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过度依赖资产评估报告,给验资带来失误。
例:投资者以30万元的银行资金证明和价值70万元的设备、厂房评估报告,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注册资本100万元的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事务所依托出具了验资报告。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同时出资在验资实务中也经常可以遇到。此公司原来盖厂房的地方是租赁村委会的,厂房没有产权证,注师根本就没注意到。因此,这份验资报告的验资依据不够充分。
在验资中我们经常会使用到资产评估报告,而对资产评估报告认识和使用不当,认为有资产评估报告就足以证明其出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在有关实物或无形资产的查验上马虎简单,甚至干脆不审,这种态度是错误和极其危险的,《独立审计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中明确规定:当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等实物和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投入时,其作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确认的,则要进行评估,其中属于国有资产投入的,则一定要经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评估结果须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如果不属于国有资产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非国有资产证明。对于所投入资产的权属,资产的真实到位情况是否属于非抵押担保物品,产权的转移接收状况、是否与合同章程约定的相符等事项,注师还需另行审验、记载、取证。
(五)对资产评估增值能否验资认识不清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拟扩大规模,增资扩股,将其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000万元变更为1200万元。请评估公司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现有的资产进行评估,将评估增值部分200万元转增资本。评估公司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又以此为依据请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变更验资报告,验证实收资本为1200万元。这个变更验资报告正确与否,取决于要不要对资产评估的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对资产计价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和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计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因此除资产发生减值情况和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等情形外,只有在股份制改造、对外投资和清产核资等情形下,才涉及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我国资产评估会计处理有关规定指出,资产评估会计处理应以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的实现为前提。资产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一般包括: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制;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股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拍卖;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确定涉诉资产价值;国有单位收购非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等。如资产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未能实现,则不能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会计处理。因此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会计调账,注册会计师不应予以确认,更不能据以出资和验资。
(六)对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审验程序不到位
对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审验,往往需要涉及到几个年度的会计处理,审验相关内容较多。目前小企业的会计报表,往往几年都未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虽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执业质量有可能不能满足验资需要,加之,验资收费标准较低,有的注册会计师在承揽了此类业务后出现了审验程序不到位的情况。如缺乏对收入业务入账依据可靠性的抽查和对坏账损失的审计判断,忽视了对长期待摊费用合法有效性的审验;在验证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真实性方面,只是着重查看和索取了收入和费用向未分配利润结转和转增实收资本等会计凭证;在对资本公积项目的验证中,有的人忽视了其是否属于资本公积准备性项目,误以未处置的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增资和验资。
应当注意到,了解、抽查和判断收入入账的真实性、费用结转的正确性,以及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合法性等,直接关系到增加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如果相关审验程序不到位,很可能带来验资风险。
(七)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验资的认识不到位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验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公司时,一般都是先通过工商部门将该企业注销。但有的企业在注销前既未公告债权人,也未进行实质性的清算和审计,工商部门只凭一纸申请就注销了。故上述企业变更为有限公司时,原企业投资者的实物出资由于无法提供发票和清算报告,似乎无法认定其所有权及其相关的处分权。对此类验资,《公告》和《指南》均未做出相关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出资者(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使企业已经注销(最好能获取工商部门的注销证明),投资人仍按规定应承担责任。既然原企业已经注销,保留下来的财产可视同为清算剩余财产,属原投资者所有并有处分权,且对已注销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其注销前的公告、清算和审计情况,不属注册会计师的审验范围,注册会计师只需关注并于验资报告说明段和验资事项说明栏清楚地披露就行了。注册会计师在未获原投资者发票和清算报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其全体股东出具的有关声明,和提交的有关资产原企业发票就可以证明该项资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可以作为出资实物来审验。
(八)、有关技术出资入股的作价问题难度较大
技术入股是指技术持有人(或者技术出资人)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公司的行为。技术出资入股是一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内容,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经济逐步与世界经济接轨,努力搞好技术出资入股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技术成果入股后,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公司享有。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科委《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规定》)等法律、政策的出台,客观上已为技术成果的价值化提供了良好的前提,其有利于提高技术出资人的入股积极性,并能够有效调动技术出资人积极实现成果的转化。但是,技术成果的出资入股不同于货币、实物的出资,因为技术成果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不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实物,而技术成果的部分权能一旦与货币、实物相作用就能给各出资人带来更多的产品或更多的附加值。要发现其绝对真实价值相当困难,尤其是目前我国在技术评估作价方面还不规范,尚未设立专门的技术评估机构,而且相关的评估人员也缺乏一定的技术水平,对其过高过低的评价均会损害出资方的利益,引起各种纠纷。
