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现阶段招投标制度
(三)有形建筑市场秩序不够规范
从实践来看,存在的大部分问题都是在招投标阶段,招标代理制度的引入并没有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贯彻“三公”原则,对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无法可依;同时对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而不进场,尚无制约和追究的法规;再者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三项基本功能还不到位,没有形成信息网络平台。以上这些情况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有形建筑市场在规范招投标行为、遏制腐败等方面的作用。
(四)人为因素影响较为突出
现阶段,建设单位权力过大,责任不明确,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别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的考验,以权代法。同时评标办法中存在人为因素,评标专家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行为直接关系到中标的结果,从而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三、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刻不容缓,必须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保证招投标健康有序公平公正。
(一)健全完善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招投标日常管理以建设、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为主,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的基本状况是自己监督自己,行业、地方保护和多头管理、重复管理比较普遍,缺乏统一指导协调的综合部门。建议市政府建立机构,加强领导;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监管中完善程序,提前介入;执法中加强协作,相互配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要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充实力量,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薄弱环节监管。同时,要进一步明确招投标办与建管部门的责任,对招投标工作涉及最多的建设工程实施“两场联动”监督,对建设项目的全程动态管理和跟踪监督,通过审查、评价、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努力从源头上杜绝违法犯罪,推进建筑市场法制化管理。
(二)健全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机制
积极推进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工作,及时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跟进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完善,使招投标活动有法可依,以达到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的最终目的。
做好招标人和代理招标机构的审查机制,招标文件是招投标工作的关键^^文档,招标文件是否规范合理对招标工作起到关键作用,因此,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的能力进行审查,选择有资质有能力的招标人和代理机构相当关键,可以通过招标文件备案、业主满意度等来评价和建立审查制度,促使各个单位加强员工培训,规范招投标行为,营造一个有竞争力的招标环境,这样才能严格合理的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级别,鉴别出招投标过程中的陪标、虚假投标等现象,确保建设资金的来源和落实情况,做到对业主对工程质量负责。
(三)健全完善公平、公正的竞争择优机制,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秩序
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要依法行政,法制建设是基础。为规范建设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的合法权益,完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筛选、评标办法、专家选择、合同签订、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制度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资格预审,探讨如何设立科学合理的评标措施体系,建立评标专家的准入清出制度,提高专家素质和水平,推行、完善公示制度,以公示促透明,真正建成一个高效、权威的统一招投标平台。
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对规范建筑市场、改进行业管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一是要针对影响招投标公正性和社会关注的关键环节,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创新方法,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结果,变“暗箱操作”为“阳光操作”,提高监督的效率和权威。二是要实行工程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扩大参加投标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切实消除由于信息发布的局限性,导致领导干部干预工程承发包等不法行为,为参加投标的企业提供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三是要进一步规范招标行为,在招标信息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办法制定、评标委员会组成、定标等关键环节上,严格备案时限和跟踪管理,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四)健全完善招投标惩处激励机制
建立招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并对不良行为予以公示。加大投标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法成本,除了中标无效、罚款等经济制裁外,还要采取降低资质、限制参与招投标等措施,让其得不偿失,感到预期风险大于预期效益。要加强市场的清出力度,对发生严重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要严肃处理,依法该停止投标资格的要坚决停牌,依法该暂扣、吊销资质证书的,要按照程序提请发证机关进行处罚。要全面实行建设工程分包备案制度,打击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使工程建设交易中可能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五)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保证建设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举措。一是要进一步利用已有信用信息系统,在现有的信用档案系统的基础上,解决地区间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的兼容共享问题,并逐步实现区域及至全国联网;二是制定《建设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使用标准》,尽快发布,尤其针对当前建设市场中存在招投标过程不规范、拖欠工程款和黑白合同等突出问题,制定信用标准,明确哪些属于失信行为;三是构建失信惩戒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对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将招投标当事人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阶段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查询,将其信用状况与其投标工作挂钩,引导信用好的企业多中标,使得不守信用的企业得到应有的制裁。
(六)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机制
当前,要不断研究和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招标投标监督形式,建立起对招投标的全过程监督。建好集中统一的招投标平台,完善有形市场,领导是关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建设单位、主管单位和监管部门及领导遵守执行招投标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四、结束语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我国经济体制转变为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核心的商品经济体制的具体体现,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随着国家为应对世界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战略的实施,在当前加快推进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制化的进程中,研究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有关问题,对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体系,有效发挥招投标机制的功能作用,实现扩大内需投资效益的最大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实施。
2、《招标投标法适用与案例评》,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林善谋,2004。
3、《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弊端分析》,山西建筑,邓惠琴,2004,30(1)。
4、《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与趋势》中国科技信息,蒋世军,2005(14)。
5、《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武汉大学出版社,梅阳春 邹辉霞 陈锦桂 ,2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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