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行为的特征及构成要件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机动车早已进入了我们的日常生活。但是,在车辆快速增加的同时,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同时,由于许多车辆行驶者法制意识淡薄,缺乏足够的社会公德意识和个人修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赔偿和制裁,一走了之,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更是大幅度增加。为了突出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打击,刑法对有关交通肇事的内容进行修改,加重了对交通肇事逃逸罚。
[关键词] 逃逸 肇事 处罚 构成要件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概念。
1、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对于受害人或受损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不论任何人,只要其行为符合《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主客观条件——本人达到法定年龄(已满16周岁以上)、有责任能国者,就构成本罪。即使行为人是无照驾驶者。或者是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肇事的等等,均不影响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2、如果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强令司机违章驾驶,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即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直接驾驶机动车辆的这些主管领导或者承包人,仍构成本罪主体。
二、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问题,除了按照通常的四要件分析方法之外,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分析:
一、交通肇事罪存在的时空范围
交通肇事罪存要的时空范围主要是在交通运输活动中,同时该“交通运输活动”也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
1、该罪成产的空间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原则上只有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如在某一些厂矿、学校、单位内部开车肇事的一般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因为这些厂矿内部、学校内部或者是机关大院里面,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在这些地方的交通肇事一般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忘罪论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地方,属于“道路”范围,也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
2、该罪成产的时间条件
交通肇事罪发生的时间条件要求是在交通运输活动中,那么如果与交通运输活动没有联系,如在停车场上练习驾车,或者出于玩耍或好奇的目的,发动汽车,不慎将旁边的人轧死,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能定交通肇事罪。
例如: 甲在建筑工地开翻斗车。某夜,甲开车时未注意路况,当场将工友乙撞死、丙撞伤。甲背丙去医院,想到会坐牢,遂将丙弃至路沟后逃跑。丙不得救治而亡。根据上述交通肇事罪成立的时空条件,本案发生在“建筑工地”面非“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更谈不上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的想象竞和犯,所以甲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想象竞合犯。此外,甲将丙撞成重伤后,其先前行为产生了救丙的义务,在送丙去医院途中,将丙弃至路沟,没有履行救助义务,致丙得不到救治而亡,对丙的死亡至少存在间接故意,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本案甲为逃避法律责任,将丙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丙不得救治而亡,还触犯故意杀人罪。
3、对交通工具的限定。
论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行为的特征及构成要件(一)由免费论文网(www.jaoyuw.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