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免费获取|
免费论文网
  • 网站首页|
  • 论文范文|
  • 修改降重|
  • 职称论文|
  • 合作期刊|
  • 论文下载|
  • 计算机论文|
  • 外文翻译|
  • 免费论文|
  • 原创论文|
  • 开题报告论文
搜索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免费论文 -> 法律论文 -> 论罪刑法定原则(二)
法律专业论文| 护理学论文范文| 动画专业论文| 新闻专业论文| 环境工程| 艺术设计| 社会工作| 环境艺术设计| 城市规划| 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下载| 社会学论文范文|
信息计算科学论文| 计算机论文| 法律论文下载| 环境科学论文| 医学论文| 报告总结| 食品论文| 社科文学论文| 政治论文| 医药医学论文| 论文格式范文| 建筑学论文范文|

论罪刑法定原则(二)

论罪刑法定原则(二)
罪刑法定原则强调对每一种犯罪因处以何种刑法,当由法律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在涉及到处以有期徒行的情形时,刑期规定的更是应当明确而具体。因此,很明显的,不定期刑是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的,故,不定期被罪刑法定原则所否定和禁止。
三、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刑事立法、司法中实践情况
(一)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的实践情况
1、罪刑法定原则上是贯穿新刑法的一条主线。
1997年通过了新刑法是在我国1979年颁布了实施的刑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比较新旧两部刑法,不难看出,罪刑法定原则上是贯穿新刑法的一条主线。具体表现为:
(1)新刑法规定了完整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
新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理。”该规定宣示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正式确定,具有统揽全局的功能,是罪刑法原则各项具体规定的前提和基础。
(2)新刑法废除了1979年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类推制度。
罪刑法原则要求只能用刑罚惩罚刑法已经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对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理。而类推制度恰恰是惩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的,尽管我国1979年刑法对类推适用了严格的限制和控制,但从本质上讲,类推质度是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的。要实行罪刑法定原则,首当其中的工作就是要坚决废除类推制度。因此,新刑法一经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就断然废除了1979年刑法规定的类推制度。
(3)新刑法第72第中重申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也就是确认刑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即往的效力,但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况下,允许刑法有溯及力。1979年刑法已曾明文规定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但在随后颁行的一系利单行刑事法律如198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3第,1982年3月《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2第,均规定的“从新”的原则。这无疑是对1979年刑法确立的从旧兼从新原则的否定。因此,新刑法重申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这无疑具有拔乱反正的现实意义。这也就意味着,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所体现的法治精神,今后我国新颁行的刑事单行律例在溯及力问题上将不在允许采取刑法可以溯及既往的从新原则。
(4)新刑法在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确定化方成取得了巨大的进展。
与1979年刑法相比,新刑法条文由大979年刑法的192条增加为452条,净增加了260条,其中分则部分的条文增加的247条。分则条文增加主要是对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分解了投机倒犯罪、流氓罪和玩忽职守守罪三个“口袋罪”,具体罪名从一百多个增加到四百多个,充分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对犯罪构成要件明确化的具体要求,加外所规定的每个具体罪名之后都有明确的法定刑,至少有一个包含多个刑种或刑期的量刑幅度等等。
(5)新刑法彻底根除了不定期刑。
我国1979年刑法分则对诬告陷害罪的刑罚是规定为参照料所诬告陷害的罪刑的性质、情节,后果来量刑给予刑事处分。这一规定还带有浓厚的不定期的色彩。新刑法则对此做了修订,新刑法第二百四三条第一款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新刑法对诬告陷害罪按其情节和后果的不同,将刑期划分为两个量刑档次,使诬告陷害罪的刑期明确而具体。这充分体现的罪刑法定原则关于禁止不定期的积极要求。
以上是我们注意到的罪刑法定原则贯穿于1997年刑法修订成果的积极因素。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地:
2、新刑法在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现试举例如下:
(1)新刑法还没有彻底的接纳近代刑法关于人权保障机能的理论和理念,还过于强调刑法的社会保障功能。
新刑法第二条关于刑法任务的表述沿袭了1979年刑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办作斗争……”
一切就是所有,就是一个不落,一个不漏。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就会出现以牺牲程序的合法性为代价,刻意追求打击犯罪的力度,并进而导致诸如孙万刚案、杜培武案等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些冤假错案的发生显然是与我国刑法关于人权保障机制的缺失相关联的。上述冤假错案的发生与美国的新普森故意杀人案的判决结果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表明我国新刑法还没有彻底的接纳近代刑法关于人权保障机能的理论和理念,还过于强调刑法的社会保障工能,为什么不能在刑法的任务中,直接了当的写入关于人权保障的内容呢?
