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 言………………………………………………………………………………3 二、林地经营权的制度安排对市场影响的理论分析 ………………………………4
三、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完全性及其后果的分析 …………………………………8
四、林地的创新经营方式的效率分析 ………………………………………………9 (一)租 赁…………………………………………………………………………9
(二)林地股份合作制 ……………………………………………………………10
五、完善林农经营权的政策建议 …………………………………………………12
六、结 论……………………………………………………………………… 12
参考书目 ……………………………………………………………………………13
内 容 摘 要
随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召开,我国森林产权的改革已经进入了新的阶段。林权改革成了“三农”问题中又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产权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应用于林权改革的实际问题中,分析了当前林权地经营权的制度缺陷,并对租赁制和股份合作制等新的林地经营方式进行了效率分析。对如何有效完善经营权提出了一些建议。作者认为本次林权改革应将重点放在完善经营权的制度安排,促进经营权的有效流转,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关键词] 林权改革 林地经营权 经营权流转 资源配置
我国森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探究
——关于经营权流转的谈论
一、引言
我国森林权制度改革,已经经历了半个世纪的探索和实践的。这个过程大体经历了五个阶段:一是土地改革的分林到户的阶段。在这个阶段,根据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政府将土地和森林都分给了农户,林木随山地划归农户所有,农户成了山林的主人。但时间很短,仅仅保持了三年左右。二是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阶段。在这个阶段,农户将原来分给自己的山林折价入社,山林仍归个人所有,实行合作社集体合作经营。三是人民公社时期的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阶段。这个阶段,山林完全归集体所有,并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四是20世纪80年代初的林业“三定”阶段。所谓“三定”就是在这个阶段,划定了自留山确定了责任山,稳定了山权林权。虽然经过了“三定”,但大部分林子还是集体的,自留山只划了很少部分。而且划定的责任山在产权上并不清楚,是模糊的,农民觉得只是你让我替你看这管着,不是自己的。由于没有触动产权,或者说产权比较模糊,经营主体并不明确,所以没有调动林农的积极性。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山林经营体制由分到合、由合到分的多次调整和改革,尽管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对促进林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发展过程中的产权不明,经营不活、分配不公、效益不高等深层次的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尤其是在现行的分户经营的体制下,这些矛盾和问题更加突出。具体表现为产权主体不明晰,经营不活,利益分配不合理,规模效益差等问题。
为了加快林业体制改革,消除林业发展体制和机制障碍,200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决定颁布为标志,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或者说我国林业改革进入了第五个阶段。这次改革,是一次对林地权益为核心的森林资产权益关系进行重大调整和改革,是从整体上、机制上和制度建设的全面地落实林业产权的综合性改革。其从明晰产权入手,确立了林农的经营主体地位,真正实现了“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给予了林农真正意义上的物权。
已有的研究表明,由于林业生产周期长,经营风险大,如果林地可以有效流转,则可以“变长为短”,有利于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经营者所经营的成果随时可以通过市场流转实现其价值,还可以加速林业规模经营、集约经营的进度,促进林业生产要素之间的合理组合,使林地向有资金、技术力量强的生产者转移。2002年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已有相应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调查发现,虽然国家已经允许林地的经营权进行流转,但由于林农经营权的残缺,林地经营权的流转仍未能有效进行。本文将通过对残缺的经营权导致林地流转的不顺畅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应建议以完善经营权的制度安排。
二、林地经营权的制度安排对市场影响的理论分析
科斯指出,不同的产权制度安排具有不同的激励作用,尽而导致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产权制度是决定经济效率的内生变量;进一步地,产权流转或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也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和代价,也就是说,存在着交易费用。同样,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安排(特别是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安排),也会对林地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起着极大的影响作用。一般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对林地市场的作用途径有二:其一,不同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安排会形成不同的激励作用.其二,不同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安排会影响到林地市场交易费用的大小以及交易费用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分配比例,进而影响到交易能否顺利进行.
