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首先对公民财产权的内涵、外延及其历史演变进行阐述,接着分析西方发达国家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模式,并对目前我国现行保护私有财产财的有关规定进行比较,指出宪法国家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仍存在着不足,没有把私人财产作为基本人权和宪法权利来对待和保障,最后分析其原因,提出完善国家宪法私人财产权制度存在的现实条件,并探讨从增加①私人财产权不可侵犯条款、②征收和补偿条款、③私人财产的义务条款等三方面具体内容来进一步完善宪法。
【关键词】:公民财产权、保障模式、比较、不足、分析原因、完善
【正文】: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对现行宪法有关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进一步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对宪法作出的这一重要修改,必将产生重大影响。
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产生宪法以来,保护财产权就成为各国宪法的共同内容。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演变,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并称为三大基本人权,构成了人权大厦的基石。法国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庄严宣告:“凡分权未确立和权利无保障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由此可见,一部没有充分保障财产权的宪法是不完善的,剥夺人民财产权利的宪法不能成其为宪法。甚至一些现代国家把保护财产权作为政府的目的来对待。
一、财产权的内涵、外延及其历史演变。
现代意义上的“财产”则主要指金钱、产业等有价值之物质,精神文明成果及其产业。按法学词典解释:财产是指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总和,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分为: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等。财产权是对财产的全部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财产权在各国宪法中都有规定。从实质的角度看,财产权是指以能带来的社会生活上利益的财货为内容的权利,原则上应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作为转让或担保客体的权利。财产权是以所有权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存在于任何客体之中或之上的完全利益,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出借权、转让权、用益权、消费权和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私有财产权,简言之,是指私人对财产拥有的全部权利。它包括法律承认、保护的私人对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私有财产的外在表现是一种对物的权利,但其实质上体现的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一旦某人拥有对某物的所有权,就会排斥任何人对于该物的权利主张和行为要求。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基于这种所有权,所有权人和非所有权人之间确立了一种稳定的社会关系。财产权所体现和追求的就是人与人之间的这种权利义务明确而稳定的社会关系。
众所周知,传统私有“财产权”概念的核心乃是所有权,为此,近代宪法中的财产权概念,基本上指的就是财产所有权。近代财产理论建立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它以人权和自然权利为出发点,具有强烈的革命精神。特别是新兴的资产阶级已经取得了经济上的巨大成就,而他们的政治地位却没有相应的提高,他们的经济利益和地位没有得到法律的保障,因而保障私有财产就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一个主要目标。在这个时期,最具有代表性的人物是英国的大思想家洛克。他认为,人生而自由、平等并且享有维护自己财产的权利,取得财产权的主要方式是劳动。一个人自己的劳动成果,用双手创造出来的东西是他自己的财产。只要他经过劳动改变了任何物品的自然状态,这个东西就已经融入了自己的劳动,从而使它成为了自己的财产。 “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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