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单位之间结盟,相互勾结和串通。投标人部分联盟或全部联盟,约定共同抬高或者压低报价,控制中标结果,达到抬高中标价,轮流做庄共享利益的目的,使得招投标制度的公正性原则失效,最后导致招标人受损。
2、不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通过挂靠行为通过资格审查获得中标。一些不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会通过利用挂靠单位的资质等证明材料通过资格预审,在中标以后真正承担施工任务的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个体施工队。
3、投标单位之间恶意竞标现象严重。招标方通过竞争性招标,往往选择报价最低者中标,以达到目的。但标价不是越低越好,如果价格低于成本,破坏了市场均衡,就可能影响工程质量,不但损害承包商利益,最终还会损害业主利益。招标的根本目的是择优,而不是压价。如果通过招标节省的投资大于业主招标的费用开支,就可以认为是有效的、合理的,片面压价,违背了价值规律,偏离了社会福利最优的均衡价格。
4、中标后投标单位人员大幅变更。招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并开始施工,中标单位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更换项目人员,且变更后的项目人员的资质往往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导致工程质量存在隐患,后果不堪设想。
5、投标企业高估冒算现象严重。投标人的工程造价人员素质不高,将会有意无意地在工程报价中多估冒算,在位或造价咨询单位的工程造价人员素质不高,则不能及时地在报价审核过程中发现以至剔除多估冒算的问题,造成工程计价的不合理。
6、工程转包现象。现阶段,我国工程招投标中还大量存在单位中标后将工程转包的情况。这些单位中标之后,并不自己去承建工程,而是又转包给其他承包人,自己则从中收取所谓的“管理费”。而被转包出去的工程,其工程质量又无法得到保障,最终导致“豆腐渣”工程的大量出现。我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第十条明文规定了中标单位不得将工程再“转包”他人。因此,转包现象既是对市场秩序的破坏,也是对我国法律的挑战。
(三)代理机构的问题
1、部分代理机构代理能力差,专业性弱。部分代理机构代理没有专业性队伍,专业人员能力欠缺,从业人员素质不齐,鱼龙混杂,尤其缺乏大型项目招标代理实践经验。
2、部分代理公司与投标人勾结非法获得利益。在一些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招标代理机构滥用职权,人为倾向性的进行中标单位选择,从而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其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结成利益小团体,为团体成员大开绿灯,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排他性条款,或者团体成员相约轮流坐庄,相互陪标,代理公司从中收取好处费,损害国家利益。
3、招标代理费报价和费用收取混乱。有相当一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不是靠自身优势和服务质量来树立品牌,而是靠恶意竞争来拉取客户。还有一些招标代理机构的报酬不是向招标人收取,而是转嫁到中标单位身上,向中标单位直接收取或变相由其支付,甚至要求特定的投标人先支付代理费,从而在招标文件的条款上编入对该投标人有利的条款。
(四)政府的问题
1、存在“权力标”和“关系标”。一些地方和部门依法招标意识淡薄,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往往以时间紧、任务重,或以应急工程、特殊工程、保密工程为由,随意简化程序和变更招标方式。有的非法使用行政权力,违反操作程序,在招标前就与投标人谈妥条件,基本内定后才开始招投标,并拉来其他企业进行陪标;有的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中的投标人开绿灯。
2、行政干预,一些领导干部直接插手招标投标活动。有的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通过身边工作人员、亲友或中间人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有的将能够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信息透露给特定的投标人,造成投标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有的明确授意、指使、照顾某投标人,强令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等等。
3、地方及行业通过各种各样的名目手段进行保护主义。不少招投标活动中,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主办单位设下道道难关,卡死外来企业,非亲非故难以公平竞标。一些地区或部门抬高进入门槛,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限制信息发布地点和范围、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措施,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人。如 某省明确规定:只有省内企业满足不了招标要求时,才允许省外企业参加投标。某市文件规定:只有在当地注册的企业才有资格投标,而该市近两年已停止办理外地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五)评标委员会的问题
1、评标委员会的权利范围和内容太大。现实中,其常常超越评标的职责,如审查供应商的资质。评标因素往往包括专业技术、经济、法律等问题,所有的专家难以做到对技术、经济、法律等所有因素进行准确评判。另外,由于现代社会专业分工的细化,往往存在某行业的专家对该行业中的某些具体产品、服务或者技术内容不够专业。