三、验资报告的作用和时效性
从《公司法》看,注册资本是一种法定资本,是公司开业的基本条件。注册资本到位可以保证公司有一定的开办能力和开业初期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明确公司股东即时、足额出资责任等。因此,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是验证审验截至验资报告日这一时点被审验单位实收资本(股本)的实收情况,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是一个时点数。一般的讲,一个时点数与公司的资信能力不可能有必然联系。因为,公司经营是千变万化的,特别是验资以后,被审验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的持续进行及经营者、投资者的各种经营管理行为(包括抽逃出资)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被审验单位的财务状况,从而影响其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因而,验资报告不能成为被审验单位的“资信证明”,不应被视为是对被审验单位日后偿债能力做出的保证。
鉴于社会各界对验资的目的、用途和验资报告的时效性尚未清楚,为了明确有关各方的法律责任,规避验资风险,验资报告中明确增加了如下表述: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筹)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公司(筹)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这无疑给注册会计师卸下了包袱。进一步明确了验资报告的用途、证明效力及使用责任,避免争议,规避风险。
四、控制验资风险的措施
1. 健全业务管理与质量控制制度,确保验资工作过程和结果的质量
为了有效防范和控制验资业务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严格的内部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并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的有效性,防止出现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质量风险。
(1)严格控制业务的承接。注册会计师应当直接与被审验单位或投资人洽谈验资业务事宜与签约,不承接社会中介机构介绍或涉嫌“炒单”人员联系的验资业务。
(2)严格履行审验程序。执行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亲赴被审验单位、投资人或其他相关单位的办公场地进行调查、审验工作,并充分关注被审验单位提供的验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关注投入资产的真实性。注册会计师在执行投资者以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验资业务时,应当特别关注与出资相关的资产的所有权及法律性文件,以及实物资产与无形资产的产权证明和过户手续。
(4)关注投入资本的保全。对各股东实际缴付出资日至验资报告出具日期间被审验单位实收资本的保全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必要的审验程序,以合理确信被审验单位在验资报告出具日不存在抽逃资本的行为。
(5)注册会计师必须在银行对公业务柜台办理投资款的函证。注册会计师在银行询证被审验单位股东投资款的实际到位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必须直接将验资询证函交给银行对公业务柜台的业务人员,由其核对加盖银行印章后径直交还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能将验资询证函转交他人代为办理,也不能将验资询证函交给银行柜台业务人员后即离开,然后再按该业务人员确定的时间去银行拿取验资询证函。
(6)打印银行记录投资者投入资本的银行账户对账单。注册会计师办理验资业务,不仅要亲赴银行函证,而且必须要求银行打印出截至函证日止的记录投资者投入资本的银行对账单,并对银行对账单的余额进行核对。对记载增资款的银行对账单,还要核对银行对账单摘要上注明的出票人与被审验单位提供给注册会计师验资的增资款缴款单上注明的投资者是否相符。
(7)主动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注册会计师在审验过程中如果遇到被审验单位经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应当主动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共同防范风险。
(8)充分利用专家的工作。注册会计师不是全能的,其业务能力和知识范围具有一定限度,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需要借助专家的工作才能作出合理判断的验资业务时,不应为了节省审验成本而不聘请专家,否则注册会计师无法准确估计审验风险。
(9)关注被审验单位股东前期出资的实际到位情况。注册会计师在办理增资或分期出资的验资业务时,不仅要获取被审验单位提供的有关前次出资的验资报告,而且要审验被审验单位投资者前次出资的实际到位情况,同时还要对被审验单位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和应收账款等科目进行审核,判断公司股东和股东的关联单位在增资前或本期出资前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往来。
(10)关注增资投入资本的真实性。注册会计师在办理分期认缴出资或增资的验资业务时,如果被审验单位在增资前或认缴后期出资前若干天,以购买原材料或固定资产的名义支付与此次增资款或出资款余额相当的货款,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判断该原材料或固定资产是否为被审验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而且应在被审验单位业已取得购买原材料或固定资产的发票及原材料或固定资产已经运抵被审验单位,同时注册会计师对购入的原材料或固定资产进行了现场核实后,才能为被审验单位出具验资报告。
(11)防范中介机构代投资行为。注册会计师在办理验资业务时,如果被审验单位对出具验资报告的时间要求特别紧,注册会计师应高度怀疑该项验资业务中的股东投入资本存在某些中介机构代垫投资款的行为,并采取识别被审验单位股东投资行为真伪的策略。注册会计师应采用多次函证的方式,向银行函证被审验单位股东认缴投资款的实际到位情况,同时要求银行打印出该账户自被审验单位股东注入的第一笔投资款开始至注册会计师函证日止的对账单,这一策略能够有效查验被审验单位股东的投入资本是否存在中介机构代垫行为。
(12)关注特殊的增资行为。注册会计师在办理债转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验资业务时,不能仅凭被审验单位提供的审计报告即出具验资报告,必须严格审查公司用于转股的债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形成的真实性。
2. 积极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法律风险意识,积极参加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增强会计师事务所抵御风险的能力,这不仅是国际会计师行业的惯例,更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趋势。事实上,会计师事务所交了约定的保险费之后,不仅省去了数额庞大的诉讼费和赔偿损失,而且诉讼这一繁杂的事务也由保险公司代办。
五、结束语
公司验资业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其中需要涉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及工程技术等专业人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许多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都转交中介机构行使。但是,这些职能绝不是某一个中介机构能承担起来的,而是需要各种中介机构共同组成的中介系统去承担的。降低验资业务的高风险,改变注册会计师从事验资业务的现状,一方面有赖于注册会计师谨慎接受业务,严格按照有关准则要求执行验资业务,认真控制验资风险;另一方面更有赖于相关法规的完善和社会公众的理解、支持,以及注册会计师在验资过程中能力与职责的明确。只有这样,才能最终把验资风险控制在注册会计师的可接受水平。
参 考 文 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2、《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
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451号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6、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国家科委《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