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现阶段机动车保险的改革措施
三、机动车保险改革与创新的几点思考
内 容 摘 要
中国的机动车保险事业进入2009年,经历了多方面的调整。从过去承保、理赔的不便捷,到现在有了很大的提速,让人们感受到了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本篇主要从机动车保险市场已进行的改革分析和人们现在对机动车保险新的要求剖析出发,探讨保险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两者是相互促进还是有所制约?保险能不能通过更多的、更合理的改革与创新来进行自我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 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改革、创新
机动车辆保险的改革与创新
机动车保险的发展从新中国成立之初人保财险开办了车险业务开始,后因历史原因中断。1980年人保财险公司逐步全面恢复中断了近25年之久的汽车保险业务,以适应国内企业和单位对于汽车保险的需要,适应公路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事故日益频繁的客观需要。1983年将汽车保险改为机动车辆保险使其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在此后的近20年过程中,机动车辆保险在我国保险市场,尤其在财产保险市场中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份保险就是一份保障”已深入到有保险意识的人人心中;针对有的人心存侥幸,不为机动车保险就上路,交通肇事,酿成惨剧后又无力承担,保险公司亦不给予赔偿,给受害人及其家庭带来无限痛苦的情况频频发生,我国在2006年推出了机动车强制保险,从2006年7月1日正式执行,将交强险分为有责无责两方面,以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最快的赔偿,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再让肇事人承担应有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这样确保每一台上路车辆都有保险,每一辆车的驾驶员都要对他人和社会负责。因而机动车保险需要不断改革与创新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
一、机动车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为车辆购买保险的投保人需要到保险公司柜台承保,或需要业务员为其提供上门服务,代理保险。浪费投保人的时间,增加往返费用,且一旦未提前投保错过保险的生效期间极易造成脱保,有无数的案例来佐证这些不幸的事实。
2.投保人在柜台需要缴纳现金或转账,如果找业务员代理也是缴纳现金,增加了客户携带现金的风险。如不能全额缴纳,又会形成保险公司的应收款。积少成多,保险公司就有了资金的风险,同时各种承保或理赔数据也无法准确统计和进行有效分析。
3.车辆发生事故后交由修理厂代为赔付,车辆所有人与所在保险公司信息不能沟通。多赔少赔,被保险人无从知道。
4.定损员是查勘现场的第一人,也是确定事故损失金额的第一人,存在车辆所有人,修理厂和定损员的多方人为风险。
5.业务员佣金的领取方式是现金结算,一月一回,如果公司不能按时结算,业务员会跑几次才能领到,势必影响到展业时的积极性,减弱了业务员对公司的信任感。
6.保险公司提供给车辆所有人的信息依靠电话或客户上门去咨询,不利于快速了解案件处理或承保信息。
二、现阶段机动车保险的改革措施
1.电话销售方式的诞生,方便客户电话投保。电话投保是针对销售环节推出的改革措施,不得不说是一次保险行业的革新。电话销售将保险与其它商品一样温馨的介绍给客户,让客户足不出户就能对自己的保险作一次全面的了解和比较,从而避免了一些保险欺骗和不诚实的介绍发生。另一方面也拓宽了保险的销售渠道,减少了销售费用,降低的保险公司的综合成本率。
2.利用银行的POS机先刷卡,后出单,实现了保险费“零应收”。刷卡出单将困扰保险公司多年的应收问题一笔钩消,“零收”的概念最先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倡导,当月内所有机构必须实现保费应收清零,全部指标以清零挂钩,全员工资以此为前提得以发放,结果取得了最大成功,为所有财险公司提供了借鉴。
3.限制修理厂对案件的处理空间,确保修理厂依法合规经营。保监会高度重视对财险工作的管理,要求严防车险理赔环节的欺诈风险和资金支付风险。针对目前常见的不良修理厂利用车主的汽车进行骗保,从而坑害车主及保险公司的行为,要求在理赔过程中核实被保险人信息后,将赔款打到与被保险人名字一致的银行账户中,之后进行电话回访;对于多次赔款或金额较大的客户还可以面对面核实。这样一来就可以发现欺诈,减少资金的支付风险。假赔案很多是依托不良修理厂来实施,保险赔款支付方式的改革,就提出了对修理厂依法合经营的要求,这是保险对经济发展正面促进的良好表现之一。
4.实行查勘人与定损人的分离,减少人为风险的发生。现在很多财险公司将核保,核赔集中在一起进行,可以请专家或专职人员研究,将风险有效的管控起来。仍以安邦财险为例,现在正在尝试集中定损,定损结束后不再进行核损和核价,而直接进行理算,提高了理赔时效应,定损员转为现场查勘员,负责如实查勘现场,录入和传输照片,录音;定损员依据现场实图进行定损。实行查勘人与定损人的分离的管理方法。将公司内部的人为风险控制在最小化。
5.佣金打入业务员的银行账号,减少中间环节,保障业员利益。如何保障业务员利益是寿险产险共同对面的问题,用工资卡的方式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多劳多得,根据业务量计酬,让每一个业务员心中有数,交多少税扣多少钱,一清二楚。安邦财险采用的是周薪制,每家公司可按自己的财务周期结算,这样就会有效的保障业务员利益。
