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律手段来消除就业歧视,是非常重要的手段。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明确规定就业歧视的内涵与外延、违规责任主体、求职者权利救济途径、就业歧视的监督检查机构等。还应确立就业歧视的判断规则,分清哪些行为是对就业权的合法限制,哪些是就业歧视的行为。
(六)完善相应的就业歧视诉讼制度,为受歧视群体提供司法保障
基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从完善立法的角度出发,应该在完善就业歧视的民事、行政诉讼的同时,建立宪法诉讼,实现宪法司法化。从长远来看,构建就业歧视的“公益诉讼”制度也将是劳动者就业权不受侵害的有力保障,特别是应把提起公益诉讼确定为工会组织的一项法定权利与义务[3]。
(七)明确就业歧视行为者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就业中的各种就业歧视现象,但却没有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规定[5]。《劳动法》第十二章专门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但所有规定中并没有直接提及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法律应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惩罚违法者,保护受害人,以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八)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完善劳动监察制度
虽然我国《宪法》确立了劳动者的劳动平等权,但是我国没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现有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中存在的一些有关就业歧视的消极性规定不能得到及时清理。我国也应该不断完善劳动监察制度。国家应当明确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执法者地位,树立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执法权威,为劳动监察机构提供良好的条件。
当然,摆不正心态也是克制求职成功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一是端正就业目标。依据自己的专业、爱好和特长,选择那些适合的求职方向,避免四处撒网,不仅耗费个人的"有限资源",而且还会因择业漫无目的徒增求职失利的打击。"实力决定一切"
二是避免理想主义。不能受"理想主义"左右,应及时调整就业期望值,到最能适合自己发展的地方去求职、去锻炼、去成长。
三是克服从众心理。从自身的特点、能力和社会需要出发,选择适合自己的岗位,克服从众心理,不与同学搞盲目攀比,人的能力有大小,只有适合自己的地方才能发挥出自己的真正价值。
四是树立自强信心。克服自卑、胆怯的心理,强化自信心,相信自己的实力,相信自己的能力,相信自己的知识
五是敢于面对挫折。遇到挫折,不消极退缩,而是采取积极的态度,勇于面对不足、勇于改正、勇于进一步的挑战。
关于解决就业的歧视的心得(二)由免费论文网(www.jaoyuw.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