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方面——加强企业对社会责任内容的正确理解
1.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误解,从侧面反映了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内容理解的欠缺,还未发现自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给企业带来的益处,没有意识到企业有目的、有计划地主动承担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环境和对社区的社会责任,能实现企业利益和社会发展的双赢。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可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第一,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就是要对消费者履行在产品或服务质量方面的承诺,保证提供优质产品和满意的服务,不得欺诈消费者和牟取暴利。第二,企业对债权人的责任。就是要按照债务合同的要求,按期还本付息,为债权人提供借贷安全。第三,企业对雇员的责任。这种社会责任要求企业自觉遵守劳动法规,承担员工安全、福利、教育等方面的义务,促进员工的全面发展。第四,企业对政府的责任。企业要按照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照章纳税和承担政府规定的其他责任义务,并依法接受政府的干预和监督。第五,企业对社会的责任。主要是指企业对社会慈善事业、公益事业、环保事业以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所承担的责任。
2.企业应将道德建设纳入企业总体发展规划,将道德建设的目标和生产经营活动结合起来,在实践中逐步完善企业道德规范。另一方面,必须建立起有效的实施机制,且最好设有专人负责道德建设,并在实际工作中逐步探索可操作、易考核的道德实施体系。实施的过程中要注意:生产经营目标要明确而且要与道德建设目标相一致;同时要对绩效进行全面的考察,不仅要评价企业经营活动的经济成果,更要评价经营活动所产生的道德后果。
(二)政府方面
我国政府提出了“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性的发展观”,并将国民经济发展的方针改为“持续、快速、协调、健康”。“以人为本”,协调发展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经济活动的指导原则。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的领导者要深刻理解社会责任大于企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意义,政府应当帮助企业树立社会责任的观念,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管理体系。
1.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可持续性发展的经济环境
政府应对企业实施正确的引导,引导企业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实践,促进企业管理者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企业自身发展与社会和谐发展之间的关系。
政府要改变以往的以GDP增长为目标的政绩观,指引企业既要考虑自身的长远发展,也要关注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大力开展清洁生产,努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在制定企业的经营战略时融入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对于不符合可持续性发展的企业项目采取必要的行政干预。
2.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企业的法律责任
一个经济体系正常秩序的维持,不能只依赖企业自觉性,而应建立在法律和规则的基础上。国家可以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责任法律体系。一是从规范企业社会责任主体的角度出发,修改并完善《公司法》和《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明确企业“社会行为”的法律地位。二是从规范企业社会责任角度出发,修改完善《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突出劳动保护和职工人权发展。我国《劳动法》主要修改目标应当是加强本法的可操作性,切实落实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三是从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内部监督角度出发,修改完善《工会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突出企业工会在企业内部推动、监督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活动的地位。企业工会必须切实代表企业员工利益,充分发挥其在企业社会责任监督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成为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维护者之一。四是从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外部监督角度出发,修改并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依法抵制企业不负社会责任行为、监督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活动的法律地位。
3.建立政府监督机制
强化监管,以现有的《公司法》、《劳动法》等为主,用健全的法律法规构筑的监管体系来引导企业去落实社会责任,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在此方面,政府对内和对外都要采取措施,切实保障监督的有效性。
对内而言,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案例和调查显示,企业逃避社会责任的履行主要通过贿赂监管部门、与政府官员同流合污、密谋破坏、收买科学家等方式适应并利用政府监管政策。
政府监督部门收入来自财政拨款,与其监督行为的优劣无直接联系。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理性人的政府监督部门对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行为的查处缺乏内在激励机制。因此,我国政府监管部门目前对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行为查处的概率极低。基于上述分析,要真正提高监管部门的查处概率,有以下根本性措施:第一,政府监督部门最需要做的工作是真正落实与维护相关利益群体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完善相关利益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发挥他们的监督激励机制作用。如提高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地位,完善有关民事赔偿责任,加大执法力度等,其根本目的是发挥监管部门的公共职能,为公众提供应有的服务。第二,建立健全政府监管部门的激励机制。通过提高监管人员的待遇和福利、保障其人身安全并使其免受报复打击、引入监管的社会收益评价机制等措施使监管人员乐于尽职,从而提高他们工作的效率。第三,要提高政府监督部门对企业违规事件的发现概率,还必须加强公众对监督部门的监督。为了防止政府监督部门的机会主义行为如受贿、索贿,同样需要监督部门公开自己的部分私有信息,提高监管行为的透明度,并对其不负责任、消极的工作态度及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外而言,应强化政府监管力度,引导企业走向公平合法的经营道路,提倡诚信,监督企业纠正日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弄虚作假等损害消费者和社会环境的不负责任行为。一方面,应向公众如实反映企业状况,引导企业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鼓励企业定期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书》;另一方面,要完善信用制度,政府可以与相关的金融机构联合,为企业建立相关的信用档案,并以积分制进行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指数。对于达不到标准的企业可以采取期限整改、经济处罚以及停业整顿等处罚,也可以作为是否给予贷款的考查点之一。
(三)社会组织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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