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渊源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内涵
(一)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内涵
三、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刑事立法、司法中实践情况
(一)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的实践情况
(二)罪刑原则对司法解释的要求和我国现行刑事司法解释罪刑法定原则贯彻的不足。
论罪刑法定原则
【摘要】
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新兴资产阶段针对封建社会的罪行擅断、司法专横而提出和发展起来的一项民主、进步的法治原则。本文拟通过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渊源、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涵、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正式确立,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以及罪刑法定原则对司法解释(送一特殊的司法实践)的要求等进行初步的考察和分析,以期对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情况有一个的大致性的把握。
【关键语
罪刑法定 历史渊源 实质内涵 立法实践 司法解释
【正文】
罪刑法定原则是以保障公民个人自由和限制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为价值向的。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民思想和法治的精神,因此普遍被世界上不同政治制度的国家的刑法采纳为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原则,甚至将是否遵从和推行罪刑法原则作为审视和检验一个国家刑法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要标准和尺度。
我国已将罪刑法定原则纳入现行刑法。这标志着我国刑法的发展已经融入了世界刑法发展的潮流,实现了我国刑法的现代化和国际化。
要让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中得中得以贯彻执行,必须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渊源;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意;以及我国刑法关于罪刑法定的立法现状、罪刑法定原则对司法解释的要求等问题有着一个正确的认识: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渊源
在欧洲封建社会时期,严刑拷打是合法的暴行,犯罪和刑罚不是预先用法律加以规定,而是根据国王、法官的意志,自由裁量定罪科刑,刑罚极其残酷。针对罪刑擅断这一封建社会的司法黑暗,欧洲各国新兴的资产阶级提出了罪刑法定的口号。一一概言之,罪刑法定原则最初是资产阶级在刑法领域里反对封建时代罪刑擅断主义所取得的一项划时代的进步步成果。
从法律文献记载看,现发现的最早的反映罪刑法定原则的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暑的《自由大宪章》。该法第39条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遵照国内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在此规定下,罪刑法定主义思想先后被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求书》及1689年的《权利法案件》等法律文件确认。
从学理上看,十七、十八世纪欧洲的多位启蒙思想家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进行地系统全面的阐述。如法国的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英国的洛克的《政府论》等。这些著作在欧洲大陆掀起了一股思潮一一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潮,与封建社供求矛盾罪刑擅断主义相对抗。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概念的完整表述是近代刑法学之父费尔巴哈完成的。他在其著作《刑法教科书》中写到:“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这句著名的法谚提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完整概念,其含义为:什么行为是犯罪,到底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均应由法律来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任何人、任何机关都不得随意给一个人定罪;一个国家对犯了罪的人没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运用,以及各自具体犯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也都要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任何人、任何机关都不得对一个人枉施刑罚或滥施刑罚。
在近现代史上,法国是最先将罪刑法定原则写入刑法典的国家——1801年颂布的《法国刑法法典》第四条规定:“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明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处以违警罪、轻罪和得重罪。”这在世界刑法史一开辟了在刑法典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先河。此后,欧洲各国效仿法国这一做法,相继在本国刑法典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
综合各国刑法典的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1、成文法主义。
2、禁止类推才对法律作扩大、扩张解释。
3、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4、禁止适用事后法、刑法的效力不能溯及既往。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内涵
(一)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因受左的思想的影响,法治建设发展缓慢,建国三十年始才颁布第一部刑法典,即1979年刑法。在该法中,没有确定罪刑法定原则,相反地却规定了刑法的类推制度。这虽然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且对类推制度的适用规定了极为格的程序,但不可否认的是,类推制度的适用,体现了我国当时过于强调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而忽略了其人权保障机能的价值取向。仍至以美国为首的一此西方国家屡次以此作为根据指责我国不尊重人权。
理智与 现实告诫我们;中国要实行对外开放,要步入法制国家行列,就必须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尤其是在我国一直争取加入并已经实际加入世纪贸易组织的情势下,我国刑法理论发展中的基本观念问题也随着入世受到影响,发生变化,并逐步与世界各国刑法相协助调。正是在这种大趋势、大背景下,我国对1979年颁布了刑法进和了大规模的修订,于1997年3月14日第八节全国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
新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理。”这一规定结束了我国刑法类推制度的历史,以坚定的立场、现明的态度、庄严的条文,将罪刑法定原则写入了刑法典;这一规定规定了标志着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正式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的发展已经融入了世界刑法发展的潮流。实现我了国刑法的现代化和国际化。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内涵
罪刑法定的实质在于运用法律限制罪与刑的事用,以反对罪刑擅断,保障公民人权。罪刑法定最表层的含义是对罪与刑的适用在时间和空间上依法进行限制:
1、罪刑法定原则关于罪与刑的适用在时间上的限制——从旧兼从轻生则。
从时间上看,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只能适于刑法生效之后且在追拆时效之内的行为。即罪刑法定原则在时间上一规定性表现为刑为刑法既排斥溯及既往,又反对无限拖延,也就是说,在法律尚未确定犯罪与刑罚与刑时,行为不能被定罪处刑;当行为已过追溯时效期限时,该行为不能被宣布为有罪和被处以刑罚。由于罪刑法定主义是在与罪刑擅断主义的斗争中产生的民主刑法理论,所以排斥溯及即往的宗旨在于排斥罪与刑对既往的行为的适用,刑法生效以前当时法律无罪而新法有罪的行为,不能按新法定罪处刑;同时,从罪刑的轻重的角度看,当一行为在新法和旧法下均系有罪时,罪刑法定原则禁止溯及既往的规颇高性只能限于排重罪与重刑适用于既往的行为,即发生于旧法时代,但追诉于新法时代的行为,如果旧法处理刑更轻,则不能适用处刑较重的新法;如果溯及既往有利于被告时,即新法处刑更轻或不认为是犯罪时,则不能一味的拘泥于排斥溯及即往的排斥新法的适用。因此罪刑法定原则在溯及力问题上的总的要求是以从旧(既新法不溯及既往)为基础,以从轻(即较轻之新法可以取代罪与刑规定的旧法的溯及既往)为补充即从旧兼从轻。
2、罪刑法定原则关于对罪与刑的适用在空间一的限制——排斥类推制度。
从空一看,刑法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只能适用于刑法明文规定的行为领域。即什么行为是犯罪,到底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均应由法律来规定,法律有规定的,任何人、任何机关都不得随意给一个人定罪;一个国家对犯了罪的人设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运用,以及各自具体犯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也都要由法律作出明确的定,法律没有定的,任何人、任何机关都不得对一个人枉施刑罚或滥施刑罚。
罪刑法定原则禁制法院扩大刑法的 适用范围,排斥类推,在法无明文规定的领域,任何人无权破法而行,不能对刑法未及的领域适用刑法。我 国刑法修订后,取消了适用将近18年之久的类推制度。这充分体现了“法无明文规定不定为罪”的 罪刑法定原则。
3、罪刑法定原则对不定期刑的否定和禁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