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异常心理的产生及转化
社会上每天都在发生着各式各样的案件,而不同案件的当事人又是怀着怎样的心理去实施犯罪,这样的异常心理又是如何转化而来的。按照惯例,在疑凶落网之后,公众必会将注意力置于其行为逻辑之上,以求能够将这一事件纳入到自己能够接受的理解框架之内,从而维系对社会的预判信心。因而,学生通过对两起案件的研究探析,对异常心理的产生及转化进行解读,希望能从中得到一些预防惩治犯罪的启示。
一、异常心理产生的原因
案例一:某日,市公安局接到报警:“某地有人受伤,请处警。”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后查证:被害人张某(女)腹部有伤,躺在地上已经死亡。民警保护现场的同时,迅速向上级领导报告,并进一步展开案件侦查。次日下午,办案民警将准备到省厅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带回。
“我本来是想去杀张某全家人的,结果只杀了张某一人。我与张某家有血债问题,我思想上过不去,一看见她就想起以前的事,这些事情有三十多年了,一直没有解决。现在我年纪也到了这个岁数了,多的也不想了,就想把张某杀了。”这是从嫌疑人李某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摘录的一段话。字里行间,我们可以看出他实施这一犯罪是早有预谋,或者说是心理上的预备早已成竹在胸,他的这种犯罪心理形成不是一日而就,而是长年累月构建的。
有学者认为,“犯罪心理是个体将某些非分的欲求,通过特定的负向意识论证,不断转化成为准备触犯刑律的一种心理状态,再由消极情绪联想因素的描述使内心的惩罚意向抗阻渐渐淡化,而出现积极地推动犯罪意念的外化,并支配犯罪行为活动发生与发展的那一部分双向互馈特有的心理活动。”案例一中,通过李某的笔录反映,其内心欲求乃是自我构建、自我想象的一个三十年复仇大计。三十年来,每当喝酒以后他都要对旁人提及此事,称总有一天会达成复仇的心愿。这些酒后所谓的“昏话、胡话”即成为他非分欲求日渐向特定负向意识论证迈进,不断转化为准备实施犯罪且明知触犯刑律也毫不后悔的“英勇就义”的心理状态。这种犯罪心理一旦形成,就与犯罪行为建立了紧密的联结,其从来就不是一个纯粹的意识活动,而是由较为成熟的犯罪心理所支配,因而其在实施犯罪的前几天就展开了准备工具(磨刀),谋划时机(摸清被害一家是周五的时候能聚齐)等预备行为,为犯罪的实现而有计划地逐步采取行动。
“我现在带着病,活着也是受罪,被枪毙了也是一种解脱,我希望你们枪毙我,我怀疑的仇人也死了,我没有什么遗憾了,现在叫我再回去杀她家的人我也不杀了。”据了解,李某在被抓捕回来的路上一直在高唱激情亢奋的歌曲,完全没有一种罪犯普遍呈现出的状态,反而很放松、很快乐。通过深层次探讨该案李某的犯罪心理,我们不妨从整体出发,全面讨论其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联系,在犯罪行为一体化的视角下,对其犯罪心理进行解构和剖析。
学生认为,可以从心理学角度来探析异常心理在该案中的表现形式。犯罪心理学通常将异常心理定义为由于过度关注欲求满足并且具有不愿或不能遵循常规合理(合法)方式实现倾向的主观心理状态。欲求一旦产生,作为情绪自我疏导的方式,或通过适度想象来满足自身情感体验,或决意积极行动来满足主体自身现实需要。
异常心理是常态情绪的异化与发展,当内心需要与现实状况反差巨大,个体难以接受,就有可能出现情绪失控,出现犯罪化倾向。李某三十年来始终坚信被害人是致其小女儿夭亡的凶手,经过三十年不断积累的心理想象构建,三十年消极情绪联想因素的交错盘叠,其表现出异常心理的特征之一是就是由个体对内心欲求与需要满足的过分关注所引发。心理学家马斯洛曾提出人具有五种层次的需要——生理、安全、交往、尊重和取得成就。一般情况下,只有当前者得到充分满足之后,后者才能得到满足。犯罪心理学认为,自然犯的产生是由于初级需要,即生理和安全需要未得到充分满足。法定犯的产生则是由于交往、尊重、取得成就的需要未得到合理的满足。显而易见,李某属于后者。异常心理的特征之二是具有不愿遵循合理(合法)方式实现的倾向。如果李某在消极情绪联想因素的影响中能得到有效及时的干预,其异常心理会得到完全而充分的释放,并促成其个体发展出完整的人格和成熟的个性,以便更理智妥当地对待自己的心理阴影、负面情绪。但是由于个体自身素质的缺失和心理干预未及时有效介入,导致了他的个体意图直接采取利用不合理(不合法)的方式满足自身欲求的倾向性凸显、爆发。
二.周边情景对异常心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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