下面我们将具体分析林地经营权对林地市场的作用机理.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我们不考虑其他因素对林地承包经营权市场交易的影响作用.其次,我们作如下假设:假设林木产品市场为完全竞争市场,每个用户只是农产品市场价格的被动接受者,以林木产品产出表示的林地边际产出为MR,(林地边际收益),它是林地经营规模的函数,由于边际报酬递减规律的作用,随着林农林地经营规模的扩大,林地边际产出率呈现先递增后递减的趋势,且为研究方便起见,假设林地经营成本为0(这不影响研究结论);假设P为林地承包经营权市场交易价格,在完全竞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市场上,交易双方只是林地承包经营权市场价格的接受者;假设MR1为林地承包经营权安排不完全时的林地边际产出(土地边际收益),C为由于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完全或产权交易受限制所引发的市场交易费用,Cb和Cs分别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买卖双方所分摊的交易费用.一般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越不完全,交易费用也越高.假设交易费用C为林地交易规模(林地经营规模)的函数,且C随着交易规模的扩张呈现边际递增趋势.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购买者来说,其实际支付是P+Cb,对出售者而言,其林地承包经营权交易的实际收益是P-Cs。
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购买者而言,其林地经营规模(购买规模)由林地经营边际报酬和林地承包经营购买的边际成本所决定,见图1。
图1 林地承包经营权购买者林地规模的确定
由图1可以看出,若林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完全性,林农的林地经营边际收益为MR,林地承包经营权购买的边际成本为P,最优经营规模为Qb1。若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完全,它既可能对边际收益产生影响,从而使MR变动为MR1,也可能增加交易成本,使林地承包经营权购买的边际成本上升为P+Gb。无疑,林地经营边际收益的下降或交易的边际成本的上升都会使林农林地经营规模(购买规模)的大小发生变动。例如,若林地承包经权不稳定,影响林农投入的积极性,从而使林地的边际报酬下降,进而使林地经营的边际收益降低,这导致林农的最优林地经营规模变化为Qb2,与Qb1相比,林地需求不足;若林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受阻,就会增加林地购买的边际成本,当林地经营边际报酬曲线既定时,林农的林地最优经营规模将分别变动为qb1和qb2,与Qb1和Q b2相比,降低了林农的林地有效需求。实际上,不完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既会影响到林农的林地经营收益,又会影响到林农的林地购买成本,从而使林农的林地最优经营规模或购买规模qb2远远低于林地承包经营权完全条件下的林农最优规模Qb1,导致市场需求严重不足。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若林地承包经营权市场交易成本过大,在既定边际收益曲线下,可能导致林农林地经营的边际收益曲线与林地购买边际成本曲线不相交,此时林农不会有经营或购买林地的欲望.
图2
对林地承包经营权出售者而言,其林地经营规模(销售规模)由林地经营的边际收益和林地承包经营权销售的边际收益所决定,见图3
图3和图2的区别在于:图3中增加了林农的现有林地规模曲线SS1,并且林农林地承包经营权实际销售收益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交易价格扣除需要自身支付的交易费用Cs之后的余额.林农的最优林地经营规模由林地经营的边际收益与林地售卖的边际收益所决定,林地销售数量由现有的林地规模也最优经营规模的差额所决定.由图3可以看出,在林地承包权安排的条件下,林农的林地经营边际收益为MR,林地承包经营的边际收益为P,最优经营规模为QS1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完全,它既可能对边际收益产生影响,从而使 MR 变动为MR1,又可能增加交易成本,使林地承包经营权销售的边际收益下降为P-Cs.无疑,林地经营边际收益的下降或交易的边际成本的上升(交易的边际收益的下降)都会使林农林地经营规模(销售规模)的大小发生变动.例如,若林地承包经营权不稳定,影响林农林地投入的积极性,经营林农林地的积极性就要降低,林地的边际报酬就会下降,进而使林地经营的边际收益降低,这导致的林农最优林地经营规模变化由Qs1变化为Qs2,与Qs1相比,林地市场供给量由S-Qs1增加为S-Qs2;若林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受阻,就会增加林地销售的边际成本,降低林农的林地销售收益.当林地经营边际报酬曲线既定时,林农的林地最优经营规模将分别变动为qs1和qs2,与QS1和Qs2相比,林农自营林地数量增加,从而降低了林农的林地土地供给.由于林地经营权边际报酬的下降对林地市场供给有正的影响作用,而林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成本的上升(林地销售边际收益的降低)对林地市场供给有负的影响作用,因此,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完全对林地市场供给的影响将取决与其正向作用和反向作用的对比,从而既可能增加林地供给,又可能减少土地供给.