令人振奋和鼓舞的是,我国在2004年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内容,及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该条的第三款写入了宪法。这标着我国关于人权保障的问题已经提升到了宪法的高度。这为新刑法进一步修订时,将人权保障的内容和理念纳入刑法提供宪法依据。
(2)新刑法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存在与否作为检验和判断行为的罪与非罪的标准,这是不妥的。
新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只作形式上的定义,仍然基本沿用原刑法第十第规定关于犯罪的实质性定义,即“一切……危害社会的所为,……都是犯罪”,以致不得不保留任意性极大的“但书”,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很明显的,罪刑法定原则已经在犯罪的概念上大大的打了折扣。事实上所有违法行为都具的社会危害性,如时某一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则该行为不应归入违法行为。再从违法与犯罪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所有的的犯罪都已经属于违法行为,但不是所有的违法都已经构成犯罪。即违法行为是一个比犯罪大得多的上位概念。
显然,新刑法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存在与否来作为检验和判断行为非罪的标准,这是不妥的这是与罪刑法定原则不相符的。这一做法也使得刑法学界对犯罪基本特征的概括描述仍然陷于逻辑矛盾之中,依然把处于不同层次的违法和为特征和犯罪行为特征并列起来,依然将社会危害性视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将刑事违法必与应受刑罚性当作法律表现和法律后果方面的特征。
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是犯罪取决于刑法的规定性,犯罪特征只在于其刑法性质的特殊性——即,凡是被刑法分则明文宣布为犯罪的违法委为就已经不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犯罪行为。这就使得犯罪行为与一般民事或行政违法行为划清了界限。这个界限完全取决于不同性质的法律的明确规定性,而不是由司法人员(如法官)对行为的危害程度的大小来加以认定,从而排除定罪上任意性。因此,有必要对新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重新进行审视并作必要的修订。
(3)新刑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使从旧兼从轻的刑法溯及力原则受到了挑战。
新刑法第十二条在溯及力问题上虽然再次重申了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但是第一百零一条双规定:“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不特别规定的除外。”
由上可见,新刑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即“但书”的规定使得从旧兼从轻的刑法溯及力原则受到了挑战,该原则能否得以保持其稳定性也受到置疑。这种置疑和担心不是没有根据的。因为,1979年刑法就已经确立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但是在此后颁的刑事特别法中,就已多次突破这一原则而实用从新的原则。因此,新刑法没有明确宣布今后的刑事特别法和刑事条款不得溯及既往,这就很难说刑法溯及既往的历史不会重演。故,我们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加以审视,以期通过立法即刑法的修订工作,疏堵住新刑法关于刑法溯及既往能力方面的规定存在的漏洞,以期更好贯彻和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
(4)新刑法在罪刑规定的明确人方面仍有不足之处。
新刑法分则的条文在1979年刑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二百多条,罪名增加了二百多个,在罪刑规定明确化方面取得重大进步。这无疑应予充分肯定。但仍有不足之处:
一方面,新刑法虽然对玩忽职守罪进行地分解。但分解得并有彻底,新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特别是第二款规定的(徇私舞弊类的)玩忽职守罪依然是一个小“口袋罪”。
另一方面,新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情节严重”、“等”、“行凶”等概念,内涵和外延不清,存在着语义不清,逻辑混乱等问题。这显然也是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有一定距离的,定立法技术有必要加以提高和改进。
(5)新刑法总则在量刑问题上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存在歧义。
新刑法第六十三条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当刑法分则对同一种犯罪,不多个不同刑罚种类的规定的情况下,此规定中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当作何种理解是存在有争议的。例如:新刑法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行——发新刑法故意杀人罪就规定了三个刑罚种类,其中对有期徒刑这一刑罚种类又规定了两个档次的量刑幅度。在这种情况下,若某一故意杀人罪的犯罪行为人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时,当如何对其刑呢:“即,是选择适用较轻的刑罚种类来对其量刑就视为减轻处罚呢?不是必须得在最轻的刑罚种类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姑且将情节较轻的这一量刑情节排除在外)这一法定刑期以下来量刑才能视为对其减轻处罚呢?这在司法实践踏是存在争议的。人文义思想较生的法院和法官会选择后者;重刑思想的法院和法官则会选择前者。之所以会出现两种不同的司法实践倾向,就是因为新刑法关开减轻处罚的规定在歧义气致。关于这一问题从根本上讲必须得通过立法的方式即通过新刑法的修订工作来加以解决。
当然,在立法对新刑法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作出修订之前,司法解释的有权主体即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过一问题作出专项司法解释,以此统一司法审判实践在量刑过程中关于减轻处罚的法律适用尺度和标准。
