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胎儿是否可以作为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的问题,存在着许多争论,各国对此的立法模式也多有不同。本文以此作为论述的核心,讨论胎儿作为权利主体的必要性,并对现有的法律提出改进意见。
【关键词】
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胎儿、继承能力、民事主体地位、立法模式
【正文】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许多法律问题同我们息息相关,继承法就是其中一种。
所谓继承法,就是调整继承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在这其中,关于胎儿是否是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否拥有继承能力的问题,学术上一直有所争论,各国的对此的立法也各有不同。那么,胎儿是否是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呢?如果胎儿是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意味着什么?如果不是,则胎儿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什么地位,该如何加以保护?针对这个问题,笔者想在此发表一些自己的观点。
在此之前,为了弄清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对所涉及到的概念加以阐述。
一、继承法律关系的相关概念:
首先,什么是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
我们所谈到的继承法律,是属于民法的范畴。要弄清继承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就先要明确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民法中,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如下: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必须有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参加,才能在主体之间建立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注1)
针对继承法律关系,其主体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指定,而对被继承人遗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民事主体。它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与其他公民与法人”。(注2)
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的是,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仅指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依照我国继承法,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都只能是公民,而且是与被继承人生前存在婚姻,血缘和家庭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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