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对上市公司财权在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及具体财务管理人员中的分配有着比较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第一、股东大会(即所有者)拥有公司财产所有权,因而,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它行使着公司财产所有者的全部权利。股东大会在公司拥有的财权主要包括出资权、剩余控制权和剩余财产索取权,对公司重大财务战略决策权等。第二、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闭幕期间,代表股东行使财权,同时它对公司的经营进行指导。第三、监事会代表所有股东行使财务监督权。监事会接受委托,对所有者财权进行监督,代表所有股东对上市公司财产行使财务监督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第四、经营者层的财权,主要是行使公司法人财产的经营权中包括董事会授权的公司重大财务问题执行权。经营者层除了全面掌管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外,还表现在财权的配置上。而财务经理以及其他具体财务管理人员,由经营者授权后具体行使日常财务活动的执行权和控制权。他们负责具体的财务事项和业务的处理,仅有岗位职责范围内的执行权和授权范围内的控制权。
上市公司的财权经过明确的分配后,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再辅之以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每一环节都形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责任中心。我国上市公司之所以出现我们讨论的四种问题,主要原因就是有章不循,循而不正。不能使监督主体与决策主体有效分离,监督主体与执行主体相互串通滥用职权,损害所有者的利益。
三、上市公司财务管理问题解决方法。
1. 建立明晰的公司产权制度上市公司必须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和财务治理理论的要求,设置完备的组织机构,并在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间合理分配财权,实现委托有效,代理清晰,执行合理,监督有力的公司运行机制。
国有资产必须建立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实现国有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实质性分离。国家必须通过转变政府职能,理顺产权关系,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落实企业经营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旨在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监督机构的职责、企业的权利和责任,理顺企业财产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督和企业经营的相互关系。该机构受托实施国有资本的运作管理,对同级政府负责,接受政府的审计监督,对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承担法律责任。其操作难点在于增加了代理环节,延长了代理链,会有新的代理风险产生。因此,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彻底实行政企分开,理顺产权关系,切实解决国有资本所有者虚位的问题。明晰的产权关系除了将投资者所有权与法人经营权相区别之外,它还要求实现产权结构的合理化,以及要界定清晰的具有独立或相时独立经济利益的主体即财务主体。
而私营上市公司则应该优化股权结构,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和外部化,从而形成有效的财务制衡和财务决策机制。其次,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划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为独立董事在有效制止我国上市公司不规范行为方面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摆脱民营上市公司大股东对独立董事的束缚,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发挥独立董事对企业财务活动过程的监督和评价作用,营造良好的财务风险控制环境。
2. 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首先,应当完善相关法律规法体系。我国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对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做出了更详细有效的规定,这使中小股东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有了更多的法律依据。新法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且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有限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公司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份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原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按照这种投票制度,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人数的乘积。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监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监事的选任,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
其次,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目的是解决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为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上的保证,从而保护投资者长远利益。在上市公司股改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大多采用送股或缩股的方式,这将使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下降,股权结构分散化。解决了股权分置问题,市场上存在的一切问题如大股东恶意圈钱、大股东肆意挪用巨额资金等都会迎刃而解。管理层和大股东将会致力于公司业绩的提升,上市公司的发展障碍会完全消除,步入良性发展趋势。
其三,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中小股东作为股东之一,首先应享有基本的公平剩余索取权和参与控制权;其次作为外部股东,在控制权的参与方式上一般为知情权、监督权和重大事件的参与决策权。中小股东作为弱势群体不仅应通过了解自身的权益从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还应当充分借助社会外部力量,利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法规及其他制度防止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即使在合法权益被侵犯之后,也可通过向行政机关请求救助或者向法院提出诉讼。
3. 重视债权人在财务治理中的地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银行实行了“拨改贷”的政策,债务融资成为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在我国,企业的债权人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银行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只能到期收本得息,这就使银行对贷款企业的约束和限制力较弱,这决定了我们必须重视债权人在财务治理中的地位。
我国目前允许银行向部分企业投入股权资本,这样银行就可以这样银行就可以以股东的身份享有企业的部分控制权,并使债权控制与股权控制相互补充。另外也可采取在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吸纳银行等债权人董事的办法,债权人董事一般不干预企业的经营与财务,但在监督企业财务决策、防范风险等方面有一定的作用,防止企业以改组、破产等方式逃离高额债务,以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只有通过长期、稳定的银企合作,主银行才可能全面监控企业,彻底摆脱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导致的“人质效应”。加大主银行的财务治理动力,企业也能获得稳定的资金支持,健康快速地向前发展。
同时,其他债权人和中小股东自愿将权力委托给主银行行使,使主银行以债权人代表、股东代表的身份获得更大的投票力度和监控权限,直接参与和监督财务决策的形成与执行。
4. 建立合理有效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建立合理有效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应做到如下几点:首先,建立经营者人才市场,公司可以到市场上选择经营管理者。这样就强化了人才竞争机制,能够找到懂管理有能力的经营者,同时也强化了经营者的风险意识。其次,实行股票期权制度,允许经营者持有公司股份,使经营者成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在全球排名前500家大企业中,有近90%的企业采用了股票期权制度。这种激励制度将企业经营者的个人所得与企业的长远利益、企业的资本升值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得以很好地结合,不仅有利于激发高管人员经营管理的能动性,更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素质。其三,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重视对经营者的事业型激励。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实现个人价值的心理需求是多方面的,物质激励的要求将会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减弱。因此,应加强对经营者非物质激励,如:职位升迁,终身雇佣,政治地位和社会荣誉等。这种综合性和社会性的激励机制,对经营者更容易保持长期激励的效应。其四,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强化内部控制。企业选定一些必要的指标,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对公司经营管理者定期进行考核,强化其经营意识。同时,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岗位间的相互牵制和约束。激励和约束可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有效的约束是激励作用完全发挥的前提条件,没有有效的权力制衡和监督,激励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甚至完全丧失。
5. 建立和完善高质量会计准则,完善会计规范,加大对会计造假的法律惩罚力度,完善公司审计制度。科学、完善的会计规范是缩小会计假账利益空间的重要手段。从目前情况看,正是《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等具体准则与制度的出台,使得提前确认收入等利润操纵行为受到了一定的遏制。建立高质量会计准则还必须注意改善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完善现有会计准则的修订,建立会计准则质量的评估制度。对会计造假者,一定要加大处罚力度,不仅要使造假者无利可图,还要视其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后果进行数倍的赔偿和惩罚。民事赔偿机制和相应的民事诉讼机制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约束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行为。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的承销项目要实行跟踪检查制度,凡是骗取上市资格,可上市后与原来的公告信息出现重大差异者,证券公司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国家有关部门要在创造会计师事务所良好的执业环境上下功夫,逐步理顺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提高行业整体职业道德水平,并制定有关措施形成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互相监督机制。在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的同时,必须着手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制度,解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问题。同时积极发挥财政监督作用,加强横向信息沟通,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通过外部监督对公司财务治理、会计信息质量提高施加压力,并将这种压力转化为动力,督促公司完善公司财务治理结构,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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