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共同犯罪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共同犯罪是刑罚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棘手而复杂的问题。因此,研究共同犯罪问题不仅具有现实意义,而且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对共同犯罪概念做出科学界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并明确界定了刑事犯罪分类和刑事处罚原则。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和复杂的社会现象,共同犯罪的责任问题相对复杂。此外,更充分地表达了各种共同犯罪分子在整个联合犯罪活动中的作用是不同的。这两个方面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事实是必不可少的,直接影响刑事案件的定罪和量刑。
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而共同罪犯的责任问题相对复杂。共同犯罪的复杂性不仅体现在多人犯罪,而且体现在联合犯罪分子在联合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和犯罪的完成状态。这直接影响了共同刑事案件的定罪和量刑。
1.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定义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用科学的方式概括了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被视为共同犯罪;应负的刑事责任,依照其犯罪行为予以处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给予共同犯罪的定义是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共同蓄意;两个人以上、共同的犯罪意图和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构成不可或缺的罪行的三个基本条件。
从上诉可以看出,共同犯罪是具有内在联系的有害行为,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共同犯罪的蓄意控制下共同实施。在联合盗窃的情况下,可能有人踩点,有人看风,有人实施盗窃,客观上是一种联合行动的形式。简单地看一下,如果每个犯罪者只执行部分行为时,它只承担部分责任,但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相互利用并补充其他人的行为,每个实施者的犯罪实施都是与其他实施者一起进行的。如果在通常的做法中多个行动之间可以有一些分工,然后,这种分工可能是实施犯罪所必需的(例如在必要的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可以确保实现犯罪目的或减少可能的不利后果,由此产生的行为社会导致犯罪构成的实现,因此,行为人必须对整个行为计划的执行负责,并且必须对造成联合行为的有害后果或非法状态承担全部责任。例如,A和仓库服务员B串通窃取仓库物料。当B在执勤时假装睡觉,A实施盗窃。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偷了仓库材料的结果是由A引起的,但是因为这两个人故意实施共同盗窃,基于这种主观形成的意义共同体,他们客观地实施了共同行为,每个行为都是相互联系和合作的。因此,A实施盗窃的行为和B未履行职责的不作为构成共同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共同犯罪的身份问题
在我国刑法的规定中,共犯的刑事责任是根据主犯、从犯、胁从犯的体系来解决。刑法理论基于主客体一致性原则,普遍认为共同犯罪概念是理所当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将共同犯罪直接限于故意犯罪范围。共犯理论和立法规定高度一致。这种高度一致性表现在:根据犯罪的共同立场,了解共犯的性质,即共犯的确立不仅要求成员共同指向同样的犯罪结果,而且其行为都有犯罪构成的该当性。
在共犯的前提下,根据每个联合罪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共同犯罪分子可分为主要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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