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图看出,2003年、2004年中国人保农业保险的业务是亏损的,与整体业务的发展形成强烈的反差,业务的占比更是小得可以忽略不计。而整个保险市场仅有中国人保及少数的公司在经营着农业保险业务。随着国家金融改革力度的加大和经营农业保险的主力军——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商业性保险经营体制的转轨,许多有缺陷同时经济效益不佳的经营模式的试验纷纷停止。现在,转制股改上市后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虽然还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但经营规模已大大萎缩。
二、当前经营农业保险存在问题
(一)没有法律保障
农业保险同农业本身一样,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它是国家农业和农村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目的、方式都与商业保险不同,而现行的《保险法》又不适用于农业保险。
(二)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非赢利性,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经营目的相矛盾。
农业属于弱质产业,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农业保险的经营规模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规模较小,风险难以分散,费率过高,导致部分农民参保积极性不足,对保险公司来说,承保规模上不去,保费收入较低,风险大,经营效益不佳,甚至会带来亏损,这与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目的相违背。因此,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缺乏经营动力。
(三)农村较低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严重制约着农业保险的发展。
首先,农村经济发展和文化教育落后,保险宣传力度不够,农民的风险防范意识淡薄,侥幸心理较为普遍的存在,投保的积极性不高;其次,农民经济收入水平偏低,经济承担有限,支付保费能力较弱;再次,农业产业化程度较低,经营过于分散,农业风险情况比较复杂,对农业保险提出了较高的人、才、物、技术等方面的要求,加大了开发农业保险产品的难度,增加了承保、理赔、防灾防损的成本,制约了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
(四)缺乏政策支持和推动
农业保险需求较大与农民参保率低、支付保险费能力弱的矛盾十分突出,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无法足额补偿农业风险损失。目前,农业保险都是按照“低保额、低赔付、低保障”的原则经营,只能承担保险标的部分物化成本损失,不能满足农业保险需求。而要进一步提高农民的参保率,仅靠保险公司去宣传和展业是行不通的,必须要依靠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配合及政策配套、引导,才能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承保的深度和广度。
(五)信任危机:农业保险费率较高,而出险后赔偿估价由于农民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及其期望值之间往往分歧较大,导致部分农民对保险出现信任危机,影响农业保险业务进一步发展。
三、国外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和启示
(一)美国模式
——在该模式下,经营机构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主管部门为美国农业部,农业部下设农作物保险委员会,负责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管理和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工作,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主要负责管理农作物保险基金,提供农作物保险费用补贴和再保险,充当政府的“帐房先生”。农作物保险计划的执行机构是美国农业部风险管理局,它可以直接开办业务,但其业务量仅占农作物的少部分,其他大部分业务主要由政府选定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绝大部分。此外,与农作物保险相关的机构还有农作物保险人协会和美国农作物雹灾保险协会,分别从事宣传、推广、维护从事人员利益以及为政府的农作物保险计划厘定费率。美国的农作物保险制度在逻辑上非常严密,根据1998年《农作物保险法》的规定,只要农场主愿意投保,不存在得不到保障的情况。
——在险种结构上,其主要险种结构分为四部分:一是农作物巨灾保险;二是扩大保障保险;三是农作物集体保险;四是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政府把未提供保险的作物统统纳入保障范围,保障水平达产量的50%。
——在主要政策上,首先,《农作物保险法》将农业救济计划与农作物保险计划合并后,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农场主必须参加农作物保险计划,否则,不但在出现灾害后,得不到保险赔偿,还失去得到救济和取得美国农业贷款、产品价格支持等计划所规定福利的资格(这实际上是用经济手段达到强制农场主参加保险的目的)。其次,在费用补贴上,对巨灾保险,政府按保险费的11%提供补贴,对扩大保障保险政府按保费的24%提供补贴。三在再保险支持上,政府按比例向经办农作物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并提供超赔损失兜底。
(二)欧洲的自愿互助保险模式
欧洲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依附的基础是各种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其中以德法农业互助保险的做法比较典型。德国以小型互助合作保险为主,这种组织没有资本股份,成员间按比例支付损失份额,德国政府对互助合作保险予以扶持,如发放补贴,提供再保险,特大灾害赔偿时由国家财政予以支持。德国的农业保险中,牲畜保险较为发达。法国以经济作物烟叶互助保险的经营最为引人注目。法国政府对各种形式的互助保险从法律和财政上给予大力支持。1984年,法国政府建立农业灾害基金,对互助保险组织不能承担的风险损失,给予补贴性补偿。
(三)日本模式
