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我国“十二五”期间启动的一个重大的税制改革项目“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并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这是一项国家的重大税制改革,必然给企业经营发展带来重大影响。自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拉开序幕,将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纳入了试点范围,2013年试点范围由上海扩大到全国。邮政通信业和铁路运输业也在2014年逐渐纳入“营改增”范围。2016年3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施行“营改增”,至此,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在税制上发挥过,重要作用的营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
建筑业一直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营改增”的推行,对建筑业产生了巨大影响,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面临新的挑战,在改革初期也会遇到各种问题,本文对建筑业”营改增”后将面临的问题进行逐一分析,并这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为建筑企业“营改增”平稳落地。
摘 要 I
Abstract II
第1章 引言 1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
1.1.1 选题背景 1
1.1.2研究意义 2
1.2文献综述 3
1.3研究方法与内容 10
第2章 建筑业发展状况及营改增的意义 13
2.1 建筑业发展概况 13
2.2 建筑行业的特点 15
2.3 “营改增”的重要意义 16
第3章 建筑企业“营改增”的影响 18
3.1 建筑企业可能面临税负增加 18
3.2 对投标报价及预算定额的影响 18
3.3 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难度大 19
3.4 建筑企业财务人员素质相对较低 20
第4章 建筑企业“营改增”问题的解决对策 21
4.1 现有项目采用简易征收减轻税负 21
4.2 改变合同管理方式 21
4.3 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管理 22
4.4 提高公司人员的专业培训 23
结 论 24
参考文献 26
第1章 引言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994年我国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税制格局,符合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和管理要求,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弊端越来越凸显,不仅阻碍了经济结构的优化,也给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为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有效解决重复征税弊端,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了“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并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最终将增值税扩大到全国范围内全行业,真正实现营改增。” 自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拉开序幕,将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纳入了试点范围,2013年试点范围由上海扩大到全国。邮政通信业和铁路运输业也在2014年逐渐纳入“营改增”范围。2016年3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施行“营改增”,至此,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在税制上发挥过重要作用的营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
建筑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举足若轻的作用,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以来,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中坚力量,在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建筑业总产值达180757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6.71%,吸纳就业人口超过五千万人。我国建筑施工企业以往为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建筑业及相关产业利润率低,且长期面临着重复纳税的问题,使得企业赋税较高,严重阻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建筑业与其他行业不同,有着独特的特点,中间环节多,涉及范围广,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给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组织架构、制度流程、商业模式等各方面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建筑企业应该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主动做好“营改增”的准备,在这全新的发展机遇中,勇于挑战,未雨绸缪,抓住机遇,实现“营改增”的平稳落地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1.1.2研究意义
“营改增”作为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从整体和长远的角度看,有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也避免了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本文以“营改增”实施的相关政策为背景,结合建筑业的具体特点,分析建筑业所面临的挑战,对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的过程中将会面临的问题进行了深入透彻的分析,系统的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为建筑企业能够在此次“营改增”重大的税制变革中平稳过渡,保证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1、解决了建筑业内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
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破坏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链条,严重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建筑工程耗用的主要原材料,如钢材、水泥、砂石等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建筑企业构建原材料时已经缴纳了增值税,但是由于建筑企业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因此他们购进原材料缴纳的进行税额是不能抵扣。而在计征营业税时,企业购进建筑材料和其他工程物资又是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但不可以减税,反而还要负担营业税,从而造成了建筑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建筑业“营改增”后此问题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
2、有利于建筑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从2009年我国实施消费性增值税模式,企业外购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在未进行“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实施后可以大大降低其税负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建筑企业更新设备和技术,同时也可以减少能耗、降低污染,进而提升我国建筑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
3、有助于提升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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