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个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为2800元。即在扣除20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费用2800元,扣除总额为4800元。新个税法实施后,该项所得的减除费用是在3500元的基础上,附加减除费用为1300元,基础费用提高附加费用减少,增额仍为4800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作如下修改: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3500元
新个税法实施后,个人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但对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来说,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是每月2000元。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由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9月1日发生变化,在计算全年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前后期两个不同的适用税率计算,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的含义: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类型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1. 每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2000元费用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2. 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2800元
(四)(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五)(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六)(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七)(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八)3. 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合并计算。
(九)(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十)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十一)(三)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十二)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必要费用
(十三)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十四)(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十五)1. 计征方式:按次计征
(十六)2. 计税依据
(十七)(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十八)(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十九)(五)财产转让所得
(二十)1. 计征方式:按次计征
(二十一)2. 计税依据
(二十二)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二十三)(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二十四)1. 计征方式:按次计征
(二十五)2. 计税依据: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六)(七)公益事业捐赠扣除
首页 上一页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尾页 5/9/9
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选择研究(五)由免费论文网(www.jaoyuw.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