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权力,也是一种必须加以限制有难效控制的权力。在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上,如何协调社会发展对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大的需求与法治国家的目标,避免行政权力在运行过程中过分牺牲法治价值和行政权力的个人利益。它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试就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略述己见。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 滥用 控制
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自由裁量权:指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根据立法宗旨和公平合理原则,在确定要素时确定行为条件、行为的选择作出行政决定的自由,其实质是行政机关依据一定的制度标准和价值取向进行行为选择的一个过程。
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不断扩大,其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同时,也对行政管理提出了挑战。法律的产生是为了满足社会的需要,它也更好地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行政权力的行使方式是单方面的行政行为,是强制性的。
(一)自由裁量权的分类及性质
自由裁量权根据法律、法规可分为以下几类:1.行政处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在法定处罚范围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对同一刑罚范围的自由选择和对不同类型刑罚的自由选择。例如,《治安管理条例》第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规定,“十五日以下拘留,罚金不超过二百元或者警告”的,可以选择三项处罚中的一项,如拘留、罚款,和警告,或拘留天数,拘留数额或罚款。
1.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的选择上具有酌情权的行为,包括行政行为和不作为。例如,《海关法》第第二十一条第第三款规定:“前两条宽度列明的货物不适于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预先处理。”换句话说,海关在对待(如价格变动、冻结等)时,有一种选择,即“可以”意味着允许海关采取行动或省略。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多的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这表明行政机关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由。
2.自由裁量权对事实的性质:行政机关有裁量权决定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性质或被管理标的的性质。例如,"渔港水域交通安全条例"第21条第(3)款规定,"在渔港内从事不利于海上交通安全的捕鱼和繁殖等生产活动的水道、池塘、“安克雷奇和系泊区”可给予警告或罚款。生产活动是否“阻碍”海上交通安全没有客观的标准。行政机关对"妨碍"的性质有很大的酌处权。
确定情节严重性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许多行政法规都有"轻"、"重"等模糊的语义术语,没有确定情节严重性的法定条件。这是行政机关对情节严重性的裁量权。
3决定是否行使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对于特定行政权力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是否实施。例如,《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依法执行”。"这里的"是"表示该机构拥有酌处权。
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任何权利都可以被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是如此。它的滥用很容易对社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其主要作用是: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特权观念。不良社会现象的出现,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腐败的滋生。
自由裁量权是一种行政权力本身具有腐败的自然倾向。"就权力的性质而言,任何权利都具有腐蚀性和侵略性,很容易受到虐待。由于酌处权的灵活性,它更容易受到滥用。滥用自由裁量权所构成的侵权行为往往是隐藏的,很难察觉。在现实生活中,相应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相对有限,给行政裁量权的滥用留下了隐患。
(一)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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