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是情感上的,由于亲戚、朋友、同志、同学等原因,可能会导致酌处权的滥用。同样是感情的原因,因为冲突,或由于敌人等原因,可能导致滥用裁量权。
2.部分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偏低。虽然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在各自的职业中接受正规教育,但他们没有接受系统的法律教育和培训,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善恶标准。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
3.可根据利益因素滥用酌处权,例如某一特定工人在希望达成某种愿望时对工作人员进行贿赂。滥用自由裁量权不仅不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还不利于发展。列如不同的案件处理方式相同、或是相同情况处理方式不同等。在公平标准形成之前,很难公正地处理突发事件和复杂事件。因此,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客观必然的。因为自由裁量权可能被滥用,因此必须控制酌处权。
三.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及控制
行政机关或行政人员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很可能因为某些客观因素,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损害。为了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的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许多国家建立了通知制度、解释制度、职能分离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中国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某些权利和利益。如陈书全、诉权、行政救济、司法救济、行政公示权、请求权等。一旦将这些程序的权益转化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就会综合一种相对较大的社区权力来对抗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而增强行政的自律意识。主体遏制权力滥用导致腐败的发生。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赋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主体,特别是具体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通常国家公务员在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对国家法律、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的认识,也取决于公务员的主观能动性,因而也具有了更大的灵活性。现阶段,我国十分重视国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忽视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又较广,无法公诸于众。行政执法上的巨大差异导致了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大量出现了不公平的“自由”滥用职权行为。我们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必须坚持公正、诚信和合理的理性;二是要做到正当目的;第三,应符合法律追求的目的。不能偏离甚至不偏离法律的行使目的。要解决滥用自由裁量权这一问题,防止随意裁量而引发社会矛盾,是一项紧迫的任务。
(一)一般而言,行政自由裁量权分为以下的几种规范和控制的方法:
1.加强行政人员的自我修养和道德自律。
2.行政主体的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人民必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纠正权力、责任和义务的关系,把人民赋予的权力视为一种义务和责任。
其次,在权力的运用上,各级行政机关要努力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三个代表”、“三个代表”的根本目标,一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二要坚持正确的原则。使用规则,制定计划,根据他们的权威作出决定,或处理矛盾和解决方案。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坚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体规则,如公共利益、合法性、合理性、比例、平等性和完整性,以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三,最重要的是坚持程序性使用权和适用程序性权利。根据明确的标准和事实,个人可以解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原因,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整个过程必须公开,等等。
(二)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立法控制
首先,必须加强行政程序立法。任何行政权力的行使都不能脱离事实上某些方式、步骤和时间限制所构成的时间和空间。因此,没有行政程序就没有具体的行政权力运行。从这个角度看,“行政程序是行政权力运行的安全手段”。但目前,我国的程序立法不统一、不完整。行政执法的许多重要领域仍然缺乏程序规范,行政程序和立法滞后。这种情况客观上便利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为了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遵循统一的程序规则,必须建立行政程序法。其次,要提高行政立法质量,处理好灵活性与可操作性的关系。目前,我国法律规范中存在着诸多灵活条款,可操作性差。在行政立法领域,这样的现象存在会导致了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这已经成为立法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而以法律为基础的过度自由裁量权是造成权力滥用现象的深层原因。为了改善我国立法的现状,我们应该坚决地把多余的“弹性”和“模糊”的概念具体化和明确化,特别是那些危害公民权益的做出具体规定。从源头上解决自由裁量权问题,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是当务之急。同时,应加强公务员的立法和问责制。行政执法的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是确保行政自由裁量权正确行使,提高执法水平的关键。2005年4月27日,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从法律的高度,特别是公务员的责任,明确了公务员选拔、培训、考核、奖惩的规定。加强对公务员法律责任的立法,建立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有效途径。
(三).加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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