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企业实行简易征收增值税税率为6%,其采购的水泥等不能抵扣进项税。所以,各项目商品混凝土的采购可采用由施工企业自购水泥委托加工的方式,将税率较高的水泥用于自身的进项抵扣,减少税率较低的商品混凝土的进项抵扣。
4.20、砂石等材料及辅助材料
工程建设的材料有的由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无增值税发票,还有的是农民和私人就地采砂、采石就地卖,甚至发票也提供不了,更无法抵扣。对这些材料的采购和处理,施工企业应尽量和可以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合作。确实无法取得对方发票时,可要求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据以抵扣。
4.21、设备管理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采购可全额抵扣进项税。所以,施工企业可视自身资金情况,适当增加固定资产购买的比例,减少租赁比例。在“营改增”前,施工企业尽可能延后购置机械设备,采用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方式,等到“营改增”正式实施后,才购置机械设备,以充分利用进项税进行抵扣。
4.22、加强准备期、过渡期欠税问题的管理
以往年度营业税欠税问题,在“营改增”前的过渡期里如何处理,是公司当务急待解决的问题。无论何种形式欠税,采取那个口径确定,都将给公司带来很大影响。由于“营改增”对地方税源影响很大,各地、各级地税机关势必加大对当地建筑企业的稽查力度,其中营业税是否足额缴纳肯定是重点, 因此,在准备期内公司一定要核实并清理以前年度营业税欠税问题。具体措施是:
(1)对于所有在建、未结算和工程款未收齐已结的工程,要逐一核对每项工程累计开票额与收款额是否一致;
(2)计算与账面累计计提税金基数的差额,并与账面汇总欠税数进行核对;
(3)建立相关台账并在“营改增”前持续纪录;
(4)在过渡期前确定各单项工程计税收入基数(在施工程和竣工未结,需要明确计税收入,同时考虑已结算工程未确认收入的税金计提问题)。
4.23、工程款收支不同步的应对措施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认证和抵扣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工程收款和向供货商付款不能同步进行并开出增值税专业发票,可能存在不能充分抵扣进项税额,增加企业税负的问题,并且可能加大企业的资金压力,鉴于这种情况,要按照增值税征管办法对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合一”才能满足进项税抵扣的要求,因此,企业要有一个整体的部署,从优化企业管理、业务模式和制度流程等方面入手,加大合同执行力度,减少验工计价滞后的问题,保证工程款回笼进度,从而达到应抵尽抵的要求,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营改增”政策实施历程文献综述
2011年财税[2011]110号文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7]和财税[2011]111号文《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8],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拉开序幕,将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纳入了试点范围。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3]37号文《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9],2013年试点范围由上海扩大到全国。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10]。邮政通信业和铁路运输业也在2014年逐渐纳入“营改增”范围。2016年3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1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施行“营改增”。
3、“营改增”对建筑业影响的文献综述
从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将建筑业纳入试点范围,建筑业也在增值税征收范围内,从营业税到增值税的转变,有效避免重复纳税的弊端,但由于二者征收方式和税率的不同,必然给建筑企业带来一定的影响。尧云珍、周伟和洪林凤在2012年对建筑业重复征税进行了测算,发现重复征税达5815亿元,造成税负不公,而且对于混销与兼营行为难以确定的企业,提高了税收双方的成本[12]。由此看出,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的状态下,重复征税的程度比较严重,导致建筑企业税负重,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朱玉彬在2012年指出目前税务机关在建筑业发票管理上存在漏洞,分转包、挂靠现象严重,加大了主管机关对税源的监管难度,容易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13]。在建筑业施行营业税制的情况下,征税管理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弊端,不以利规范建筑行业,亦无法保证国家税收的充分实现。潘文轩在2012年利用投入产出数据,测算增值税“扩围”改革对目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行业和目前属于征收营业税范围的行业流转税税负变动的影响,得出增值税行业总体税负将有小幅度下降,而各营业税的税负变化情况差异较大,建筑业等部分行业税负可能会增加[14]。“营改增”范围的扩大,对各个行业税负情况产生的影响不同,对于建筑企业而言,由于其经营模式和管理粗旷的特点,有可能会增加税负,因此建筑企业应该做好相关准备,调整和优化现有经营模式,降低税负水平。王杰、饶海琴在2013年指出,由于建筑业流转环节多,而营业税不考虑成本只根据营业额征税,出现建筑行业含缴纳增值税的物质又缴纳营业税的情况,这样导致了建筑企业税负加重。建筑业“营改增”的目标是减少重复纳税[15]。建筑行业的特点是流转环节多,且混合兼营多,既有物质供应,又有提供劳务,在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情况下,重复征税的现象严重,营改征有效的避免了重复征税,实现行业抵扣链条完整。贺代将在2013年针对目前建筑企业存在分包现行普遍,环节复杂,在实际的生产经营中难以将分包部分从总包中剔除,容易导致重复纳税,认为在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可以有效避免了税负不公的现象,有利于促进专业分工,增加固定资产的投入从而提高生产效率[16]。詹敏在2014年结合建筑工程实例对工程合同定价方式分析建筑业“营改增”引起的税负变化,并对变化的原因进行了测算分析,得出了成本增加由建筑业承担时税负一般,成本增加由下游环节承担时税负很小,增值税合同定价方式不存在税负[17]。“营改增”对处于不同阶段的建筑企业税负有所不同。