2、专家自由裁量权太大且承担责任较少。于技术水平方面的问题或阅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有限,评标专家可能被采购人代表或者评标委员会内部其他专家的误导,使招投标流于形式,背离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原则,但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建的工作小组,现实中评标专家很少承担责任。
3、按业主意向评标,不讲原则,丧失立场。他们以为评标委员会是要向业主负责,应遵照业主的意向进行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故评标过程中,不发表自己的真实意见,过多的考虑业主的想法,甚至主动去揣摩和询问,最终沦落为“暗箱操作”的工具。
4、为牟取利益,在评标中倾向特定定企业。故意抬高或压低某投标单位的评分,见利忘义,在评标中为特定的投标企业“保驾护航”,做出出卖人格的事情。
三、针对招标投标现实问题的建议
(一)对招标单位的建议。充分理解和把握好资格预审的环节,资格预审是招标法赋予招标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为了认真指导招标人客观公正地处理好资格预审工作。 :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制度;建立社会平均成本的确定办法;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招标;推行工程担保制度;针对合理低价中标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要求必须有针对具体降价措施理由和幅度。
(二)对投标单位的建议。一是对招标投标项目实施跟踪检查,及时查处虚假招标、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者采取一部分招标,另一部分自由发包的项目,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要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以点带面,形成良好的执法监察的舆论氛围。二是加强“标后监管”,形成招标投标市场、施工现场、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检查工程承包合同执行等情况,发现和查处招投标领域的腐败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三是对举报、投诉等情况认真对待,积极开展调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三)对代理机构的建议。招标中介机构肩负着特殊的经济使命,不仅要求执业者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而且要求具备较高的思想境界和优良的工作作风。凡在招投标工作中违纪违规、以权谋私、泄漏标底、里应外合者,不仅要取消招投标中介机构的资质和执业者的准入资格,而且还要对情节严重者移交执纪执法机关严肃处理。
(四)对政府的建议。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要研究解决建筑市场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要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增加必要的经费,加大监管力度,对《招投标法》中所详细列举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真正落到实处,维护法律的尊严。
(五)对评标委员会的建议。评标抽取及通知过程、评委人员集中过程应严格保密。评审过程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公证处代表对投标单位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号,项目代理责任人将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投标文件、评分表、草稿纸等评标^^文档送至各评标专家所在评标室,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完成各自的工作,评委按照评标办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业主和项目代理人员及现场监督人员均不能对评委施加任何影响,否则技术标的评审将可能出现不公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提高微机等现代化设备在评标中的应用。如在专用评标室安装监控、录音设备等,以确保评标过程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中进行。应保管好整个招标过程中的所有^^文档并严格对评标过程中的情况进行保密,防止出现不必要的投诉。
参考文献
[1] 廖华云.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的完善[J].广西水利水电GX WA T ER RESOU RCES & HYD RO POW ER ENG IN EERIN G 2005( 1)
[2] 郭培勋.基于招标投标法的招投标法律制度问题研究[J].东南学术.2014年第1期
[3]陈建国.毛寿龙.公共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创新与地方治道变革——以山东省日照市为例[J].华东经济管理,2008年08月(第24卷第8期)
[4] 孙绍荣.行为管理制度的失效率治理设计的措省略化组合方法——以工程招投标制度为例[J]. 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 2012年10月.第32卷第10期
[5] 孙彤.孙亮.浅议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J].时代金融.2014年第9期中旬刊(总期第56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