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前言
1.研究背景
2.研究目的和意义
二、我国政企关系的模式
1.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的类型
2.我国几种典型的政企关系模式同时并存
三、我国政企关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对企业的定位出现偏差
2.政府不能平等对待所有企业
四、我国政企关系的新变化及改革之路
1.政府与企业关系的新变化
2.政企关系新变化产生的原因
3.合理的政府与企业关系的模式及原则
五、结论
参考文献
内 容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却没受到足够的重视,以至于双方的能力没有得到全方位的发挥,使双方的发展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特别是加入WTO、经济发展融入全球化进程后,我国国内市场企业主体的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国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势必随着这些变化而调整。因此,政企关系是经济发展良好的重要标志,政企关系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所以建立良好的政企关系是我国政府和企业今后重要工作之一。本文对我国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进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观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最好的结果就是政府达到自己的管理目的,而企业也取得了自己的发展目标,从而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前言
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的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我国企业能否真正成为市场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否完善,经济能否实现健康持续发展等。因此,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透明高效的政企关系,是我国必须重视和尽快解决的重大课题。政府与企业关系改革的基本目标是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政企分开。
1.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政府和企业关系的不明确成了我国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一是政企不分,使政府难以公正对待各类企业,承担起公共管理者的角色。政府既是社会经济调控者,又直接管理着庞大的企业群。政府角色的不确定性,使政府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努力大打折扣。二是国家所有,多头管理,产权责任不清。当发现资产流失时,无法追究,任何机构和企业都可以找出理由推卸责任,最终只得不了了之。三是企业内所有者缺位,治理机制不健全,使内部了下放、下放了再上收,在这怪圈中已经循环多次,但决定政企关系的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却始终没有到位,企业内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四是政府为企业设置过多的目标,降低了资本运营效率。由于政府给经营者设置了相互矛盾的目标,使企业的股东权利变得模糊,企业利益的独立性不复存在,准确成本计算难以进行,因此对经营者就很难准确考核。在出现亏损或经营劣迹时,经营者有足够的理由推卸责任。另外从世界各国当前发展来看,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使我国政企改革之路有了深的思考。随着时间的发展,当今较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政企关系上大都采用企业自主经营、政府协调指导的政企关系模式。但从总体上讲,政府主导型仍是我国占统治地位的政企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在大多数政府官员的潜意识中,政府和企业仍然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政府为企业服务的观念和制度远未形成。
2.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我国加入WTO,企业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因此,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透明高效的政企关系,是我国企业和政府今后的重要工作之一,是我国必须重视和尽快解决的重大课题。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的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我国企业能否真正成为市场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否完善,经济能否实现健康、持续发展等。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政府和企业的双赢,才能实现政府和企业的和谐发展。
二、我国政企关系的模式
1.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的类型
第一种是市场主导型的政企关系。即政府致力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只需要告诉企业什么不可以做,在此范围之内企业拥有经营活动的全权,政府不进行干涉。欧美多数国家都是如此,它们认为政府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而不是主要生产者,要求政府减少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减少行政管理层次,下放权力。这种关系在当前世界的发展趋势中占主流。
第二种是政府主导型的政企关系。即大到制订国家产业政策,小到企业的外汇、银行贷款、海外投资、原材料供应,政府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种政企关系的实质是社会资源有相当一部分被政府垄断。韩国就是这种关系的典型。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家的政治情结很浓,摆脱不了对权贵的依附。韩国十几年来的民主化并没使情况有根本的改观,企业对政府的依赖、企业家向政界靠拢、“商而优则仕”的现象仍不少见。翻阅近几届韩国政府内阁名单,不难发现不少部长出自三星、现代、LG、SK这些大企业的管理层。
第三种是政企合一的关系。企业没有独立的地位,完全成为政府的附属物。政府通过制定各项计划直接对企业进行控制,如前苏联和我国的中央集权计划经济体制。这种关系,由于自身的致命缺点已经慢慢的退出了历史舞台。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尤其是在WTO的框架之内,后两种类型的政企关系明显出现了向第一种类型靠拢和同化的趋势。
2.我国几种典型的政企关系模式同时并存
随着时间的发展,当今较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政企关系上大都采用企业自主经营、政府协调指导的政企关系模式。这种政企关系模式以法人产权为主导、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并存的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政府与一些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甚至乡镇企业之间,仍然保持着政企合一的关系。与所办的企业、一些基层政府与乡镇企业之间形成了政府主导型的政企关系。大部分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与政府之间开始向市场主导型的政企关系发展。
事实上,现实中的政企关系是不断变动而且更为错综复杂的,如政府对民营企业虽然大体上接近市场主导型的政企关系,但政府职能部门受过去传统习惯的影响,并未真正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意识,而总是试图对企业进行超越自身权限的管辖。而企业为了得到方便,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也对政府官员进行公关和贿赂。
但从总体上讲,政府主导型仍是我国占统治地位的政企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在大多数政府官员的潜意识中,政府和企业仍然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政府为企业服务的观念和制度远未形成。
三、我国政企关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对企业的定位出现偏差
在中国当前的环境下,政府在和企业的关系上一直是处于强势地位的。这种观念对我们政企关系的改革具有消极的影响。因此,政府部门不应该把自己看作是企业的管理者,也不能把企业单纯看作被管制的对象,而应当首先把它们看作是社会主体,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自己的服务对象。
首先要尊重企业的产权。企业只要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注册成立的,就拥有独立的产权。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对企业的财产权随意进行侵害。其次要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具有独立投资经营的权力。政府职能部门不能干涉企业的投资方向,不能凭借一些文件设置的条条框框扰乱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能干预企业的内部管理。第三要尊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自主权。企业作为社会公民,具有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
但是这种义务和责任必须建立在企业自身实力和自愿的基础上,政府不能采取强制性的命令或以下文件的方式,强迫企业做什么。对企业而言,企业也要尊重政府的职能,即执法权、监督权、检查权、审批权、税费征收权、处罚权和宏观调控权等,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
2.政府不能平等对待所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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