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险再评估
风险监控过程通常要求对新风险进行识别并对风险进行重新评估。应定期进
行项目风险再评估。项目团队状态审查会的议程中,应包括项目风险管理的内容。
重复的内容和详细程度取决于项目相对于目标的绩效情况。
2风险审计
风险审计在于检查并记录风险应对策略处理易识别风险及其根源的效力,以
及风险管理过程的效力。
3偏差和趋势分析
即通过绩效信息对项目实施进行审查。可通过净值分析、项目偏差和趋势分
析的其他分析方法,对项目总体绩效进行监控。分析的结果可以揭示项目完成时
在费用与进度目标方面的潜在偏离。与基准计划的偏差有可能反映了威胁或机会
的潜在影响。
4技术绩效衡量
技术绩效衡量是比较项目执行期间的技术成果与项目计划中的技术成果两
者间的偏差,如在某个里程碑时点实现的功能比原来计划的更多或更少。通过衡
量有助于预测实现项目范围的成功程度。
5储备金分析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对预算或进度应急储备金造成积极或消
极影响的风险。储备金分析指在项目的任何时点将剩余的储备金金额与剩余风险
量进行比较,以确定剩余的储备金是否仍旧充足。
6状态审查会
项目风险管理可以是定期召开的项目状态审查会的一项议程。该议程所
占用
会议的时间可长可短,这取决于已识别的风险、风险优先级以及应对的难易程度。
经常就风险进行讨论,可促使有关风险。特别是威胁,的确定更加容易和准确。
6 建设项目工程保险
6.1工程保险的含义
工程保险是针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依法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
任提供保障的一种综合性保险。
工程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保障或者赔偿的对象可以
分为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两个主要部分。
6.2 工程保险的分类
工程保险的分类方式较多,根据不同的方式可以分为以下类别
6.2.1 按照承保标的分类
按照承保标的可以将工程保险分为、建筑工程、一切险、预期利益损失保
险。
6.2.2 按照投保人分类
按照投保人可以将工程保险分为,项目保险和承包商保险。项目保险是以建
设项目为单位进行投保的通常项目保险的被保人包括参与项目建设的各个方
面如建设项目业主、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等承包商保险是承包商以自身
的利益进行投保通常承包商保险人是承包商自己。
6.2.3 按照保险期限分类
按照承包期限可以将工程保险分为,工期保险和年度保险。工期保险是保险
期限与建设项目的工期相吻合的保险,年度保险是以年度为保险期限进行的保
险,通常年度保险是承包商保险的一种形式。是以承包商在一个年度内完成的工
程项目、工程量,为对象的工程保险。
6.2.4 按照投保方式分类
按照投保方式可以将工程保险分为,确定保险和约定、开口,保险。确定
保险是以一个确定的建设项目为对象进行的保险、约定、开口,保险则是以一定
的承包条件。针对尚未确定的建设项目为对象的保险,属于一种预先约定的保险。
6.3 工程保险的特点
尽管工程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但与其他财产保险相比,工程保险具有
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
6.3.1 承保风险的特殊性
工程保险承保风险具有的特殊性表现在。首先,工程保险承保被保险人的财
产损失风险。同时,还承保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第二,承包的风险的大部分裸
露于风险中,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大低于普通财产保险的标的。第三,工程在
施工中始终处于一种动态的过程,而且存在大量的交叉作业。各种风险因素错综
复杂,使风险程度加大。
6.3.2 保障的综合性
针对工程风险的特殊性,工程保险提供了较全面的保障。工程保险的责
任范围一般由物质损失部分和第三者责任部分构成。同时,还可以针对工程项目
风险的具体情况提供运输过程中、工地外储存工程中、保证期过程中等各类风险
的专门保障。
6.3.3 被保人的广泛性
普通财产保险通常只有一个明确的被保险人。建设项目由于涉及的当事人和
关系方较多。因此,包括建设项目业主、主承包商、分包商、设备供应商、工程咨询、工程
设计、工程监理、出资人、贷款银行等均可成为被保险人。这种广泛性的优点是将这些有关
的方面均置于一个保险项下,可以避免相互之间的责任追索。
6.3.4 保险期限的不确定性
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是相对固定的,通常是一年。而工程保险的保险期
限一般是根据建设项目工期确定的往往是几年甚至几十年。与普通财产保险
不同的是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起止点也不是确定的具体日期。而是根据保险单
的规定和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的。为此工程保险通常采用工期费率而较少采
用年度费率。
6.3.5 保险金额的变动性
工程保险与普通财产保险不同的另一个特点是,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在保险
期限内是相对固定不变的。而工程保险中物质损失部分针对标的的实际价值,在
保险期限内是随着工程建设的进度不断增长的。在保险期限内,不同时点的实际
保险金额是不同的。
6.4工程保险的主要原则
6.4.1 保险利益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经济利益关系,即保险标的损
害或被保险人必须蒙受经济损失。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
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
同也随之失效。
6.4.2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
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
险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于保险合同具有特殊性,要求
合同双方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告知和保证。
6.4.3 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二是保险补偿是
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补偿
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补偿原则的核心是,一方面要确保被保险人在遇到承保风险造成损失时能够
得到充分的补偿,以稳定其正常的生产、建设和生活。另一方面又要防止一些不
法的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进行非法牟利。只有这样,保险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
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的作用。
6.4.4 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的损失
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依法取
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权。代位追偿的
主要目的是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发生,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
双重赔偿而得到额外的利益。
结 语 现代的建设项目大多具有规模大、周期长、技术新颖、影响因素多的特点
可以说在项目过程中危机四伏。所以项目管理人员有必要充分认识建设工程项目
的风险,合理地对其进行评估和分析,并针对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来采取相应的
风险控制措施。以便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保证项目顺利完成。加强风
险管理,无论是合同管理、风险处理措施以及现场管理,都必须严格按相关规程
将建筑工程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并在施工过程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加强
风险管理手段,这样才能使工程风险管理水平更上一层楼。
致 谢 词 本课题在选题及研究过程中得到尹正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他严肃的科
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从课
题的选择到项目的最终完成,老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在
此谨向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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