对林地承包经营权销售者而言,存在的下列特殊性将对林地市场供给产生较大的影响:第一,林地承包经营权极大不稳定,林地边际生产率大幅度下降,使林地自营的边际收益大大降低,这有助于增加林地供给;第二,当销售方支付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市场交易成本极高并使交易无利可图时,林农将按照林地自营收益最大化原则进行林地经营,此时,林地经营规模将由林地经营边际收益MR等于0所决定,对拥有的剩余林地将采取诸如抛荒支类的处理措施;第三,更特殊的,若林地原来拥有的林地经营规模极小,且其拥有量小于由MR=P-C所确定的最优经营规模,则此时林农将不进行林地供给。
三、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完全性及其后果的分析
现行林地承包经营权缺乏明晰性、排他性和安全性,稳定性较差,这导致林农投资积极性受挫,降低了林地边际生产率,使其边际收益 曲线位于较低水平上,造成林地处于较低的利用水平,导致农地的需求不足。国内部分经济学家已经论证了产权状况对农地投入有着重大的影响作用,(同样的适用于林地的研究中),因此林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完全对激发林农的投资积极性,提高林地的边际产出率至关重要,并且明晰的、排他的、安全的林地经营权也是市场有效配置林地资源的基础。
其一,林地承包经营权缺乏明晰性。从表面看,“包产到户”下集体所有制的林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承包经营权归林农所有,但由于林地经营权必须通过签定合同由双方约定才可取得,这使林农经营权具有一定的约定性和不确定性。并且法律规定林地属于集体所有,但这种共同所有制的制度安排下,林农并没有对集体林地真正拥有处分权,导致产权残缺;而且,现行法律没有对林地所有权主体做出明确规定。这使得林农在和政府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使得其经营权被侵蚀。
其二,林地承包经营权缺乏排他性。林地的集体所有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任何农民只要是特定集体的一员,其对集体林地的林地就具有享有权而不需要进行支付。这就造成了一种制度安排:林地随人口的变动而进行周期性调整。这就导致了林地承包经营权排他性的缺乏,造成林农对无法对特定地块的地权形成长期、稳定的预期,不利于激发林农的投资积极性。
其三,林地承包经营权缺乏安全性。现行林地的制度安排的一个特点是林地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以其集体成员身份拥有经营权。这种产权特性,使林地既具有部分社区公共物品属性,又拥有部分的私人物品的属性。这就使得林农经营权的安全性受到很大的影响。而且,林地承包经营权一开始就是以债权的形式出现的,债权的相对性决定了承包经营权的不稳定性。所有这些使得林农经济主体地位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必然会引起严重的后果:对林农来说,缺少维护自己林权的信心;对乡村干部而言,收回林地经营权成为其要挟林农的有效手段。
以上对我国现阶段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完全性作了分析。承包经营权市场流转的不通畅是由承包经营权的不完全性所致,而其不完全性又与其法律属性不明确有关。所以,在产权安排上完善承包经营权是解决其流转问题的根本手段。
事实上,在国家允许林地经营权转让后,正是由于经营权的残缺,导致林地的流转存在了很多问题:有的以行政命令强迫经营者流转林地,大面积流转给企业经营,影响林农的正常生产和生活;有的借林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林地的用途;有的地方出现乡村组织和企业联手打林地和林农的主意、侵犯林农正当利益动向;转让程序不规范,有的地方在林农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搞强制性的林地流转;有的推进林地流转时,只顾当前利益,不考虑未来市场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林地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转让的程序也不明确等。林地流转的随意性、强制性和行政性,严重侵犯了林农的利益,影响林地流转的健康发展。而这些问题的产生均是由林地经营权的不明晰性、缺乏排他性,缺乏安全性所引起的。
四、林地的创新经营方式的效率分析
随着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度安排的完善,林地新的利用方式必然会出现并成熟。现在,改革试点区已经出现了以租赁和股份合作
为主的新的林地经营方式。在这里,有必要对其资源配置的效率进行分析,以检验完善的经营权制度安排的优越性。
(一)租赁
林农以租赁的形式得到的是一定年限内林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部分处置权。从表面上看,这和承包经营没有多大的区别,但林地从承包到租赁,使生产者获得了更加完整的各项权能,从而产生了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
租赁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产权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行为,它以所有权的彻底分离为前提,租赁双方在经济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签定合约,因此租赁使产权更加明晰。它能使林地生产者从承包方受制于出包方、所有权与使用权有限分离、承包双方没有平等的经济地位的承包关系中走出来,转向能明确划分各自的权利关系和义务的租赁。这种在所有权与使用权彻底分离基础上以租赁形式明晰的产权表现出:有利于规范林地的收益分配,形成稳定预期,激励生产性努力;生产者有完全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能按利益最大化原则配置资源;林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转租方式形成流转与规模经营。因此租赁能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二)林地股份合作制
林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质就是将均分的承包权转化为股权。通过承包权(实质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再次分离,促进林地的流转和集中,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进程中所产生的劳动力转移、规模经济、以市场机制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方面的需求。因此股份合作制制度创新的前提条件必然是:较多的劳动力已转移到较发达的非农产业,客观上已有改变人均承包导致小规模经营、加剧农业比较利益低下的要求。农业不再作为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在保证均分承包权经营的前提下,让部分农户放弃林地使用权已有可能。