从法上举例可见,新刑法在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时仍然存在若干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均有必要切实加以解决,以便宜好地在我国刑法中贯彻罪刑原则,从立法的解度将罪刑法定原则贯穿于刑法的始终。
(二)罪刑原则对司法解释的要求和我国现行刑事司法解释罪刑法定原则贯彻的不足。
1、罪刑法定原则对刑事司法解释的要求。
对刑法的适用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专门的一项长期性工作,刑事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法律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
罪刑法定原则一但确立,刑事司法解释必须遵从这一原则而不能离这一原则,否则,罪刑法定原则就不能在司法实践中,得以真正的贯彻。这刘要求刑事司法解释必须严格地阐释法律,对法律的本义,应有之义作出解释,而不得解释扩大法律的本义,应有之义,否则,就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而回到了“类推“、”罪刑擅断“的老路。换名话说,刑事悚支解释必须受刑法条文立法愿意的制约,其解释结论必须是刑法规定可以涵盖的,而不能超出,违背或者修改、补充刑法条文的原义;而且,解释的结论对普通的公民来讲,都不是感到意外的,也就是说刑事司法解释不能不考虑公民的可预测性,可以感知性,而不能侵犯公民的预测可能性,不能超出公民的可预测范围。基于这一要求,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司法解释方法显然都是与畸形法定原则不相符的,刑事司法解释只能遵从文义解释和缩小解释的司法解释方法。
2、我国现行刑事司法解释对罪刑法定原则贯彻的不足
考察我国现行的相关刑事司法解释,不难发现,不是所有的刑事司法解释都遵从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4月6日《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新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涉的“其他罪行“显然是相对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而言的,并无其它特别的要求和规定,但该司法解释却将“其它罪行”。界定为是指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其它罪刑”作了扩张性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致使司法实践中不少被告人在坦白交代了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罪行后大呼“上了法律的当”其实问题本身不在法律,而是司法解释出了偏差,司法解释没有按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来办事。
因此,这有必要引起司法解释的有权主体的重视,对现行的刑事司法解释进行必要清理,使之更好体现和贯彻刑法定原则的法治精神。进而使刑事司法解释更好地指导和服务于刑事司法实践特别是刑事审判工作。
综上所述,罪行法定原则是近代新兴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社会罪刑擅断的有力思想武器。新兴资产阶级一经夺取国家政权,就将罪行法定原则决定为本国的刑法基本原则。现在罪刑法定原则已为世界文明国家普接受。推崇为本国的基本原则。我国新刑法已经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实践方面同,新刑法废除了类推制度;重申了刑法在溯及力问题的从旧案人轻的原则;彻底根除了否定期刑;在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确定化方面取得了区大的进展。总而言之,新刑法基本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但是我们仍应当看到,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新刑法中的尚存在贯彻得不彻底,不充分的问题,这有待于通过立法活动加以解决。在司法实践方面,刑事司法解释对刑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刑事司法解释应当遵从罪刑法定原则。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我国刑事相关司解释,尚有部分存在背离罪行法定原则的法治精神的问题。因此,刑事司法解释的有权主体有必要对现行刑事司法解释进行清理,使之真正完全地符合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审判实践。
【参考书目】
1、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版。
2、陈正云主编:《中国刑法通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版。
3、陈兴良主编:《刑法全书》(《罪刑法定原则》一节,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1997版。
4、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了版社1993版。
5、陈兴良著:《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6、包文等著:《刑法总论专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7、周旺生主编:《立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版。
8、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出版社1999版。


首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尾页 2/2/2

论罪刑法定原则(二)由免费论文网(www.jaoyuw.com)会员上传。
原创论文流程 相关论文
上一篇: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下一篇:论违约金及其适用
推荐论文 本专业最新论文
Tags:法定 原则 【返回顶部】
精彩推荐
发表论文

联系方式 | 论文说明 | 网站地图 | 免费获取 | 钻石会员 | 硕士论文


免费论文网提供论文范文,论文代发,原创论文

本站部分文章来自网友投稿上传,如发现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指出,本站及时确认并删除  E-mail: 17304545@qq.com

Copyright@ 2009-2023 免费论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