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以功能特征为视角。该观点强调科学证据在司法裁判中的功能,旨在通过阐明科学证据在查明案件事实方面的某些特征界定科学证据。如陈学权认为科技证据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方法发现、收集、保全以及揭示其证明价值的或本身就具有科学技术特性的一切具有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 陈学权. 科技证据论——以刑事诉讼为视角[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51]需要指出的是,有的学者虽然承认科学证据在识别其他证据方面具有重要的功能,但认为所谓科学证据仅仅是一种刑事证据的运用,并非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如胡锡庆认为现代科技证据,不是诉讼证据的一种,而是指涉及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现、提取、固定、推断对案件有证明意义的事实,包括:鉴定结论、视听^^文档、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胡锡庆. 诉讼证明学[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95]持此观点的还有何家弘[ 何家弘,刘晓丹. 论科学证据的采纳与采信[J]. 中国司法鉴定, 2002(1):14]、黄冬艳[ 黄冬艳. 对科技“证据”概念的重释[J].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2009(2):13-14]等人。
(4)以实用主义为视角。英美法系国家学者比较注重司法实践中具体科学证据的运用,往往详尽列举科学证据的外延,较少关注科学证据的具体内涵。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乔恩·R·华尔兹教授关于科学证据的说明。华尔兹教授在《刑事证据大全》一书中指出“随着人类知识的增加,获得或证实数据所需的新的科学和实验技术已得到专家们的认可。一般来说,如果诉讼律师奠定了合适的基础,那么这些技术将被确定为可采纳的证据。”“科学证据主要包括十三个领域:(一)精神病学和心理学;(二)毒物学和化学;(三)法庭病理学;(四)照相证据、动作照片和录像;(五)显微分析;(六)中子活化分析;(七)指纹法;(八)DNA检验法;(九)枪弹证据;(十)声纹;(十一)可疑文书证据;(十二)多电图仪测谎审查;(十三)车速检测。”[ [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M]. 第2版. 何家弘等译.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456-582]与此类似的还有豪森斯、英博和斯塔斯合著的《刑事案件中的科学证据》以及安德烈·A·芒思森思、卡罗尔·E·亨德森、沙龙·G·波特伍德合著的《在刑事案件中的科学证据》等著作中关于科学证据外延的列举。
以上观点,从不同侧面和角度说明了科学证据的特征和属性,这对于科学证据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然而,概念是区别一事物与他事物的本质属性的反映,仅仅从某一侧面界定科学证据难免有失偏颇。笔者认为,界定科学证据应抓住其本质属性,在此基础上,着力阐明其区别于非科学证据即经验证据的特征。基于此,笔者赞同学者张斌关于科学证据的界定:科学证据就是运用具有可检验特征的普遍定理、规律和原理解释案件事实构成的变化发展及其内在联系的专家意见。该观点揭示了科学证据的本质属性、作用机理和功能特征,阐明了科学证据与经验证据的区别。此外,界定科学证据的概念还应进一步列举其外延,以利于科学证据具体形态的把握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运用。依据证据学基本理论和现行法律规定,目前我国科学证据主要包含鉴定结论(意见)[ 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的悄然变化,深刻地揭示了鉴定结论的本质是“意见”,而非“终结的、绝对准确的论断”或“圣旨”,这对实务中正确运用鉴定结论有着深刻的指导意义。参见李学军. 物证论—从物证技术学层面及诉讼法学的视角[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20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文档、电子数据等。