由于各地的自然资源状况与经济技术水平的差异,对股份合作制安排的具体做法也不尽相同,但基本的特征是一致的。通常有下列步骤与规定:对林地进行估价,将实物土地货币化;股价计算、股权设置与分配;组织与管理机构的形成;建立股份合作企业,成立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等;产权配置;林地所有权归股东,处置权归股份合作企业,使用权由股份合作企业统一已有偿方式(以承包、竞标投包等方式)转让给想要获得适度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农户或专业队经营;股权收益分配。股权合作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及其他收益在扣除集体提留或集体股红利后,按土地股份分配到户。
林地股份合作制林地利用方式等制度创新的绩效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明晰产权。产权的明晰度越高,产权的功能就越能发挥。像租赁制、拍卖制一样,股份合作制也表现出明晰产权的功能与产权明晰的制度绩效,但其具有更大的创新性,突出实在,公开承认了在集体公有制产权中的私人份额。股份合作制的实质是将均分承包转化为股权,将部分共有产权以待定的方式对象化具体化到他的成员身上,形成了林农个人所有权,由此对含糊不清的集体所有制作出了实质性的变革。农地股份合作制创新形成了下列产权结构:由公共产品形成所决定而保留的所有权;由均分承包权转化而来的个人所有权;股份合作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林地生产者的林地使用权。林地股份合作制度使产权收益随产权边界的明确规定而明确。首先,林地经营者明确的林地使用费用,划清了他们与股份合作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能形成稳定预期。同时,股份收益保证了集体公共积累与转向非农生产林农作为集体成员所拥有的收益。可以说,股份合作制中各人产权的引入明晰了产权关系,能有效克服集体共有产权范围内个别成员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总是有全体成员分担的状况,因此能增进生产性努力,促进发展。
2.有利于林地资源的市场配置,符合林业现代化发展的方向。林地股份合作制又一突出的创新之处是,通过将“均田制”转为“均权制”为合理配置资源创造了条件。股所份合作制通过将均分的林地承包权由原来的实物状态转化为价值状态,有利于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促进了资源的市场配置,形成了林地所有权分散化与资源配置规模化的统一。因此,林地股份合作制符合现代生产力发展趋势,为家庭经营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3.股份合作制符合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规律,降低了制度变迁的成本。新的经济制度只能成长于既定的约束条件与现实空间,可以说,股份合作制是一种符合大陆特殊的制度、特殊约束条件的制度创新。股份合作制创新的意义在于,它既维护了林农在承包制推行中的既得利益,又适应了现代农业对规模经济的内在要求。“均田制”向“均权制”的转变,使林农均分的林地经营权能集中到股份合作组织中,实行统一的规划和配置,使林地细碎化不再是均享林权的必然结果。同时这一制度创新还减少了农业剩余劳动力流动的阻力,可以达到解放生产力的目标。总之,它兼顾了效率和公平原则,满足了制度变迁的目标与约束条件,从而降低了制度变迁的成本。
4.保留了家庭承包的合理内核,为家庭经营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股份合作制下林地使用权主要还采用家庭承包的方式。林地经营权集到股份合作组织后,能对林地资源的利用形成统一规划,同时,以较大面积的林地重新投包 给愿意承包的林农,有利于规模经济的形成和林地生产率的提高。这样既保留了家庭经营形成充分激励、无需监督的优点。
总之,股份合作制是非农产业较发达地区农地生产者创建的较理想的提高农地资源配置自效率的制度模式。由于它明晰了产权兼顾了公平与效率原则,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又保留了家庭承包经营的合理内核,能促进林业发展。
根据分析可以清晰的看出,在经营权完全的情况下,以上两种新的经营模式使资源得到了优化配置,提高了林农的经济效率。
五、完善林农经营权的政策建议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也是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核心。稳定农村林地承包关系的重点是赋予林农长期而有保障的林地经营权,在承包期内,除非他主动放弃林地的经营权,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通过任何手段使林农失去经营的林地。明确界定林农的林地使用权,让其真正感到自己是林地的主人,这样林农才会有爱惜林地的积极性,才会增加对林地的投入,促进林地的有效流转。如果随意调整林农的林地,林农就不存在经营林地的稳定感和安全感,影响到林业生产,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引导林农做好林地经营权流转,提高林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必须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积极稳妥的进行。赋予林农长期而有保障的使用权,使离开林地的林农放心转出林地,促进林地经营权流转朝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坚持林地承包的稳定与实现林地有序流转有机地统一起来,在政策上明确规定林地承包权归承包者所有并保持长期稳定,赋予林农完善的经营权。同时允许承包者采取拍卖、转让、转包、入股等多种形式实现经营权的有效。
六、结 论
土地财产权利是农民主要的财产权利体,通过新的林地制度安排使林地经营权利成为一个真正的、独立的物权,让林地的微观配置利用主体在林地财产权得到保障的基础上通过市场规律使林地的经营效率最大化,从而实现资源配置帕累托最优。本次改革的首要任务应该是明确划分林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让林农拥有完全的经营权,以使承包经营权得以有效流转。在政府的调控之下,通过市场来进行林地资源的配置。
参 考 文 献
1.王景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世纪变革》,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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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五常:《佃农理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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