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模式和证明模式的转型催生了对证据领域问题的关注,而证据法也由此得以成为备受瞩目的显学。证明模式的转型带来了巨大制度空缺,拥有发达证据规则的英美法系当然成为我们证据立法所借鉴的对象,我国证据法的发展从域外规则的借鉴和移植中获得了许多灵感。这种借鉴为我们的证据法学研究提供了基本的研究对象和交流基础。但是随着司法证明体制改革的日渐深入,这种制度移植也逐渐产生了一些不足。产生这种不足固然有多种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单纯移植规则无法应对证明模式转型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正如前面所述,证明模式转型所涉及的绝不仅仅是庭审阶段的问题,而是包括审前和庭审阶段在内的整个司法证明过程的问题,其所涉及的领域已经触及了多个学科。而英美证据法则更多地关注庭审阶段的证据可采性问题,因此单纯地移植证据规则显然是无法应对整个司法证明过程的。此外,我们正处于证明模式的转型时期,许多问题的产生往往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而发展得高度成熟的英美证据法则常常是一种静态意义上的规范。比如说,英美证据法已经发展出高度成熟的传闻规则和交叉询问规则,但这些规则适用的前提是证人出庭,而我们所面临的恰恰是证人出庭率低。这种情况下,仅仅规定传闻规则和交叉询问规则并不能自然而然地解决证人不出庭的问题。
移植法学在解释力上的局限性表明了对司法证明领域的研究需要有更宏观的视角和更多样的方法。如前所述,证明模式的转型本身涉及多学科的领地,因为要解决证明模式转型所带来的诸多问题自然也需要多科学通力合作和互动,这为我国证据科学的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基础。比如说,证明模式转型所带来的一个重要问题便是如何在转型背景下保障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也就是减少错案的发生。而错案的发生原因则是多样化的,贯穿于整个司法证明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比如,错案的发生主要基于侦查阶段刑讯逼供,这就涉及律师在场权、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等程序法问题,也可能涉及证明对象要求过高等实体法问题;错案的发生也可能基于对某类证据的错误认定,这就可能涉及法庭科学问题;错案也可能基于我们侦查力量落后,这就涉及侦查学的内容;错案的发生也可能是因为司法腐败或者不当的司法管理模式导致的,这就涉及司法体制问题;当然,错案还可能是因为采纳了不该采纳的证据,排除了不该排除的证据,这属于证据法的传统领地。因此,可以说就错案问题而言,对其造成的影响绝不仅仅只是一个阶段或者一个学科的问题,而是与司法证明过程相关的各个阶段、各个学科都会涉及的问题。
因此,针对转型社会背景下的中国在司法证明领域提出了我们所面临的独特问题:从时间维度来说,这种问题之独特性在于证明模式处于转型之过程,是一种动态的发展过程,其所提出之问题也具有一种动态的变化性,远非静态的规则所能完全容纳;从空间维度来说,这种问题的特点在于其往往不局限于司法证明过程中的单个学科领域,而是关涉两个甚至多个学科领域。就国内学界近年来一直关注的热点问题,如刑讯逼供、错案、证人出庭、律师三难、庭审走过场等,实际上都是例证了在这种独特时空背景下问题的独特性。独特的问题对传统学科相对稳定的界限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应对新问题的过程中,司法证明过程中所关涉的各个学科都从自身的立场和视角出发开出不同的药方,从而开始产生前文所提出的那种学科交杂状态。这种交杂状态实际上对司法证明领域各学科之间格局的整合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也是为什么近年来许多学者开始有意识地反思这种格局分布和走向的原因。
四、证据问题研究领域的初步检讨
假如证据科学代表着重新整合本文第一部分所描述的司法证明领域之间的学科分割的一种努力,那么关键的问题或许在于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整合。以证据法为视角,从一种理想型方法出发向证据科学的努力就可能存在两个极端:一端是将证据法仅仅视为以证据可采性为核心领域的学科,也就是塞耶版本的证据法观,而另一端则是脱离了司法证明领域的证据科学的高级阶段,这可以以舒姆的探索为例,那么,绝大多数的主张都处在这两个极端之间。以这样一种框架来看待国内对于证据法之学科定位,可以形成一个非常有意思的图谱。
以上述理想模型为框架,国内对证据法学科定位的讨论大致处于五种不同的位置。
第一种基本接近于塞耶式证据法观,即将证据法的研究领域定位于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上。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是易延友。易延友主张证据法学应以证据可采性规则以及证明对象、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等作为研究对象。
第二种方案则是陈瑞华的主张。陈瑞华提出一个分流方案:(1)保存原有的“证据学”概念,从“如何发现事实真相”的角度出发,研究如何有效地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如何全面地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2)而“证据法学”则站在“如何限制和规范发现事实真相的活动”的立场上,将证据规则问题纳入到诉讼程序的轨道,使之成为法庭审判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上,陈瑞华将刑事证据法所规范的主体内容界定为有关证据能力的规则和司法证明的规则。
第三种方案是何家弘和吴丹红的方案,主张证据法学只研究规范证据的实体规定,包括证据法的基础理论、证据制度、证据能力和司法证明(包括证明对象、责任、标准以及免证事实)。
第四种是以张保生、王进喜和常林为代表的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所倡导的别具特色的实践学派。与其他主张相比,该主张最大的特色在于对证据法的学科探索不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而且付诸具体的实践。总体说来,该学派的工作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证据规定的起草,从中国司法审判实践与国内外证据法理论结合的角度进行的探索;二是把证据法和法庭科学两个研究领域、两支研究队伍集合起来。 这种实践性探索不仅仅从学科建设的角度大大推进了中国证据法学科发展进程,而且还从某种意义上为中国证据法学科探索提供了近距离观察的样本。
第五种主张是龙宗智的大证据学观,将证据学界定为“关于证据和证明的系统性知识”,而将证据法学界定为“证据学在法学的分支领域,是在一般证据学基础上在法的空间中通过法律规制来运行的实现法的任务的证据学”,并在此基础上初步构建了证据学的学科体系。可以发现,大证据学观很大程度上已经接近了舒姆所倡导的证据科学的高级阶段了。
这五种主张基本上占据了证据科学图谱上的各个波段,这种主张的多样性和反思的密集度,一方面充分反映了司法证明领域学科边界正处于一种急剧变化的阶段,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学科背景出发提出了不同的主张;另一方面,这些主张实际上涵盖了西方证据科学发展史上的各个阶段。比如,陈瑞华的主张实际上暗合了斯蒂芬之前的证据法学与诉讼法结合在一起的状态;易延友的主张则更倾向于塞耶版本的主张;龙宗智的主张大致接近于证据科学高级阶段。可以说西方两百多年来证据法学科发展史浓缩在我们短短的十年之中。上述五种主张反映了一种共同的趋势,那就是司法证明领域的各学科边界正在变动之中,分歧主要存在于往哪个方向变动。
五、主要参考文献:
[1] 吴洪淇:《英美证据法理论传统的二元格局》[S].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2] 何家弘主编:《证据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页
[3]刘振航主编.数学建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许卫兵.磨•模•魔———证据的现状[J][美]理查德·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