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耶之后,威格莫尔继续其未竟的事业。威格莫尔1893年开始在西北大学法学院任教,1901-1929年间任法学院院长。威格莫尔延续了塞耶的努力,使得证据法学科地位得以真正确立:一方面,在威格莫尔所处的时代,证据法已经正式成为法学院一门独立的课程,开始与传统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驾齐驱;另一方面,在《普通法审判中的英美证据法专论》中,威格莫尔对英美证据法的理论体系进行详细的梳理,并对当时美国的司法判例进行了严密的系统化。因此从19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的70年代均可以纳入证据法学科稳定形成时期。这种研究范式到了威格莫尔的《普通法审判中的英美证据法专论》达到了巅峰的体现。但也就是在威格莫尔的后期代表作《建立在逻辑学、心理学和一般生活经验基础上的司法证明原则》,开始展现出其他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学科“侵入”司法证明过程的可能性。在这部著作中,威格莫尔将证据法的研究划分为两大领域,即证明原则和法庭裁判规则,将证明原则视为优先于法庭裁判规则的研究,呼吁在理解法庭裁判规则时应该先了解证明原则的研究。
3.其他学科对证明领域的入侵
证据法的研究范式的转化在威格莫尔身上得到了非常生动的体现,但是最早从其他学科关注证据法问题的并不是威格莫尔而是20世纪早期的一些心理学学者。1908年,应用心理学奠基人穆斯特伯格出版《在证人席上》(On the Witness Stand)一书,率先鼓吹在法律诉讼的目击证人质证程序中运用心理学知识和技术,但是该书很快激起了威格莫尔的强烈反应。与此相似的是,耶鲁大学法学教授罗伯特’哈钦斯有关心理学与证据法的^文档同样遭到了威格莫尔的强烈批评。威格莫尔实际上并不反对将心理学研究成果与法学结合起来,在他的《司法证明科学》的几个版本中都包含着大量的心理学成果,并且每更新一版都在心理学领域耗费大量的精力,他甚至邀请哈钦斯参与其第三版的修改,只因哈钦斯婉拒方未能如愿。不仅如此,威格莫尔还在西北大学法学院开设了有关“司法证明科学”的必修课,将其作为“证据Ⅰ”课程,教材便是其后期代表作《司法证明原则》,该课程是修习传统证据法课程的“证据Ⅱ”的必要准备阶段。此类课程改革尝试在20世纪的上半叶得到了相当一部分大学的响应:杰罗米·迈克尔在哥伦比亚,杰罗米·弗兰克在耶鲁,马克斯法官和欧文·拉特在辛辛那提。马歇尔·霍特斯(Marshall Houts)在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列奥·列维在宾夕法尼亚大学等都进行了类似的尝试。
这些早期的努力尽管都带有或多或少的缺陷,但却为司法证明过程整体的扩张开创了先例。到了20世纪七八十年代,心理学对证据法的“入侵”俨然已经蔚为大观了。心理学研究在目击证人辨认、品性证据、传闻证据规则等方面的研究均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证据法研究的心理学视角仅仅是其中的一个分支。在七八十年代之后,概率论、经济学、女权主义运动乃至其他自然科学都纷纷进入证据法研究领域,并大量地挤占传统证据法教义性研究的空间。这是证据法学研究跨学科趋势在知识层面的体现。而在作为知识生产机构方面,证据法的跨学科研究有着深厚的基础。20世纪60年代之前的法学院大体上由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占据着,他们有着深刻的政治共识和专业化的行业知识和话语。但是,随着政治共识的破裂,许多传统的法律知识已经越来越无法解释和应对现实社会的需要了。于是,社会再也无法放心地将诸多转化为法律问题的社会问题交给法律人去处理。这种大背景带来了法学院知识生产范式的转化。许多其他学科的人士也开始对法律问题发言,有些甚至直接受聘于法学院,还有很多法学教授开始和其他专业人士合作撰写^文档。除此之外,美国特殊的法学研究制度比如与法学相关的博士候选人培养都放在其他学科里等,也为法学的跨学科研究奠定了基础。在这种大背景下,证据法研究也未能幸免。
4.证据科学
证据法的跨学科研究使得其他诸多学科纷纷将疆域延伸至证据法领域,从而形成了证据法跨学科研究的多个分支。但这种研究状态只是大致构成一系列运动(如法律的经济分析运动)。而且大致可以视为是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入侵”法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然而,证据研究领域毕竟不同于法学跨学科研究领域,其中一个重要进展是,随着跨学科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一些学者开始探索建立一门专门研究证据和证明问题的更具整合性的“硬”学科。这种努力几乎同时在英美两个国家展开。