4、“营改增”在建筑也实施难点的文献综述
自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以来,虽然有不少成功的经验,但是存在的问题也较多,国家正在积极推行这一重大税制变革,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难免遇到各种困难。将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后,由于建筑业的复杂性和特有的特点,税制改革也存在一些问题。万建国在2012年认为,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其税负水平的增减取决于增值税进行发票的取得和抵扣金额的多少。劳务用工和甲供材的情况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理论上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取得,给企业增加了税负[18]。“营改增”建筑企业需要改变过去的经营管理模式,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潘文轩在2013年分析了“营改增”前后建筑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取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业发票难度比较大,有些根本无法取得。建筑企业施工地点分布在全国各个地方,各项目分支机构名称不一致,导致收取发票单位名称与实际名词不一致,无法抵扣。甲供材情况下材料供应商无法针对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会造成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19]。雷慧宇在2013指出,由于建筑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的不同,建筑业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行税额抵扣难度达,施工企业的工程比较分散,甚至很多工程所在地比较偏僻,而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很多都是由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行正常的抵扣,使得建筑企业实际税负加大[20]。建筑企业在实施“营改增”后,占经营成本比较较大的劳务成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难度较大,部分材料购进也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都将导致进行税的不足,会增加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
5、文献述评
综上所述,增值税概念自从被提出来,就有着天然的自身优势。具有税收中性,税基广泛,征收具有连续性而且可以避免重复征税的特点,在国际社会获得了广泛的认可。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的局面,有利于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转型,存在重复征税等弊端也日期显现出来,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既符合国际税收制度的标准,也符合我国税制改革的目标。从2012年“营改增”在上海开始试点到2016年5月1日,经过4年多的税制改革,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各行业全部取代了营业税,开启了增值税的新时代。但是由于各行各业有着自己的特点,尤其是建筑行业的复杂性,特殊性,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占比重较大的劳务成本以及甲供材等的情况下增值税进项侧专用发票难以取得,导致进项税抵扣不足,增加了企业实际税负的增加。
1.3研究方法与内容
1.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规范研究,理论研究与实践检验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文档各部分所采用的具体研究方法如下:
首先,运用^^文档收集分类法和系统分析法对“营改增”国内外研究进行了深入分析;
其次,运用规范研究对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相关概念进行了分析;
最后,通过对建筑业在实施“营改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有针对性的对这些问题和困境的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和提出应对措施。
2.研究内容
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分为五个部分,图1.1为本文的主要框架。
第一部分,绪论。主要分析了本文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研究方法与内容,并对“营改增”相关研究文献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梳理。
第二部分,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关概念概述,建筑企业行业发展现状。阐明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及意义。
第三部分,对建筑企业“营改增”面对的问题进行分析。本部分介绍了建筑业的基本情况,在实施“营改增”的政策中遇到的困境,以及这些问题所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第四部分,建筑企业面对“营改增”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及借鉴意义。本部分从建筑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特点出发,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措施,使“营改增”平稳落地。
第五部分,结论。本部分总结了本文的研究成果和创新意义,并指出了文章仍然存在的不足之处,为以后的研究打下了基础。
参考文献:
[1]顾建光.公共经济学原理[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年
[2]李炜光.税收的逻辑[M].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