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摘要
民事诉讼调解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和实践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法律地位,西方司法学界赞誉为“东方经验”。近年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中,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尤其发挥了其它制度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却暴露了其在立法上需要完善的一些问题。本文正是基于此,对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进行了粗浅的研究,找出其存在的诸多问题,并进一步提出解决方案,以期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关健词 民事诉讼 调解制度 现状 完善
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概念及其缘起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又称法院调解,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法院调解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主持和引导当事人用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纠纷,达成协议,终结诉讼的一种方式。法院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处分权基础上的,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
民事诉讼调解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地位,被西方司法学界誉为“东方经验”。近年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中,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发挥了其他制度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暴露出其在立法上需要完善的一些问题。本文正是基于此,对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找出其存在的诸多问题,并进一步提出解决方案,以期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民事诉讼调解,是指诉讼过程中,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并达成协议,以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法律根植于文化中,它在一定的文化范围内,对特定社会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提出的特定要求产生反映”。传统的调解制度与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儒家思想以重义轻利为价值导向,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由此人们更多地选择调解来解决纠纷,从而形成了颇具特色的解纷机制和解纷文化。儒家思想蔑视并摒弃人的权利,但是这种“和为贵”的文化对于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关系的稳定发展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在当今社会,和合文化在处理国内各种社会关系以及国际关系时仍扮演着重要角色。
民事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原则与制度之一,它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纠纷,修复因诉讼而受损的人际关系,使诉讼成为令原、被告都满意的双赢官司。不仅有利于促进人际和睦,社会和谐,而且也有利于自愿执行,因而成为目前我国各地法院运用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
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重要性及合理性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中国源远流长,它的存在有着诸多重要性。
首先从辩证唯物主义上来看,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是无处不在的,人与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也是普遍存在的,“有人的地方就有矛盾”,这是无法改变的事实。同时,矛盾总有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当矛盾还存在量变的过程中,缓和矛盾的重要性就体现了出来,因此民事诉讼调解应运而生了,并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使得很多矛盾被消灭在萌芽阶段。
其次从民族文化上看,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有着其无法比拟的必要性。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文化大邦。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涌现出了一系列的文化思潮。比如“以和为贵”、“天人合一”等至高境界的观点。“以和为贵”的思想在我国的文化中占据了重要一席,即使在建设特设社会主义的今日,和谐的思想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有利于调解多种民事纠纷,缓和矛盾双方之间的多种矛盾。既符合了我国固有的文化思潮,又有利于社会的和谐。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一)由免费论文网(www.jaoyuw.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