此外,对科学证据还可做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科学证据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言外延一致,狭义的科学证据可以看作专家证言的下位概念,[ 张斌. 英美法国家科学证据的历史沿革述评[J]. 证据科学, 2010(4):475]专家证言的基础是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的部分属于科学证据。[ 刘晓丹. 论科学证据[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0.12-15]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和证据立法运动的兴起,证据法学在中国似乎正在成为一门显学。 这种显学的标志便是与证据问题相关的诸多学科纷纷进入证据法领域。这些学科不仅包括本来与证据法具有天然联系的程序法,连一些关联度相对较小的实体法(比如民法、刑法)也都纷纷开始关注证据问题。加上与证据问题相关的社会科学(如认识论、逻辑学、心理学等)和自然科学(如法医学),证据领域的研究呈现出群雄并起的格局。这一格局一方面反映了证据问题本身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域,但另一方面也为证据问题研究力量的有效整合提出了挑战。换言之,如此之多的研究力量投入到证据问题领域中。如何才能使其得到有效的产出而不是陷入重复劳动甚至恶性竞争之中?对这一问题的疑问形成了本文最初的问题意识,但对于一个正处于形成阶段的知识领域来说,本文并不打算作出全面的回答,而是希望通过在我国当前证据研究领域已经作出反思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推进。并且在西方证据科学研究发展进程的背景参照下,结合我国当前的转型社会背景,进一步提出我国证据研究的具体定位的相关建议。为此,我们首先需要一个基础性分析框架。
一、一个基础性分析框架
尽管有如此之多的学科从不同的面向和视角对证据问题做出了研究,但是这些学科的研究往往限于自身的视角和关注点,而对证据问题的整体领域缺乏一种宏观的鸟瞰,因而呈现出一种似乎各自为政的局面。从宏观角度来看,这些学科都是从不同的视角、不同的角度关注同一个领域即司法证明过程。这一个问题域并非如这些学科所显现出来的那样天然如一盘散沙,许多法学家都曾经试图用相对融贯的分析框架将其呈现出来。早在一百多年前,美国证据法学家塞耶便已经提出了一个“实质性、相关性、可采性以及分量”四要素的分析框架,这一框架主要集中针对的是司法证明过程的审判阶段。威格莫尔在塞耶基础上对于证据法所涉及的问题进一步精致化。尽管塞耶和威格莫尔的框架主要是集中针对审判领域,但对我们当前的证据研究领域依然具有很强的启发意义。本文将以塞耶框架为基础,为我国当前的证据研究领域提供一个基础性分析框架。我们先从审判阶段谈起再往前逆推至审前阶段。
司法证明过程领域问题大体上涵盖了以下八大问题。
1.争议性事实应该由谁来证明?这主要涉及证明责任问题和推定问题,这一问题通常介于实体法和证据法的交界。有许多国家(如法国)是在民事实体法中处理民事证明责任问题。
2.需要证明哪些事实?也就是证明对象问题。在英美证据法中该问题也被称为“实质性”问题。从传统上说,该问题一般是由实体法来规范。例如,刑法所规范的犯罪事实构成要件,实际上规范了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这一问题的另一面即哪些事实属于争议性事实但却无须通过证明来获得?这一问题传统上一般属于证据法中的“司法认知”和“司法承认”处理的范围。
3.用于证明事实的证据如何获得?这主要涉及取证问题,主要由侦查学等学科和规范取证程序的程序法来规范。
4.哪些证据可以用于证明争议性事实?这一问题主要涉及相关性和可采性问题,传统上主要受到法官的控制。其中相关性问题解决的是被提供作为证据或者潜在证据的任何事实是否倾向于支持或者倾向于否定一个或者多个待证事实?主要受到逻辑和一般经验的支配。可采性问题则解决具有相关性的证据能否被采纳用来证明争议性事实。可采性问题属于证据法最为核心的领域。
5.证据如何组织和提出?这是举证问题,主要涉及程序法、法庭心理学、叙事学、修辞学等学科。
6.证据如何质证?这是质证问题,同样涉及程序法、法庭心理学、叙事学、修辞学等学科。
7.应当将争议性事实证明至什么程度?这主要涉及证明标准问题。主要由证据法和宪法等法律规范。
8.某一项证据或者某几项证据将争议性事实证明到什么程度,也就是说应该赋予此项证据(或者作为整体的证据)以多大的分量?这是分量(或者说服力或者证明力)评价问题;它受到“逻辑与一般经验”的支配并且属于陪审团或者其他事实裁判者的问题。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2/6/6
论科学证据(二)由免费论文网(www.jaoyuw.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