6.将承保信息和理赔信息在网络上与客户进行核对,可以让客户了解自己关心的问题。这样人性化的沟通办法也得到客户的认可。互联网架起了保险公司与客户沟通的桥梁。
这些改革的措施正在实施与完善之中,是对机动车保险各方面进行的一次大的改进,这些措施的顺利进行定将利国利民,保证保险公司的持续稳定科学发展。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一些问题的仍旧存在,比如说机动车险的主险有车损险、三者险、盗抢险等,但是很多公司都不单独销售一个主险,这与保监委的规定是相违背的。还有几乎每家公司都设有“承保政策”规定了诸多承保的限止:让一些整车价值低于10万,车龄超过3年的家庭自用车辆投保不了盗抢险、自燃险、车损险也不能足额承保;针对货车,很多公司不承保盗抢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赔偿险因为不好确定赔偿标准所以保险公司也不提倡办理。诸如此类的规定让机动车所有人想投保但是保险公司不给予办理,因而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起较大的财产风险。这样的风险本应由风险收购的财产公司来承担,但是因为利润考核的动机,财产公司针对这些风险未能提供宽松的承保入口。
三、机动车保险改革与创新的几点思考
综合上面几点不难看出各家保险公司都对自己公司的沉疴进行了诊治。我国的车险正与世界接轨,保费浮动可上可下,特别反映在保费浮动与出险次数挂钩,保费优惠与是否违反交通条例挂钩上面。让安全驾驶,无违章驾驶的车辆享受保费优惠政策可以倡导安全驾车风尚,惩治不良驾车习惯。保险便捷地服务社会就会给人们腾出更多的时间去生产,生活,读书,购物 ……
就会发挥出社会稳定器,社会保障功能的作用。以目前车险的情况,仍然有进行创新与改革的空间,使它更好的服务人民。下面是笔者提出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1.保险公司可否在购物中心设立咨询服务中心?因为人们可能没有时间专门去保险公司,但一月或多或少要去购物中心也就是大型超市购买生活必须品,如果在超市设立咨询服务中心,比如说车险就可以现场承保出单,还可以收集到客户的许多合理意见。因为现在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设立营销服务部和远程出单点管理的很严格,保险公司的服务场所很少,如果能进入超市就会极大的方便有车一族了。
2.车险客户在保险公司柜台享受银行存款取款一样的服务?针对各种方式的宣传,客户对保险有了一定的认识,他们愿意购买需要的保险,但是他们不愿意让业务员帮忙办理甚至也不选择电话销售,而是到保险公司的柜台进行承保,同时也想在柜台得到赔付,现金、支票、转账,哪种方式的领取由他们自己决定。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像银行一样服务,为客户提供保险,索赔时就像在银行存款取款一样方便。这些都要求保险公司多开设服务网点,有一批素质高,综合能力强的服务人员和公司强大的网络支持。
3.机动车理赔服务可否集中联合办理?因为机动车事故发生时经常涉及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当事人双方需要交换理赔的^^文档,如果发生先赔后赔的情况,就会用很长的时间才能处理完一起事故。如果多家财险公司集中联合办公,类似行政中心的方式,就会为理赔服务提供最大的时间和空间上的便利。
4.外地客户和小额赔偿案件可否现场赔付?针对现在我国的交通发达,人们自驾游增多和商务活动的需要,车辆跨地区行驶是不争的事实。一些简单的无人员伤的双车事故和金额不多的单车事故如果可以现场赔付就会为人们的出游提供方便的保障了。尽管一些公司推出了简易赔偿办法和现场赔付办法,但因交强险需要交警裁决书等各种原因都实施得不好。所以在这个问题上能不能依赖保险公司先进的查勘设备,在现场确定损失并与核损核赔岗取得联系后直接得出理算金额,用现金或支票的方式进行赔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5.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可否转化为公司的职员?为什么要提这个问题,是因为现在的业务员与保险公司签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保险公司不支付业务员工资,不为业务员办理社保关系,业务员不可能为一家公司尽职尽守,公司的对业务员的管理也是任务指标,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是买与卖业务的关系,除外没有多少联系。如果可以让业务员入编进保险公司,则公司可以按员工管理,业务员也就要选择承保的业务标是否合符公司要求,为客户服务也就是自己的工作而不是一种义务了。而且通过劳动合同与社保工资的形式将稳定一批有拓展能力的业务员,他们会为公司带来巨大的保费收入,且不用支付大笔的佣金,可谓一举多得。近年来因为保险行业的调整,有很多销售人才离开了保险公司从事其他职业。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又需要专业的人士进行宣传与引导,所以业务员也是保险公司重要的“软件”。希望这样的员工销售模型可以得以实现。
以上是几点简单、粗浅的思考,希望能在车险改革与创新的探讨声中获得些许回音!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年9月第1版;
2.石恩祥《公民纳税300问》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6年9月第1版;
3.赵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案例应用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