,汇票贴现后,贴现人与贴现银行已不发生关系,所以必须先预收利息。而贷款的收息是采用利随本清或分段计息的办法。
2.3 贴现的前提
贴现是商业信用向银行信用转化的中间环节,但是有一个前提是商业信用的票据化。商业票据是在货币或商品的让渡过程中,为反映债权的发生、转移和偿付而使用的一种信用工具。它体现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通过它的特定形式和运动规律来使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得到确切的表现,从而保障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商业票据所以成为贴现的基础,在于商业票据不同于“挂账信用”等形式的商业信用。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它是一种有价证券。它是贴现关系即票据买卖关系的物质基础。它以一定的货币金额来表现其价值,且只能以货币表现及支付。它既可以不转让,作为债权证券等待到期支兑;也可以于到期日之前以一定的条件进行转让。
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票据一经设立,票据的权利、业务随之而确定。
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票据作为债务的支付凭证,必须具备必要的形式和内容,并以精确的文字来表达。
商业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即票据在运动过程中,只要要式具备,票据债务人须无条件支付,除非明知有重大过失取得者外,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任何原因。
2.4 贴现的作用
2.4.1 贴现使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
商业信用通过贴现转化为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沟通资金横向流通方面有许多优点,但也有其局限性。它受个别产业资本的限制,受商品交易流向的限制等。商业汇票通过贴现可以转化为银行信用,为商业信用的发展与壮大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2.4.2 贴现市场是商业信用与再贴现政策的结合点
贴现市场是商业信用与再贴现政策的结合点。开放和发育贴现市场,具有积极的意义。它可以合理引导和规范商业信用,中央银行的再贴现政策通过贴现市场作用于商业信用,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提供了一个着力点和联结点,银行信用本身蕴涵着丰富的宏观调控意图和信息,通过与贴现市场的结合,银行信用可以把这些宏观调控的意图和信息传输给商业信用,从而达到调整整个经济的目的。商业信用是计划外资金的一种市场分配方式,属于纯市场的范畴;再贴现政策作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是执行国家货币信贷计划,乃至整个经济政策的一种管理工具,属于计划的范畴[11]。发育贴现市场,可以很好地把商业信用与再贴现政策结合起来,有利于建设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企业全面走向市场,伴随而来的是商业信用日趋活跃,并日益显示出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但是,商业信用也有其盲目自发的一面。通过贴现市场这个结合点,利用银行信用来引导和规范它,则可以避免出现上述情况。这也符合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改革方向。
2.4.3 通过贴现市场可以调整产品结构
在贴现市场上,通过对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范围作出规定进行引导管理,可以达到调整产品结构的目的。银行可以根据国家一个时期的产业重点,对某一领域或某一产业或某一商品进行重点扶植,在贴现市场上相应制定一些优惠的贴现、再贴现政策,保障资金的有效供给,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此外,还可以通过对承兑、贴现主体的选择传导再贴现政策意图。例如,为增强大中型企业的活力,可以有针对性地对这个群体的票据进行选择性的引导,从而达到设定资金流向的目的。最后,中央银行将通过贴现市场来传导再贴现率。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不通过其他中介工具而直接作用于货币供应量,因而对货币供应量的冲击力比较大。而调整再贴现率是通过贴现市场的传导进而影响市场利率,最终达到调节货币供应量的目的,中间有一个市场缓冲带,可以较少地引起经济的波动和震荡。
因此,作为商业银行的一项资产业务,贴现有着其不可替代的功能。
第三章 我国贴现市场现状
3.1 我国商业汇票制度介绍
贴现的基础是商业票据,其中主要是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制度是商业信用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商业信用进行规范引导和科学管理的制度措施。商业汇票制度通过制定《商业汇票办法》来确立和实施。
3.1.1 我国商业汇票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
1994年7月7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汇票办法》是我国商业汇票制度的最新版本。在此之前,有1984年12月公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1986年4月16日在1984年办法的基础上公布了个别地方修改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1994年7月7日又正式制定和公布了《商业汇票办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汇票的有关制度作为汇票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下来。
3.1.2 我国商业汇票制度的几项原则
回顾我国商业汇票制度的发展过程和历史沿革,在制定商业汇票制度时,基本上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关于使用商业汇票的主体资格原则。新的办法规定,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三资企业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商品交易,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其他法人和个人不得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这比老的办法规定得更加具体。
(2)关于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原则。新老办法明确确定:签发商业汇票应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承兑和贴现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严禁利用商业汇票拆借资金和套取贴现资金。坚持这一原则,主要有以下意义:可以防止信用膨胀。商业信用的产生是由社会资金在两大部类和部门之间分布不平衡引起的,它通过延期付款的商品信用形式,使商品交易顺利进行,发挥全社会资源配置的潜能,在一个完整的回合结束时,全社会的信用总量是不变的,在这一交易过程中,有真实的物资作保障。相反,如果背离这一原则,全社会的信用总量将发生变化,特别是在商业汇票经过贴现与再贴现,商业信用向银行信用转化,在没有物资保障的情况下,银行信用通过这一途径贷放出去,最终将影响货币流通的稳定。因此必须规范商业票据行为。
(3)关于票据到期无条件清偿的原则。新老办法都明确规定:承兑人即付款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交付票款的责任。《票据法》更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并对各种汇票的付款程序、期限和责任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3.2 我国贴现业务的发展过程
长期以来,西方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一直在利用贴现与再贴现政策进行金融宏观调控。而我国商业汇票作为一种结算工具开始使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及再贴现业务的发展,则不过是近几年的事情。