在英国,出身于法理学领域的威廉·特文宁对证据法的研究表示出不满。多年来,他在证据法研究领域主要从事了以下几项工作。首先,证据法学思想史的整理与挖掘。这方面的成果集中体现在其专著《证据理论:边沁与威格莫尔》和所主编的一系列著作之中。其次,对法学教育特别是对证据法之法学教育的研究。再次,组织并积极参与了伦敦学院大学(UCL)证据科学研究小组的研究。最后,对于证据法与叙事理论之间的跨学科研究做了很大的努力。后三方面努力均集中体现在其专著《反思证据:开拓性论述》中。在此研究的基础上,他提出将证据,而不是证据法,作为跨学科的主题。而美国学者戴维·舒姆则直截了当主张去发现证据的共同基础,并对证据科学的知识体系做了深入的研究和细致的建构。在《关于证据科学的思考》这篇^文档中,舒姆对证据科学的概念、内在要素及整体框架做出了系统的架构。这些努力代表着关于证据科学的探索正在进入实质性阶段。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特文宁和舒姆仅仅是探索证据科学的各学科中法学的代表人物而已,目前在探索证据科学的至少还包括哲学、经济学、统计学、医学、法庭科学、认知与决策科学等其他学科的一些学者。
证据科学的探索不仅仅停留在知识层面,而且还逐渐在学科层面进行一些努力。以威格莫尔等人的实践为基础,在当代,理查德·埃格里斯顿爵士在莫纳什大学,特伦斯·安德森在迈阿密大学的证据研习会,戴维·舒姆在莱斯(Rice)大学以及特文宁在华威大学和伦敦学院大学都开设了力图打通整个司法证明过程的课程。尽管这些课程还都带有很强的实验性质,但其对证据科学学科探索却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二)证据科学发展的两大动力
上述内容大致勾勒出了证据科学的发展历程。从这一发展历程来看,证据科学的发展本质上是传统证据法仅仅关注法庭庭审过程中的可采性问题这样一个狭小领域的一种反动,一些证据法学者不再满足于仅仅局限对这一狭小范围的教义性研究,而证据规范范围的缩小和刚性的弱化更是加剧了这种不满。与此同时,其他学科也希望将范围扩展至证据法的传统领域。这种不满和扩张最初仅仅是个别学者的行为,比如威格莫尔对于证据规则范围缩小之忧虑以及穆斯特伯格将心理学扩展至证据法领域的尝试。在没有足够社会需求支撑的情况下,这些忧虑和扩张往往只能停留在个人思想层面而无法上升至学科层面。因此,在20世纪上半叶,尽管在司法证明领域已经出现了一些努力,但正如一些学者所评论的那样,这些努力似乎为一种诅咒所缠绕,总是昙花一现而未能得到大规模的响应。因此,可以说,证据科学发展的两大动力在于社会需求与学科竞争。
社会需求是证据科学发展的根本动力。证据法学科发展史的流变大致经历了从混沌的混合状态-证据法学与其他学科截然划分的状态-证据法学与其他学科交叉研究-迈向整合性的证据科学这样四个阶段(尽管最后这个阶段还处于萌芽状态)。换言之,证据法学学科大体上经历了合-分-合的发展过程。但是,第一阶段的混合状态与第三、四阶段的整合状态,显然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学科状态。它们之间的差别从学科本身来说,就是前者的混合状态本身是一种较为松散的结合,还谈不上像今天的学科一样去追求自主的方法意识和研究对象,而后者则已经自觉去追求概念的制作、命题的建立、理论的整合和统一的建构了。除此之外,最重要的差别还在于第一阶段的混合状态所面临社会状态是农业社会,社会结构和运作机制还相对简单,职业分工也还不那么细化,相应的法律规范也比较简单。比方说,当时的律师的分工远没有达到今天的程度,律师往往是多面手甚至完全不需要经过法学院的正规教育。而第三、四阶段所应对的社会则是高度复杂的现代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有高度复杂的社会结构,有高度分化的法律职业者,有9·11恐怖袭击。这个阶段的学科整合的最大推动力就是希望能打破原来分科壁垒森严所带来的知识盲点,因为这些知识盲点正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灾难。这就说明了学科作为一种话语实践,一种社会践行,决定其发展流变的最大动力是来自于社会的需要。证据法学的发展过程也大致体现了这一点。
证据的直接动力则来源于学科内部的竞争和发展。前已述及,学科发展流变的根本动力是来自于社会需要,但是这种动力的运作恰恰是通过学科内部的分化、竞争与发展来实现的。社会分工的需要产生了专业化的进程,专业化又产生了相对集中的学科焦点。但是,专业化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学科便会吸引越来越多的学者来生产更多的知识,从而使学科知识体系变得更为严密,但是专业化达到顶峰的时候,就会出现所谓的“分裂和交杂”的双重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会自然而然地产生学科的“交汇面”,也就是不同学科知识的重叠之处。在交汇面从事研究的那些学者便会意图将各个碎段结合成一个交杂的领域。知识社会学上对学科流变过程的分析在证据法学学科领域得到了验证。证据法的教义性研究在威格莫尔手里达到了巅峰,这种巅峰状态所带来的便是绵延数十年的证据立法运动,最终产物便是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但是这种高度专业化程度自70年代之后便开始出现裂缝。而重要的始作俑者恰恰是处于证据法与其他学科之间的中间状态的法理学者威廉·特文宁。这虽是一种偶然,但是其中也隐含着必然。假如特文宁的出现意味着一种分裂的话,那么舒姆和其他跨学科研究学者则代表着一种交杂。因此,证据科学探索的出现大体上可以视为是证据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分裂和交杂”的一种必然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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