日本实行的是互助共济,三级共保的模式。最基层的是农民互助组织(简称农共组),负责直接开展业务,如无农共组,则由地方政府直接代行其职能;中间一级机构是县农民互助共济组合联合会(简称县共联),负责按比例接受农共组的分保;中央一级在农林水产省设再保险帐户,代表国家接受县共联的所有再保险,即比例分保和超额损失分保。在政策扶持上,日本政府承担所有农业保险的业务费用、研究费用等,对农业保险事实行比例为40%—60%的大幅度保费补贴,承担各级共济组织不愿意承担的所有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并对农共组和农共联在大灾时给予额外补贴或拆借资金。在承保上,对种植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民强制参加农业保险(如北海道强制参加水稻及谷物保险的规模为水稻、旱稻种植面积30—100公亩(1公亩等于100平方米),麦类40—100公亩)。达不到规模的农民实行自愿参加。牲畜保险,如果农共组常务会议或地方政府作出决定,要求农民参加保险,农民有义务参加。
四、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借鉴意义
(一)农业保险的发展是以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基础的。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从国外农业保险立法的背景和农业保险制度的变迁乃至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角度看,农业保险的立法的意义远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
(二)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美国的农业保险原则上实行自愿保险,但由于在1994年《农业保险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户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追加购买其他的保险。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实上的强制保险。日本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户实行强制保险。通过强制保险,使农民的经营得到了保险保障,也使农业保险的经营经营规模得以扩大,分散了经营风险。在我国,也应该根据当地主要的实际情况,对种植比较普遍,规模面积较大的经济作物以及牲畜进行强制保险,如北方的小麦、大豆、高粱种植,南方的水稻、烟叶、甘蔗种植以及规模的养殖场等。
(三)政府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美国、日本的保费补贴因投保的险种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平均都在50%以上,为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解决了部分保费来源,减轻了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负担。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要将所有农作物以及牲畜都纳入农业保险范围是不切实际的。农业保险虽然是政策性保险,需要国家的财政支持,但国家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只适用于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关系到国计民生、财政给予补贴的农业产业,对那些高科技的种植业、养殖业产品,只能通过商业保险的途径去运营。
(四)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经营者提供业务费用补贴。美国对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包括定损费用)补贴。日本承担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全部费用和农业共济组合的部分费用。政府补贴的费用,解决了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经营上费用困难的情况,为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了优惠的条件,激发了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在我国,除了要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外,对农业保险公司经营上的手段以及方式更要给予宽松的环境,在费用的使用上给予更多的灵活性,在定损的手段上,当地政府与经营公司要密切配合,监管单位在监管手法上要更加灵活,这样,才能符合当前中国开办农业保险的实际。
(五)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没有再保险的支持,从事农业保险最担心的就是巨灾风险,导致经营上的巨额亏损。通过再保险,可以扩大农业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可以避免保险人的过度损失,保障其经营的稳定性,彻底免除了经营农业保险公司的后顾之忧。
五、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选择
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应根据中国的国情来决定。国外虽然已有较为成功的模式,但不适合中国的国情。如何发展农业保险,中国保监会提出了“三不三多”原则,即:不能简单照搬国外现成的农险经营模式,不能完全依靠国家财政补贴,不能走单一模式的道路。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种主体经营的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制度。发展农业保险,要充分调动中央、地方政府、企业、农民和社会个方面积极性,整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探索走政策支持、商业化经营道路。因此,当前,建立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经营模式的选择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组建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直接经营农业保险。其业务费用和经营亏损全部由国家财政来承担,免除一切税赋。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我国幅员辽阔,要成立全国性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必须重新在每个地区成立分支机构,聘用大量的承保、理赔等人员,经营成本较大,会进一步加大财政负担。显然,这不是目前的最佳选择,同时在短期内不可能得以实施。但可以设立区域性的农业保险公司或引进外资农业保险公司,在一定的区域内通过政府支持,开办地方性的农业保险业务。如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以及成都的法国安盟保险集团等。开办区域性的保险公司,一般地域农业经济较为发达,政府重视,农民有一定的投保基础,比较容易接受保险人的宣传,政策环境比较宽松。
