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由于建筑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的不同,有的工程项目材料、设备全部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能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多些;而有的工程项目,主要材料或大宗材料由甲方(建设单位)采购,调拨给施工企业使用,施工企业仅采购一些辅助材料或零星材料,这样施工企业可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少,实际税负明显偏高。另外,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比较分散,很多工程所处地域比较偏僻,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
商品混凝土等材料增加税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②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③自来水;④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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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列货物,都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较大。假设施工企业购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6%,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施工企业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5%的纳税成本,从而加大建筑业实际税负,挤占利润空间。
建筑劳务费增加税负
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成建制的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劳务公司作为微利企业,承受不了这么重的税负,势必走向破产,或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另外,农民工提供零星劳务产生的人工费,也没有增值税发票,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势必加大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的税负。
动产租赁业增加建筑业税负
新的税改方案中,动产租赁业增值税率为17%,与建筑业密不可分的机械设备、设施料租赁均属于动产租赁业范畴,税制改革对租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一种挑战。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而租赁收入产生的销项税,因没有可抵扣税款,将背负17%的高额增值税税负。目前租赁业利润率普遍低于增值税率(17%),租赁企业显然无利可图,必然放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只缴纳3%的增值税。一旦租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施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势必减少,从而加大施工企业实际纳税额,增加建筑业税负。发票的收集和认证工作难度大
建筑施工企业对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管理
施工企业为了降低施工成本,往往选择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作商供应材料、机械设备租赁。现在,由于税制改革,施工企业更应注重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并且要考查其相应的扣减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以免无法抵扣企业增值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增值税数额的高低直接取决于建筑施工企业能够提供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因此,企业所能够提供的进项抵扣部分越高,所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也就会越低。比如增加机械设备的购入,减少劳务的支出等。建筑施工企业从现在起就需要加强公司管理,注意保管和收集相应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并且,试点推行阶段还会发生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施工企业要针对不能进项税发票的主要原因,从自身管理上增强堵漏意识,以尽量减少损失。
(二)培养税务人才,做好税收筹划
目前,有的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已经提前储备税收筹划人才,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研究工作,并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企业要从建筑企业和增值税的特点出发,认真研究新政策的相关规定,并特别掌握针对本行业的特别规定,通过会议、企业内部报纸和网站,对财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材料采购人员和预决算人员宣讲有关增值税的专业知识,增强员工对增值税基本原理、税率、纳税环节和纳税要求的认识,培养在采购材料、分包环节索要专用发票的意识,确保在税制改革后能够立即进行熟练操作和运用。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涉及到企业管理的各方面,尤其涉及到法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重要方面,企业在这方面要提供足够的人才支撑,确保企业纳税合法合规。法律顾问应当深入研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做好税务的会计处理核算工作。企业必要时要适当配置税收筹划人员,进行合理避税、节税,充分享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税收红利,并实现涉税零风险。
(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经营方式
营改增,给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作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从公司组织机构,子分公司的设立和发展战略以及重大投融资项目上做出相应调整。比如投标工作,企业往往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投标,中标后再分解给集团内部,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应,与集团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取得的收入应在成员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将增值税发票提供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从建设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包括成员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应在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建设单位和集团公司都不能再代扣代缴税费。如前所述,营改增对于非法转包、分包,挂靠以及联营项目等经营方式更容易实现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规范经营方式,规避法律风险。
四、针对“营改增”建筑企业要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4.1、要加强认识,从思想上、心理上对“营改增”做好承接准备。
4.2、要抓住“营改增”在建筑行业推迟试点的契机,避免进一步加重企业税负,保证全行业健康发展,做好“亡羊补牢”的工作显得特别重要,通过努力把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因素降到最低程度。
4.3、在现行大多数建筑企业的传统管理方法和粗放管理水平情况下,负担加重是无疑的。企业要从改革完善内部体制、机制、内控水平入手来应对这一严峻形势,利用“营改增”前这段过渡期,必须及早做好准备。
4.4、建立公司增值税管控体系。建筑业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需要对现有的税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建立公司增值税管控体系,如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建立增值税涉税风险控制制度和操作规范等;
4.5、梳理现行财务核算办法,建立增值税相应的核算科目,明确增值税试点后各类业务的具体会计分录,有效指导下级公司的会计核算。
4.6、修订预算及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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