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已经贯穿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社会行为。一方面,网络远程教学、网上购物、微信QQ等社交软件的出现,丰富了人们的生活,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另一方面,日益频繁的信息交流使得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安全问题愈加凸显。据《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9)》显示,82.3%的网民亲身感受到了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对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几乎半数(49.7%)的网民认为个人信息泄露情况严重或非常严重。因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已经成了当代社会的现实需求,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新的研究课题。
本文将紧紧围绕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这一主题,从三个角度探讨这一问题。首先是对隐私及隐私权的相关概念进行简要阐述。其次是结合境外国家的法律措施,对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进行分析。最后是对网络隐私权保护提出建议,完善我国保护对策。
一、网络隐私权概述
说起网络隐私权,必先从隐私谈起。在第七版现代汉语词典中,隐私的解释是“不愿告诉人的事,也指有些见不得人的事”。在隐私的英语“privacy”中,还可以代指“隐退、隐秘;私生活;不被打扰的独处”等。对于隐私的观念最早出现于人类生活中有关羞耻心的心理状态,此观念认为个体的身体是完全私密的,不容得任何的窥视。人类同时具有自然和社会两种属性,随着社会发展,这种对于自我身体的保护逐渐延伸到了物质、生活和信息方面。到了十九世纪末,由Louis Brandeis和Samuel D. Warren两位学者一起发表了著名的^文档《隐私权》,文章中将隐私权定义为一种个人不受外界影响和干扰的权利。此后,隐私权作为一种权利概念,决定了隐私由观念形态和事实形态向法律权利的转变。这一权利在之后的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都受到了明确的认可。我国对于隐私权的讨论比较晚,不同人士在对隐私权的阐述上也各有侧重,这其中王利明教授的观点最具有代表性,即“隐私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王怡萌. 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M].2017]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互联网飞速发展,各类产业也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共同发展着,这导致了一种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发展新形态出现。新的社会形态不断扩张,如同空气一般,充斥着人们生活的每个角落,无处不在,并且随着现有相关体制的改革,互联网完成了从精英到大众的主体转换、从个人到群体的方式转换。如今各种网络诈骗、用户数据泄露、垃圾短信邮件饶命,每个人的隐私都只是互联网数据海洋的一滴水,这导致传统的隐私权收到了严峻的挑战,从而提出了网络隐私权。
在网络隐私权中,权利的客体由传统的私人信息,变成了储存于物理介质中的数据形象,还包括网络私人空间和网络私人行为,并拥有了在网络虚拟空间进一步传播的机会。同时,网络隐私权的主体也与传统隐私权不同,主体从传统的自然人的生理特性,结合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等信息,边等更加匿名化、数字化,形成了新的数据主体,也使得隐私权更加复杂,侵权行为更加难以定义,从而更加难以保护。此外,网络隐私权的权属内容也进行了相应的增加。传统隐私权包括了隐私隐瞒权、隐私维护权、隐私控制权和隐私利用权。而网络隐私权还在此基础上适当的增加了隐私的知情权、控制权、收益权和安全请求权,使得网络隐私权能够进一步得到保障。
二、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
(一)国外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
随着网络在全世界的普及,网络隐私安全也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大部分国家都根据本国的特点采取了一定措施予以保障。国际上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第二类是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规制模式,第三类是以日本为代表的自我控制模式。[ 肯迪尼•S•亚伯拉罕、阿尔伯特•C•泰特:《侵权法重述——纲要》,许传玺、石宏等翻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美国:行业自律模式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一)由免费论文网(www.jaoyuw.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