经过不断的探索,在总结了试点地区的作法和经验之后,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并决定从1985年起在全国开展这项业务。为进一步促进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的发展,发挥中央银行的金融宏观调控作用,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了《再贴现试行办法》,人民银行开始对专业银行办理再贴现业务,并于1987年在沈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进一步在全国推广商业汇票贴现与再贴现业务。1988年,针对全国大范围的贷款拖欠情况,作为清理拖欠的一项措施,提出进行银行结算制度改革,要求大力推行商业票据,将企业间的商业信用关系票据化。同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了《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将商业汇票作为企业贷款结算的一种工具,对商业汇票的结算、承兑、贴现、再贴现的处理程序及会计核算手续作了明确的规定。
3.3 贴现业务的影响
贴现与再贴现作为一项新的业务对我国现行的信贷政策产生许多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开办体现与再贴现业务,可以促使银行信贷资产结构向多元化发展。我国国家银行的信贷资产多年以来一直处于单一的信用贷款形式,这种过分单一的资产结构,造成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低下,风险增大,不利于发挥银行信贷杠杆的作用。开办体现与再贴现业务,可以促使银行信贷资产结构多元化,提高信贷资产的整体质量。
开办贴现与再贴现业务,可以进一步加强信贷经济杠杆的作用,贯彻和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即使是在同一行业中,企业的情况也千差万别,甚至在同一企业中也有适销对路产品与滞销亏损产品之分,在单一信用贷款方式下,对某一行业或企业在整体上采用支持或限制的政策并不一定能起到扶优限劣的作用。相反,采用贴现与再贴现方式,可以把国家的产业政策落到实处,从而达到以信贷调节经济的操作目标。
开办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把贴现、再贴现政策作用于经济,有利于强化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手段。一方面,可以在贷款期限上更主动地加以控制,防止信用贷款长期占用。另一方面,调控力度明显增强,针对性更强。
第四章 我国贴现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4.1我国贴现市场存在的问题
贴现这项业务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可以大致分两大类:一是宏观管理上的问题,二是具体操作上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一)宏观管理上的问题:
部分省市的指标切块下达到地市以下,违反了有关再贴现指标管理的规定。
目前对大部分省市来说,商业承兑汇票不能进行贴现与再贴现,但《票据法》规定,商业汇票可以进行贴现与再贴现。现行有关的政策与《票据法》有矛盾的地方。
再贴现率目前并没有发挥其内在的功能,对社会公众的预期不能起到应有的引导作用。
对再贴现的整体发展没有一个总体的设计方案,对今后几年贴现与再贴现业务的中长期发展没有一个计划。
对再贴现的理论研究不够,中央银行通过再贴现放出去的都是基础货币,通过这种途径出去的基础货币与信用放款出去的基础货币其效能是否一致,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对票据市场的发展没有统一的规划与对策。
(二)具体操作上的问题:
现行规定中只能对商业银行进行再贴现,但一些地方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再贴现,各地执行的政策口径不一致,而且贴现与再贴现的期限相隔太近。一些地方利率政策执行不规范,实行高来高去。
在办理贴现与再贴现时,没有增值税发票。票据由谁来保存,存在不同方式。而且在“对缝”签发中存在假票连环签发的问题。
全国各商业银行之间没有一套共同遵守的查询协作制度,追索方式不一,贴现与再贴现的基础管理工作没有跟上。
总行要求地、市以上的分支机构才有资格承兑,但一些地方放在县一级。
一些国有商业银行存在超负荷承兑的问题,潜伏着金融风险。
4.2建议
针对当前票据贴现业务发展现状和出现的问题,有必要对我国的贴现市场提出一些建议:
要进一步完善票据市场工具。在商业汇票的推广使用过程中,应在大力推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前提下,允许一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当然,这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是效益好、社会信誉和在银行界的信誉都较高的企业。通过商业汇票工具的健全、完善,来弥补票据的不足,促进票据市场的发展。
进一步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广泛宣传,为商业汇票业务的推行奠定稳固的思想基础和创造良好的条件。开展票据知识讲座,普及票据知识,让人们了解票据的原理和一般操作。当前,迫切需要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供销人员,银行信贷、计划、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充分认识商业汇票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商业信用票据化的必然趋势,以推动这项业务的健康发展[2]。
要积极稳妥地推广和普及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加强宣传推广,使企业知晓商业汇票,使其会办理、会应用。特别要突出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与其他延期付款相比的特点,使企业感到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安全、可靠。要让银行有关部门熟识、掌握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再贴现的程序与操作手续。同时,要加强和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管理,严格操作手续和程序保障此项业务的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在促进和推广票据的广泛使用过程中,应唱好配角。票据运用的主体是企业,但银行在推广票据的广泛运用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商业银行要运用票据贴现这一融通功能,促使企业更广泛地运用商业汇票结算,在信贷规模的安排,待款方式的侧重点上,应使贴现放款占有一定的比例。
适当简化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再贴现的审批程序。为保证商业汇票业务的安全,加强对汇票的审查是必要的。但现行的审批程序确实复杂,企业和基层银行均感不便。在加强内部管理的同时,对重复审查、层层报批的手续可适当简化,承兑、贴现均按贷款审批办法执行,给予基层行必要的自主权,以促进这项业务的尽快推广。
参考文献
期刊:
[1]陈昌焕,“对宜昌市票据贴现与再贴现业务发展状况的调查”,《银行与企业》, 1997年3月
[2]于长林,“发展票据市场之我见”,《国际金融探索》,1996年4月
[3]杨晓荣,“关于发展票据市场若干问题的思考”,《广东金融》,1997年5月
书籍:
[4]邓智毅,《中国再贴现政策理论与实践》,中国金融出版社,1996年12月
[5]王国生,《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再贴现理论与实务》,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年
[6]钟起瑞,《商业汇票贴现与再贴现》,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
[7]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支付结算制度汇编》,新华出版社,1997年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会计司,《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细则》,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