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一些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对社会主义中国怀有偏见,对我国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专横的以替代国价格作为计算基础,而在第三国参考价格选取上有别有用心或不负责任。对我国外贸企业以“国有”为由,普遍实行单一的反倾销税率,甚至把个别企业的反倾销当成对整个国家来裁决,即一家企业遭受反倾销起诉,全国同类出口产品同为被告,这显然有失公正合理。即使欧盟于1998年4月改变对华反倾销政策后,但还称我国为“前非市场经济国家”,对我国仍实施歧视性的反倾销措施。
三、我国频遭反倾销调查的原因
(一)外在原因
国际贸易形势所迫。一方面,近年来西方国家经济普遍不景气,为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于是频繁运用反倾销措施来限制外国产品进入。另一方面,由于乌拉圭回合协议的生效,要求各国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各国为抵消这一谈判结果对本国工业的冲击,纷纷采用反倾销这一便利的有效措施。中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出口产品种类多、数量大,保持对较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贸易的顺差,自然成了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
(二)自身原因
1、我国的外贸出口结构不合理。从出口产品的结构来看,我国出口产品偏重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如纺织工业、轻工产业和农副业,此类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人工费用占很大比重,出口产品的最大特点是批量大、价格低。廉价的劳动力正是此行业的比较优势之所在,这也是我国的国情。劳动密集型产品威胁了进口国更多的就业职位,因此这些行业成为“反倾销” 调查的“重灾区” 便不足为奇。从市场结构看,我国出口中有将近70%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 这样必然会增加与这些国家产生贸易冲突的几率,从而使这些国家加大了对我国的反倾销诉讼。
2、出口企业秩序不规范、恶性竞争,政府宏观调控偏向。我国企业长期以来,出口受国家宏观调控,一度出现亏本出口以求换汇的目的。虽然现在进入市场经济体制这种情况已发生改变,但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似乎还没有从市场经济中学会调整目标,重新定位自己的企业和产品,一味用从前的经营策略出口产品。主要表现在出口产品时,采取价格策略,即以低价作为进入市场的方法,将开拓国际市场的希望寄托在低劳动力成本所形成的价格优势上。在具体产品出口时,部份企业又会恶性竞争,不断压低价格报价,甚至不惜成本地同国内企业或其他国家企业竞争,这种做法不仅造成国外对我国产品质量的质疑,而且使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的指控。
3、营销策略不当。我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相应地仅仅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比如,有些出口企业对进口国的社会风俗、消费群体及其心理缺乏了解,忽视出口产品的技术创新和后续改进,而只能以廉价销售; 有些出口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我国反倾销的概率。
4、我国企业对反倾销诉讼的消极应对。在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中,经常出现无人应诉的局面,结果使对方不战而胜。反倾销案件的国外律师费用较高(一般在10万-50万美元) ,涉案企业的经营金额相对较小,很多经济领域又没有商会或行业协会,无法形成整体的应诉实力,加之对国际商贸和 WTO 规则不熟悉,所以一些企业宁愿放弃涉案产品的出口也不愿应诉。企业缺乏反倾销应诉意识并且内部没有建立起高效的反倾销机制,应诉经费不足、反倾销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亦导致企业应诉不力。而且越是如此就越导致国外的变本加厉,久而久之,更加鼓励了国外相关产业的反倾销势头。
四、应对反倾销的具体措施
在我国所有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中,中方败诉多,胜诉少,这固然与某些国家贸易的歧视性导向有关,但也反映了我国应诉机制效率不高,应诉经验不足,以及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也和国内企业不熟悉国际惯例,不懂国际贸易规则,盲目竞争有关。
(一)政府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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