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狭窄也是融资难的另一关键原因。
薛青(2009)指出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来融资很困难,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债券发行主体必须是国有独资公司或两个国有以上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这一规定使得以自然人为发起人的中小企业一下被拒之门外;同时《公司法》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6000万,股份公司净资产额3000万,这样一来,就是具备发行主体发行条件的中小企业也是只有少数企业才符合这一条件,这对我国的中小企业来说,条件就十分苛刻, 根本无法通过这种融资方式来融资。
曹红梅(2008)提出目前, 我国中小企业大多是通过商业银行来筹集资金。由于我国整体融资模式过分依赖于银行贷款, 而中小企业在该模式下进行融资时, 将不可避免地遭遇困难, 并不得不面对发展进程中的融资缺口问题。
4、政策扶持力度不够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重要原因。
苏志鑫(2006)指出比照国际经验,许多国家对中小企业融资都采取各种优惠政策进行扶持,并有相应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保险。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目前这方面的机制尚不健全,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贷款服务、担保的机构,社会化服务体系尚未形成。各国的经验证明,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不但需要政府、金融、财政等方面的政策扶持,也需要社会中介组织从教育培训、管理咨询、市场营销、技术开发和法律支援等方面提供中介支持。我国的社会中介机构发展较晚,且较少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直接开放;新成立的一些商业性较强的中介机构,服务收费高昂,中小企业难以承受。此外,在发展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的改革中也长期倾向于照顾大型企业,忽略了众多中小企业的需要。国家对中小企业资本市场没有有效的扶持政策,使得中小企业从资本市场融资几乎不可能。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容量有限,因而对投入资本市场的企业和公司债券的发行有严格的限制条件,而中小企业规模小、资本有限,难以达到主板上市条件,创业板又推出较迟,也使得我国的中小企业不能有效地利用资本市场。因此,许多投资者停止向中小企业投资,有的甚至撤资。
1.2.3 扩大筹资方式,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
一、优化中小企业内部融资环境的对策
1、加强企业自身信用建设,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刘立丽(2009)指出信用是现代企业生存的基石。企业只有讲诚信,才能赢得市场,也才有可能筹集到更多的社会资本,扩大经营规模。中小企业信用不佳是造成银行对中小企业“惜贷”和“拒贷”的重要原因,到期不还本付息、逃废银行债务,虽一时得到“甜头”,却败坏了自身的信用。随着社会诚信系统的不断完善,信用不佳者从银行贷款更是难上加难。中小企业必须要立足企业长远利益,积极恪守信用关系,树立信用观,不断加强诚信教育。只有这样,中小企业才能树立良好的企业融资信誉,为企业自身开辟融资渠道,实现持续发展。
2、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确保会计信息真实。
柴世品(2008)指出我国中小企业所普遍存在的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不仅导致其融资困难,而且直接威胁到中小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为此,中小企业要加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做好融资、投资等理财决策,确定合理的融资渠道和方式,分析每种融资类型所带来的成本和风险,树立全面理财观念;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合法性,完善会计控制制度,杜绝两本账、三本账等信息失真现象,增加透明度和可信度,增强社会监督力,及时、准确、客观、完整地向相关当事人提供财务信息,以获取投资人和贷款人的了解,从多种渠道以较低的筹资成本获取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提高抗风险能力,从而在企业正确融资决策的指导下提高其融资能力。
3、合理利用自有资金
龚艺萍(2008)曾说到中小企业有一部分的资金是来源于企业内部的,即企业的自有资金。如果企业进行合理有效的运用和管理,将不仅为企业筹资节约成本,更可以完善企业的财务和资金结构体系。合理利用自有资金,主要是对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有效利用,也是中小企业可以实现的成本最低的途径。
4、中小企业应当积极寻找新的融资渠道。
喻小明(2003)提出:一是中小企业可以与大企业协作,或者成为大企业的子公司,进入企业集团化发展的渠道,取得大企业的技术、管理和资金支持,或者采用与大企业合作的形式,生产与大企业配套的中间产品;二是可以利用租赁融资,中小企业进行租赁融资的成本低、风险小、方式灵活,还可以加快企业的技术改造,而且缓解了企业的偿债压力。
二、改善中小企业外部筹资环境的对策
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一切规范化管理必须以规章制度作保证。
于洋(2009)提出政府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当务之急是将其着眼点放在法规、制度建设上,通过制度保障、政策协调和资本市场创新等措施,为克服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条件。政府在确定维护中小企业权益的同时,通过相关法律对从事隐瞒、骗取利润、提供不真实数据者进行严厉惩罚,以规范企业诚信数据开放和使用;同时,要规范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履行贷款义务等方面的责任。尽快构建中小企业融资的全方位法律支持体系,规范中小企业融资主体的责任范围、融资办法和保障措施,让中小企业的各种融资渠道有法可依。
2、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拓宽中小企业直接和间接融资渠道。
李静华(2002)强调增加融资渠道是中小企业增资的必由之路,国家有关部门应在进一步深化企业、金融改革的同时,适时推出新的融资渠道,下大力气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建立多层次的市场体系。在直接融资方面,要逐步消除中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壁垒”,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和辅导体系,并继续推动中小企业境外上市工作,鼓励一批符合产业政策的有成长性、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上市融资机会。同时,要建立多层次的债券市场体系,允许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并允许其在不同层次的债券市场上流通转让,方便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进行直接融资。在间接融资方面,成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或中小金融机构,并根据中小企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为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低利率贷款或融资担保。
1.2.4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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