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小额贷款公司都要求贷款主体分期付款。分期还款一般要求贷款主体在较短的周期分次偿还借款,一般常见的是按月还款,具有“早期预警”的功能。小额贷款公司根据贷款主体的还款状况能够提早发现具有潜在风险的贷款,在贷款主体生产经营失败或发生意外的事件时,最大程度地减少贷款机构资金的损失。同时,分期还款可以帮助小额贷款公司了解贷款机构现金流状况,并通现金流来监督其还款能力的变化,防止还款资金被消费或转向起贷后监督作用。此外,分期还款的还款方式还能够通过提高实际的利率来增加收益、通过提供稳定的现金流来防范流动性的风险,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常运转。
4.1.4担保替代技术补偿风险
抵押和担保一般是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中重要的风险补偿手段。但由于中低收入群体缺少有效的抵押和担保,小额贷款公司一般不要求贷款主体提供传统的抵押物。但是在国际小额贷款的实践中,存在各种替代性担保和抵押,例如强制储蓄和小组基金等。国际上一些国家的银行采用了小组基金的方式。所谓小组基金本质上是要求贷款主体以贷款小组为单位,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抵押,在小组成员无法按时还款的时候,小组的基金就起到风险补偿作用,缓解了小额贷款公司遭受的一些损失。对贷款主体来讲,小组基金对市场变化和自然灾害等外部因素的不确定性也起到了一定的担保作用。
4.2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问题的政策性对策
4.2.1 完善小额贷款的法律法规
建立完善的小额贷款的法律法规体系是防范政策的不确定因素和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重要措施。 第一,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地位。明确的法律地位是小额贷款公司能够健康发展的基石,特别是对于我国的非官方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特别重要。有了合法的身份和地位,才能够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及效益性的统一,实现合法的经营。但由于我国对金融业的严格管制,现阶段非官方的小额贷款公司向正规的金融机构转变不具操作性和可行性,可以参考国际上的成功案例对非官方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转型升级,例如转变为非银行的金融机构、社区资金的互助形式,还有可以组成行业协会等等。只是,无论如何转变,都需要政府出台相关的法律文件给予支持,才能确保其今后在法律上的合法地位。 第二,对于所有的小额贷款公司,我国政府也应尽快出台和完善各类法律法
规制度,使小额贷款做到有法可依,从而避免政策的变动带来的外部不确定因素加剧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4.2.2. 实现小额贷款的有效监管
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和法规,缺乏相应的小额贷款业务标准,小额贷款的监督管理无从谈起。我国政府必须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小额贷款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第一,加强准入的管理,针对不同的运行模式、风险特点的小额贷款公司规定差别的市场准入条件,包括对注册资本金、高级管理人员、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规定。第二,要重视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经营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贷款经营的行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和有序地发展。例如严格控制经营的范围,防止其成为变相高利贷的行为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地步。第三,必须设立长效的市场退出的机制,及时处理存在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同时,还要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类型、业务范围和风险大小等因素,设定一些不同的监督和管理方式,比如对有吸收公共存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实施谨慎的监督和管理,而对于那些不吸收公共存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采取相对较轻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政府对于小额贷款监督和管理的框架的设计还必须要考虑到激励兼容的原则及成本收益的原则。也就是说有效的监管必须要有利于调动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推动小额贷款的发展,监管的框架的设计也必须同时考虑监管者及被监管者的成本的问题。
4.2.3. 逐步放松利率的管制
利率的管制导致价格机制的相对失灵,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健康,进而制约其生存和发展。在小额贷款的发展过程中,很多的国家设置利率上限和设定较低水平的利率用来保护贷款主体。事实上,低利率的设定往往适得其反。一方面,较高的利率有助于提高中低收入者获取贷款的概率。因为低利率贷款必然会导致金融市场上的超额需求,最终这些资金往往优势的阶层获得,中低收入者往往不能获取这些贷款,导致目标群体的偏离。而利率较高的贷款对于优势的阶层没有特别吸引力,可以保证小额贷款的目标群体获得足够的贷款。另一方面,由于小额贷款的目标客户一般有“贷款难”的这种特性,对于他们来说能够获得贷款比高利息更为重要,相关国际经验也表明小额贷款公司的目标客户能够承担较高的利率。如果因利率管制导致小额贷款公司面临严重的财务风险,甚至是难以维持,被挤出金融市场,最终危害到的还是中低收入人群的利益。因此,现阶段越来越多的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的是市场化的利率,也就是根据贷款机构自身运行特点来设定相应的贷款利率,充分发挥利率的补偿功能、过滤功能和投资回报功能。由于小额贷款高成本和高风险的特性,贷款利率的设定往往要高很多,国外的经验也表明,小额贷款利率应当超出资金成本的 8%—15%左右,这样才能够弥补成本和风险。不过强调以上内容的重要性,并不是说要一味地提高贷款利率去追求利润最大化,小额贷款在帮扶中低收入群体的服务目标和性质是不能改变的。基于此,我国政府应该逐步放开利率的管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分层次进行实施,还有对不同模式的贷款机构制定不同的利率政策,先逐步实现利率自由的浮动,然后再实现利率市场化。
4.2.4 拓宽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
无论是官方还是非官方的小额贷款公司都面临着资金来源单一和资金匮乏这些问题,非常需要在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来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政府一方面可以积极地引进外资,弥补小额贷款资金不足的缺口,增加小额贷款资金来源的正规途径。另一方面可以适当放宽存款的限制。我国政府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的储蓄是为了防控金融风险,但却不利于当前形势下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因此政府可以考虑做出合理的调整,例如允许那些资产规模、经营年限、经营效益和机构信誉达到一定水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储蓄业务,吸引民间资本,进而扩大业务的范围,提高自身的融资比例。
4.2.5. 改善信用环境
针对我国信用环境恶化情况,从政策角度来讲可以用以下措施改善信用环境。一是加强国民的诚信教育。地方政府应积极引导群众树立诚信为本的信用理念,通过普法和普及金融知识的方式逐步形成讲信用、自觉偿还贷款的良好氛围。二是积极开展信用评比活动。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同时还可对信用良好个人或集体适当奖励,起到激励作用。三是政府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健全全国的征信体系的建设。四是通过行政和法律等手段打击金融诈骗、恶意拖欠贷款和逃废债等行为,净化周边的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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