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据科学的界定
对于证据科学这样一个正处于流变之中的领域进行清晰的界定是相当困难的。从根本上说,证据科学代表着重新整合本文第一部分所描述的司法证明领域之间的学科分割的一种努力。如果根据本文对学术思想和学科的界定的话,那么证据科学作为学术思想的探索由来已久,但作为学科则还处于一种试验性阶段。这种努力所代表的方向和进展的程度则可以通过以下三个维度来把握。
首先,从证据科学的发展阶段来看,证据科学大致可以区分为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初级阶段的主要表现是证据法与司法证明领域其他学科之间的互动,从而呈现出证据法的跨学科趋势。这一阶段的主要关注范围还集中在司法证明领域。但证据法的跨学科研究实质上是证据跨学科研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证据跨学科研究在证据法的体现而已。我们之所以只注意到了证据法的跨学科研究而遮蔽了证据的跨学科研究,原因有两个:其一,法庭审判这一区域为证据研究提供了极为丰富的素材,因此对证据问题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便与法庭审判勾连起来;其二,基于我们的法律人身份。正是因为我们的法律人身份限定了我们的视野和知识体系,而只关注到了证据跨学科研究的证据法领域。这种现象在威格莫尔身上其实就体现出来了。威格莫尔尽管致力于构建跨学科的司法证明科学,但是其落脚点最后依然停留于法庭审判领域。随着各学科的互动和交杂作用,证据的跨学科研究阶段发展至整合性证据科学阶段,也就是证据科学的高级阶段。这一阶段的集中表现就是对证据科学理论体系的探索,希望以某些理论硬核为核心构建起证据问题的“硬”科学,同时证据科学的研究范围也不再局限于本文第一部分所勾勒出来的司法证明领域,而是跨出这一范围,从更高的高度来俯视所有涉及证据问题的领域。从这一维度来判断,英美证据科学研究实际上已经经过较为成熟的初级阶段,转而开始向高级阶段迈进了。
其次,从研究范围来看,证据科学的探索代表着对证据问题领域的宏观审视,其初级阶段着眼于整体司法证明领域的整合,而高级阶段更是代表着所有涉及证据与证明领域知识与问题的重新排列。以初级阶段为例,证据科学希望将研究领域不再仅仅关注证据规则本身,还关注这些规则在运作过程中的问题:不再局限于审判领域,将其延伸至整个司法证明过程,包括审前阶段和审判之后;不再仅仅关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而是扩展至涉及事实调查问题的各类程序,比如仲裁程序和行政裁判庭程序等。
最后,从研究方法来看,证据科学作为多科学交汇的产物从而呈现出多学科方法的面相。传统的证据法更倚重于阐释性方法,偏重对于规则的解释适用和系统化努力。证据科学的努力则侧重于对规则背后之整体证明过程的探索,为了认识和描绘司法证明过程,证据科学更多的只能借助于心理学、修辞学、叙事学等社会科学和法庭科学。应该说,证据科学和证据法的方法之间并非完全相互排斥,而是可以进行良好的互补。证据科学借助多学科资源可以为证据规则的优化奠定基础,而证据规则的精致化也为证据科学的发展提供了可能。
三、证据科学的中国语境
近年来,我国对司法证明过程的整体化关注逐渐呈现出方兴未艾的态势,这种态势的出现从根本上说是我们对转型社会背景和制度变迁环境的回应,另一方面也是我国证据法学科自身演化与证据科学国际化发展潮流互为影响之结果。因此,可以说,我国证据科学的出现是以国际上证据科学发展趋势作为背景,但更重要的是对我国自身社会背景和制度需求的一种回应。为此,本部分着重探讨两个问题:(1)转型社会与制度变迁的社会需求;(2)移植法学的局限性与证据科学的发展。
(一)转型社会与制度变迁的智识需求
我们正处于转型社会,百年来的努力就是将传统中国改造成为现代化的中国,这一点似乎已经成为共识。而我们的现代化过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这一过程是“突然”开始的,往往要在很短时间里解决发达国家在过去很长时间才能解决的诸多问题,于是,各种价值的表达似乎被压缩在一个相对狭小的时间和空间中。社会往往会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状态:在现代化进程较快的地区,社会会呈现出某种断裂或者失范状态,道德同质状态也受到很大的挑战;而在发展相对缓慢的地区,社会规范则依然在很大程度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这种多元状态对于事实观和证据制度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事实观常常与客观性一词的含义紧密联系在一起。