(二)采取自愿互助保险模式,即由合作性保险组织经营原保险的模式。可以以乡为单位成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再保险一是可以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分保,政府对商业保险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再保险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和免税政策;二是政府专门成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再保险,其业务费用和经营亏损完全由国家承担,免除一切税赋。此模式所依附的基础是各种农业生产者合作组织,而我国基本上单干户,缺乏这方面的背景,同时农村的人口素质较低,对农业保险的认识有限,小农意识较浓,很难自愿成立这一组织,因此,这种模式也不适应当前的国情。
(三)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府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再保险模式。这是目前相比起其他模式最为切实可行的模式。
首先从实施的可行性看,一是现有商业保险公司(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较为发达,基本上覆盖全国每个县级机构,可以为广大农民提供较为靠前的服务;二是商业保险公司在技术上有优势。如中国人保从80 年代开始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培养了一批具有较为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农业保险业务骨干,无论从条款开发,到承保、理赔,均能应付自如,这为及时启动农业保险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三从成本上看,财政部门依托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节约了大量财政基金,达到最佳效用。
再此从可操作上看,这一模式也比较简单、易行。由政府组建专门的政策性保险公司,负责经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而商业性保险公司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取得经营许可后,由总公司授权各省级分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人员可以从省级分公司独立出来,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单独管理,业务和财务单独核算。总公司定期向监管部门和国家政策性再保险公司上报业务和财务报表,再保险公司根据其经营情况给予补贴。
从实施范围看,依托原商业保险公司取得的成功经验,可以首先在经济较为发达,农民对保险有一定的认知度的地区进行试点,选择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或规模的农作物和经济作物所作为保险标的开办农业保险,在取得成功的基础上以点带面全面铺开,切忌急于求成。
再从实施的保障看,政府监管部门首先对申请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评估,颁发经营许可证,政府不仅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业务费用和经营亏损,而且按照法律规定对经营原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给予适当的补贴和免税政策,使商业保险公司只要经营管理好,还可以获得一定的经营利润。其次,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农业保险立法和相关管理制度的修改和出台,如《农业保险法》、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管理条例,在法律或法规中规定农业保险经营许可证制度、强制与自愿保险制度、封闭化运作制度等。此外,还要加强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在经营和数据上的监管,简化相关险种的报批手续,建立农业保险数据库,制定全国性的险种条款,发展地域性险种的条款等。在制度上加强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管,保证其安全、有效运转。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1982年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积累了丰富的农业保险经验,网络、机构、技术有着其他公司不可比拟的优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原新疆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也正在办理农业保险,并占据了其总保费收入的20%;此外,拥有130多年历史、欧洲最大的农业保险公司法国安盟集团也打算进入中国农业保险领域,计划在开办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的同时吸引农民购买农业保险之外的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因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府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再保险的模式,是目前最适合我国的发展农业保险的模式。
目前,国家对“三农”问题极为关注,监管部门也正在全面启动各种农业保险的试点模式,扩大试点范围。鼓励保险公司加大农业保险产品创新的力度,积极开发适合农村和农民需要的保险产品,国家财政部门、农业部、税务部门以及相关保险公司等组成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小组,依托试点载体,研究探索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研究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支持体系。农业保险的春天即将到来。
参 考 文 献
[1]李军.,农业保险,433,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1
[2]黑龙江保监局,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和监管途径,中国保险,2004.3,总第19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