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是组织和领导犯罪集团从事犯罪活动或在共同犯罪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他们建立犯罪集团,计划发展集团成员,主持制定犯罪计划,并指导集团成员开展犯罪活动。
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罪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也可以分为两种人。虽然直接参与了犯罪行为,但整个犯罪活动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第二,在共同犯罪中发挥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的行为,即他们不亲自参与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的准备阶段和联合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协助犯罪的行为,准备犯罪工具,指明犯罪方法等,以帮助犯罪实施,促进犯罪结果。
胁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犯罪的罪犯。在共同犯罪中,胁从犯具有以下特征:一、胁从犯被迫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虽然主犯和从犯在犯罪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但他们都自愿参与犯罪,而胁从犯没有犯罪意图,被迫在其他人的暴力威胁或精神胁迫下参与犯罪,或者他的犯罪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他的意愿。为了避免对自己处于不利地位,被迫参与犯罪。二、胁从犯不仅被强迫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也扮演次要角色。也就是说,胁从犯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处于从属地位,在正常情况下发挥作用比从犯还要小,有的也可能等于从犯。
教唆犯是故意煽动他人犯罪的罪犯。也就是说,他并不亲自参与某些罪行,而是利用自己的言行,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通过他人犯罪。教唆犯是最复杂的一个类型。教唆犯具有以下特点:一、必须有煽动导致他人犯罪的意图。二、必须煽动他人犯罪主观故意,疏忽不能视为教唆犯。
三、共同犯罪量刑中应注意的问题
1.定罪的问题
共同犯罪是一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每个犯罪分子在犯罪中都有分工和合作。因此,对于普通犯罪,应首先将犯罪定罪作为整体犯罪定罪,从而确定共同犯罪的惩罚框架。然后,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根据每个共同犯罪者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主犯,从犯,教唆犯等被判处刑罚。主犯必须对共同犯罪承担全部责任,对直接参与犯罪的从犯和胁从犯,也要实施相应的刑事处罚。
2.定罪的根据
共同犯罪行为是指所有共同犯罪人在多大程度上参与共同犯罪,无论其分工如何。这些行为在整个犯罪链中至关重要。因此,每个共同罪犯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些共同犯罪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也是判断共同犯罪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
对于单独犯罪行为,可以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将犯罪分子定罪。除实行犯的行为外,其他共同犯罪行为,例如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都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只有将这些行为与实施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解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具体而言,共同犯罪有四种行为:一、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是指直接实行“刑法”规定的行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该实行犯的做法就等于单独犯罪。共同犯罪的实行行为不能等同于单独犯罪,它具有其特殊性。二、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计划和领导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而是由“刑法总则”规定。当然,“刑法”的一些规定直接将某些组织行为规定为犯罪。三、教唆行为是指能够导致他人犯罪意图的行为。教唆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只有把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结合起来,才能解决教唆犯的定罪问题。四、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犯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发挥辅助或辅助作用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帮助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把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结合起来,才能解决帮助犯的定罪问题。总之,具体分析上述四种常见犯罪行为,才能将其准确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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