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珠宝网站建设要以商为本
目前国内大多数网站都只是以形象宣传及产品展示为主,对于电子商务的商字研究还不远远不够。特别是很多大企业,在拥有了成熟的线下渠道后,对新兴的电子商务渠道远远不够重视,其电子门户网站,更多的只是一个宣传及品牌推广的渠道。而造成目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珠宝行业的入门门槛较高。造成了新入行的成本及难度都较高。所以很多具有创新性的中小型企业。都比较少的进入到珠宝行业。而传统的老牌企业对新技术认同度比较低。同时由于公司比较大。投入新技术及服务的成本都相对较高。所以都只是把网站建设按照传统的展示为主。而没有以商为本。
(二)在提供企业形象宣传等基本服务的同时,提供更多个性化、差异化的特色服务。
传统珠宝行业中,定制及个性化的服务。一般都是门店提供给客户,然后再由门店回馈信息到分公司。分公司再回馈到总公司。公司再与设计师沟通,设计好后再与工厂交流。往往客户与设计师没有直接的沟通。导制很多传统意义上的定制及设计,仅仅停留在尺寸大小。或者款式在固有的款式上小修小改的成度。而新的电商珠宝首饰是体现个性化、专业化的商品。珠宝网站必须针对其目标客户,设计出有个性的专业性网站。随着时代的变迁,消费者表现自我个性的要求会更加强烈,更加热衷于流行趋势。大到一件钻饰的款式,配色,钻石主石的挑选。小到一件包装,一个小小的字印,及一件小小的礼品。都是可以重视起来的东西。
(三)自有线上渠道区域化划分,统一共享资源。
中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城乡二元结构所反映出来的经济发展的阶梯性、收入结构的层次性都十分明显。在可以预见的今后几年内,上网人口仍是以大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为主,采取有重点区域化战略才能最有效地扩大网上珠宝营销的规模和效益。
而在不够发达的三线,四线城市,可以建立起地域性更强的,以服务为特色,产品为辅的销售及服务网络。
(四)相关的网络法制保护及信用制度逐步健全。
电子商务法草案规定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明示用户注销的方式和程序,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同时,草案还规定,电子商务平台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此外,草案还完善了电子商务争议处理规范,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丢失、伪造、篡改、隐匿或拒绝提供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届电子商务法治高峰论坛今天在京举办。与会专家围绕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网络竞争与消费者权益、电子数据效力以及电子签名法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等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五)相关行业网站融合,共享各不同渠道的资源。
现在的很多行业网站,有些还是传统的展示,有些也加入了一部分的以商为主,提供个性化服务的元素。但大部分都是各自为政,没有把大家共有的资源整合到一起。而在现在互联网+的最新形势下。新的电商珠宝网站在最初的全面开花之后必将走向新的融合,这包括同类兼并、互补性兼并和战略联盟协作。 此外,还要引入竞争机制。从管理学的“鲶鱼效应”中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稳定的环境中,如果感受不到被淘汰的危机,那么企业也就不可能尽自己的全力去争取生存的机会。所以竞争机制的建立会促使各个珠宝网站的共同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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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总结
国外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较快,人们对电子商务已经很熟悉了。近几年国外掀起了“东方热”,这使得他们极有可能成为国内珠宝行业电子商务中的消费大军。所以网站建设国际化对国内珠宝行业电子商务来说绝对是利大于弊。
目前,珠宝首饰作为国际贸易中的大宗商品,其年营业额约为2500亿美元,而我国珠宝出口额在世界贸易量中所占的份额很小。所以,在我国加入“WTO”的同时向海外要市场、使网站国际化更是形势所需。 虽然现在全世界都以中国为最大的出口市场,而中国现在也确实是最大的一个消费性市场,但是,个人觉得,在目前的环境中,整个珠宝行业都是在国内恶性的竞争,同时由于国外品牌的知名度较高等原因。在高端珠宝领域,目前都属于比较空缺的状态。国内的各大珠宝品牌可以利现在电子商务的优势,作好宣传,在稳定内部,发展国内业务的同时,可以更进一步的走出中国。把国外的市场进一步开拓出来。在国内外同时推广,再由外而内。进而打造自己高端,国际化的品牌形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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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杨 晶 李庶琼. 中国珠宝行业电子商务的现状与发展对策[J]. 《宝石和宝石学杂志》 , 2001 ,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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