波斯纳认为存在三种意义上的客观:第一种客观是指本体论上的客观,这种客观被强调为与外部实体的相符;第二种客观是指科学意义上的客观,这种客观主要强调事实的可复现性;第三种客观则指交谈意义上的客观,合乎情理的客观。在相对同质的社会中,第三种客观比较容易实现,因为同质的文化和相对统一的社会规范往往为主张的各方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基础。而当社会陷入相对多元的时候,交谈意义上的客观往往无法实现,因为在这样的一个社会里,“一切都已经崩溃了,再也保不住中心了”(叶芝),在一些重大问题的争论上,争论各方往往需要诉诸相对较为容易把握的客观事实。换言之,各方就会相应诉诸可验证的更为强化的客观事实。这种情况下,争辩的各方就会越来越需要证据,也越来越需要客观性强的科学证据。从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法官在彭宇一案中经验法则的运用会引发如此轩然大波,也才能理解为什么人们对司法鉴定寄予了越来越多的希望。在这个诸神共存的阶段,证据与科学似乎正在取代传统的价值论辩与宗教信仰而成为社会论辩中所赖以希望的决断者。而对证据和证明关注的增加必然要求对证据制度和证明过程的关注。因此,可以说,社会转型为我国司法证明领域重要性的凸显提供了最基本的社会背景。
转型社会所带来的另外一个后果就是制度的急剧变迁。在这一过程中,变法成了我们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而对于证据法来说,最为相关的变法就是诉讼模式的转型。在传统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主导了案件的事实认定活动,因此,并不需要以可采性规则为中心的英美证据法,也因此导致我们的证据制度极度不发达。当诉讼模式逐渐向当事人主义模式改革的时候,用于约束当事人双方取证、质证等证明活动的证据规则的缺失就成了日益凸显的问题。因此,这才催生了中国证据法立法运动以及证据法研究的持续升温。
但如果我们从司法证明的整体过程来看,诉讼模式转型对于司法证明所带来的影响绝不仅仅在于若干证据规则的缺失,而是整体司法证明模式的转型--司法证明模式由传统的单线型证明模式向双线型证明模式转换。单线型证明模式是指司法证明过程呈现出官方对个人的单向调查。在这一模式下,以刑事诉讼为例,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院负责起诉、法院负责事实认定,三机关之间更多地像确保司法证明准确性的三道工序,而当事人个人基本只能充当被调查客体,对于证明过程基本无法发挥作用。以本文第一部分的司法证明过程涉及的问题域为标准,这种模式下所关注的问题更多的是问题2、问题3和问题8,也就是证明对象、如何获得更多更好的证据以及如何对证据证明力进行审查,侦查环节决定了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的基本样式,这才形成了我国以侦查为中心的“流水作业式”的纵向诉讼构造。这种模式下,由于问题2更多的属于实体法问题,证据法学术界自然更多地将关注点集中在证据取得和证据审查环节,发展出各类侦查技术和审查认定技术。双线型证明模式则是指司法证明过程不再仅仅由官方垄断,当事人一方在证明过程中也不再仅仅处于被证明的客体地位,而是同官方一样成为证明的主体,证明过程由一种单向证明转向双线竞争态势。以刑事诉讼为例,代表被告人一方的律师不再像20世纪80年代一样仅仅在开庭的时候才介入法庭,而是在审前阶段就积极进行调查取证,从而与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和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形成一种双线的竞争关系。这种背景下,问题1、4、5、6、7逐渐凸显出来,也就是证明责任问题、证据可采性和相关性问题、举证和质证问题以及证明标准问题。而这些问题传统上正是属于各学科固有领地或者边缘地带:证明责任属于实体法和证据法争夺的边界,证据可采性问题属于证据法固有领地,相关性属于逻辑和经验领域,举证和质证环节则属于程序法领地,而证明标准则属于证据法领地。因此,可以说证明模式的转型触动的绝不仅仅是传统证据法领地,而是包括实体法、程序法、证据法及其他关注证明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这样就可以理解为何在上世纪90年代末至今各个学科会不约而同地将研究的目光集中在司法证明领域。
(二)移植法学的局限性与证据科学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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