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方面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的初衷是为了鼓励那些高科技产业等发展有前景的产业或企业的,同时也是为了消除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使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能够跟上发达地区,大部分面向那些边远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面向一些新兴的产业,但是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却成了很多地方政府用以发展地方经济的武器,很多根本不符合税收优惠标准的上市公司被列入了税收优惠的行列,大量享受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第一条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只有针对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或者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还有部分外资企业等,才会采用税收优惠。但从以上数据中,我们不难看出只有5%左右的上市公司实际应税税率为33%,而实际应税税率为15%和经过返还后税率实际也只有15%的企业几乎达到85%,甚至还有3%-4%的零税率企业,据此,地方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来干预上市公司治理,从而扶植地方经济的方法可见一斑。
(2)补贴方面
除了税收优惠之外,地方政府对上市公司的财政补贴也屡见不鲜,这主要是针对处于亏损中企业所提供的一种财政上的扶持,对于企业业绩的增长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有研究显示,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始享受政府的财政补贴。从表面上看,地方政府对与上市公司的财政补贴可以及时挽救处于亏损中的地方企业,对于地方经济的发展能够起到一定的扶植作用,有学者通过研究发现,财政补贴作为更直接的支持手段,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利润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
(3)利息优惠
利息优惠同样是地方政府用以支援上市公司的一种方式。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和政府之间的关系还未能完全理顺,国有商业银行很多时候还不能脱离政府的行政干预,因此,地方政府往往利用这一点对上市公司拖欠的银行利息给与核销减免等 。
以上三种地方政府干预上市公司治理的方式,从表面上看似乎在很大程度上扶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有助于挽救处于亏损中的企业
五、地方政府在上市公司治理过程中的角色重构
地方政府在上市公司治理过程中的角色错位,归结来说就是地方政府在上市公司的治理过程当中一直扮演着一个以干预和庇护为主的角色,对地方政府而言,由于牵涉到本地区的经济利益,其庇护者的角色尤为显著,但是事实上,从一系列政府管制的理论中我们知道,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应该仅仅限于市场无法自身解决的领域内,也就是所谓市场失灵的领域,公司治理过程当中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引入政府部门的力量,但是,目前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地方政府没有弄清楚究竟在上市公司的治理过程当中,政府究竟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角色,相反,地方政府一直承担着其不应该承担的角色。笔者认为,地方政府在上市公司治理过程当中应该承当的角色为:
(1)公司治理大环境的分析者与培育者
正如上述所说的为公司治理提供良好的外部治理环境(包括市场环境、法律环境等)是政府角色的应有之义,作为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外部环境塑造者,甚至有学者将政府视为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外部利益相关者。而作为地方政府,在上市公司治理过程当中有责任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来引导上市公司的行为,并对上市公司本身的行为做出必要的监督,同时保证国家的政策法规得到执行。但是,市场环境是瞬息万变的,公司治理的大环境时时刻刻都在不断发生变化,地方政府首先要承担的便是一个环境分析者的角色,对本地区甚至是全国的经济环境做出科学的分析和判断,对不同时期面临的新情况都必须了如指掌,在此基础上,再根据不同形式和时机的需要制定出适合地方经济发展,利于本地区上市公司治理的政策法规,在不同的环境要求下采取相应的法规政策对上市公司的治理进行必要的政府规制。
有研究发现,上市公司所处地区的市场化进程与公司治理绩效呈正相关关系。上市公司所处地区的市场化程度越高、进程越快、政府干预越少、法治水平越高,其受到的政府干预程度将会越低,其中小股东可能较少会受到侵害,并且,由于政府控制的公司受到的政府干预更多、法律约束更难对其发挥作用,从而在政府控制的公司中治理环境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更为明显。政府控制尤其是县级和市级政府控制对公司价值产生负面影响相对较多,但公司治理环境的改善有助于减轻这种负面影响。
(2)政策法规的制定者,引导者和执行者
在对公司的治理的大环境做出一个科学地分析之后,地方政府的职责便是制定完善的政策法规,在上市公司的治理过程中起到一个监督和引导的作用。在政策的制定和引导过程中,政府必须关注的是,政策法规的内容必须方向明确,内涵清晰,没有模棱两可和容易放生误导、歧义等的内容。西方学者认为政府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多规制条文一般可以有两种形式上的选择,一是原则,也就是说政策的制定只是在一个根本的大方向上对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引导,避免事无巨细所带来的僵硬,第二种是具体的规则,与原则相仿,采用规则的形式则表示政府对上市公司治理的行为的规制是具体和详细的,不仅仅停留在方向的引导上。鉴于中国目前的形式,即市场机制还不健全,市场秩序还不规范,笔者认为,我国地方政府在对上市公司的规制当中应该采用原则与规则并行的方式,既有根本方向的引导,同时在一些关键问题上采用具体规则的形式做出较为具体的引导,唯有如此,政府的政策法规才不至于被误解,甚至被不法之徒趁机利用来谋取私利。
地方政府对上市公司行为的影响研究(三)由免费论文网(www.jaoyuw.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