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合宪性审查”照进现实 切实维护宪法权威
(一)强化合法性审查作为合宪性审查过滤机制的功能
立法机关依据宪法制定法律,我国绝大多数法律的第1条明确规定:“本法依据宪法而制定”。其基本涵义包括:根据“宪法”的立法授权;根据“宪法”规定的立法程序;根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和理念;根据“宪法”的规范性内涵。
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后,宪法的原则、精神、理念和标准内涵已经被法律具体化,内嵌在法律规定之中。法律的适用就是宪法的适用,法律权利获得救济就是宪法权利获得了救济;某个行为违反了法律,就是违反了宪法。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以后,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实现公共利益,在合宪审查机关作出撤销该法律决定之前,该法律被推定为符合宪法。那么,既然该法律是符合宪法的,当然具有法律效力,社会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它。因此,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判断,而没有必要适用宪法进行审查判断。只有在法律的适用已经用尽后,才有必要适用“宪法”,才能作出宪法判决。
(二)设立专门的合宪性审查机构,制定宪法监督法
由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因工作饱和、缺乏专业性等因素无法及时、全面、有效的负责合宪性审查工作,且现行宪法对合宪性审查的主体、程序等描述均相对含糊。鉴于此,必须设立专门的合宪性审查机构、制定专门的宪法监督法。
设立宪法委员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特别委员会,是在全国人大之内作为协助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的专门委员会性质的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提交和审查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正在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文件可能与“宪法”不一致,应将其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也就是说,宪法委员会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法律工作委员会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好处在于:1、当宪法权利受害人在用尽法律救济办法后,提出审查请求时,解决审查供应能力不足问题。2、解决合宪性审查的开放性问题。3、可以解决目前由全国人大不同的专门委员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标准统一性问题 。
制定专门的《宪法监督法》等相关法律:
1、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围。延续违宪审查制度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令,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规章,最高法、最高检制作的司法解释,省级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规章,国家机关权限纠纷,国家机关(行政机关除外)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公共管理机构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各项行为纳入宪法委员会的审查范围。
2、建立健全合宪性审查程序。在过去,我国大多数法律制度的构建都侧重于实体层面的完善,容易忽视程序的重要性。 在今后的合宪性审查推进工作中,不仅要在实体层面做好规范,还要注重周延的审查程序。应具体规定违宪审查的原则、启动机制(包括启动的主体、条件及具体的程序)、具体的审查(审理)程序、举证责任等。
(三)扩展启动合宪性审查程序的主体
在确定合宪性审查机构的设立后,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哪些主体具有启动违宪审查的资格。当前,《立法法》明确的合宪性审查主体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公民或组织都有权启动宪法审查。为保障公民基本权益,更有效地推动合宪性审查走向实践,应当适度扩展审查主体。
1、扩展法院为主体。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以法律规范为依据进行裁判。在选择适用法律规范时法院认为该法律规范违反宪法的,或案件当事人认为该适用法律规范违反宪法提出异议的,法院就应该向上级法院提交关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某某法律法规的建议。以此来保证法院裁判的合宪性。
2、扩展案件当事人为主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当事人认为法院裁判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违反宪法的应当有权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异议。如果法院同意当事人的异议,即可按上述建议操作。如果不同意,认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符合宪法,并做出裁判的,出于保障公民基本救济权利考虑,应该赋予当事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合宪审查建议的主体资格。
(四)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除在宪法监督过程中需要解释宪法,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也需要解释宪法”。宪法解释与违宪审查密切相关。在某种程度上,宪法解释是宪法审查得以有效进行的必要前提。当前,我们应以推进合宪性审查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法解释程序。
1、赋予审查机关宪法解释权。一般来说,具拥有宪法解释权的机关往往享有宪法审查权。这两种权力就像事物的正反两面相伴而又相互依存。如果没有宪法解释来支持它,那么合宪性审查将失去统一的判断标准,仅凭一项法律规定的字面含义就不足以准确地判断它是否违宪。即使可以作出初步判断,也不可能确定违宪程度, 给后续如何处理违宪法律带来难题。
2、制定宪法解释程序的相关法规来范宪法解释,界定以下内容:(1)宪法解释案的提议主体资格。(2)审议宪法解释案件的程序。例如,“宪法”的解释草案是否应公开征求意见,审查进程是否需要三读,等等。(3)宪法解释案的采纳程序(4)宪法解释案的效力应当与宪法相同。(5)宪法解释案的公布主体和公布载体。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合宪性审查”将从朦胧变为清晰,从文字走向实践,从理想照进现实,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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