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一直以来比较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是最早出现隐私权制度的国家。而美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最早可追溯到1977年的沃伦诉罗伊案,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首次对个人信息隐私的进行立法保护,体现出美国宪法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得到了司法的认可。之后又出现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如1986年的《电子通讯隐私法案。、1988年的《计算机比对隐私权保护法》和《儿童网上隐私权的保护》、1999年的《在线隐私权法》等。
虽然美国已经建立了一整套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但其最突出的成就是建立起了高度完善的、与法律保障相配合的行业组织自律。[ 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M].2009.]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就该问题制定了“公平信息准则”,他们认为最好的解决个人网络隐私安全问题的办法就是建立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有了行业自律机制高效作用就大可不必做复杂的立法规制了。美国还通过了“建议性行业指导”、“网络隐私认证”和“技术保护模式”等自律机制。除此之外,美国还出现了一种新型职业—企业首席隐私管(CPO),专门着力于处理与用户隐私权相关的事务。如今几乎美国所有大型企业都设有首席隐私官等类似的职位。据统计,该协会的成员已经有8000名左右,遍布全球。
2、欧盟:立法规制模式
欧盟作为思想运动的启蒙发源地,有着强烈的人权意识。这样的历史背景也决定了其对人格、尊严、隐私的保护比其他国家更加完备。欧盟国家认为隐私权是每个人都应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因此也非常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欧盟的各个国家基本上都建立起了相应的法律保护,如1973年瑞典制定的《数据法》、1976年德国出台的《防止个人^^文档处理滥用发》、1978年法国颁布的《数据处理、档案及自由法》以及1984年英国出台的《数据保护法》等等。除此之外,欧盟还建立了统一立法模式,于1985年出台的《保护自动化处理个人^^文档公约》—世界上第一部对于隐私权保护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于1998年颁布了《个人数据保护指令》来统一当时的数据保护法,于2001年颁布的《欧盟的的职能机构处理和传播个人数据的专门条例》等等。
由于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视,欧盟出台了一系列严厉程度堪称世界之最的隐私保护法律规制制度。即便如此欧盟也并未就此停下隐私权保护的脚步,还在不断拟定新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
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隐私权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尚短,因此我国对于网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制度相对滞后,尚不完善。在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可侵犯。”在该项规定中,没有明确隐私权是否作为人格权在宪法保护的范围,也因此引发了一些列争议。《民法通则》第5条“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的保护”;第101条“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第140条“宣扬他人隐私也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这三条规定都体现了对网络隐私权的间接保护。由此可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习惯将隐私权放在其他人格权的范围内进行间接保护,比较常见的是将其划入名誉权的保护范围,而这显然是不妥当的。
直到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我国第一次明确地将隐私权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写入法律,将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权益纳入保护的范围,指出在具体医患关系中,泄露隐私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该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此之外,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4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利用互联网侵犯人身权益的司法解释,体现出我国对个人隐私特别是个人网络隐私的保护逐渐重视。2017年《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填补了原先的不足,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方面有着重大意义,也体现出我国在网络隐私保护上又往前走了一步。
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我国在网络隐私法律保护已经有了一些规范和落实,但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跟欧美等国家相比,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完全是不全面的。且我国还没有独立的《网络安全法》,甚至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都只是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约束力度不够。最重要的是如今网络的广泛性、虚拟性、多样性、技术性不断发展,我国的立法模式、规模等还需要进一步创新和完善。
三、对于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建议与展望
1.构建适应互联网发展需要的网络隐私权基本法体系。需要坚持改目前网络隐私权法律完善与价值观变化相结合的原则,尤其是在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不善、分散立法、法律效力底下的情况下,在基本法中确立一般性规则,为保护个人信息系统奠定良好的基础。基于创新立法的理念,合理的进行对于宪法和刑法的修订,体现网络隐私权的内容、性质、权力等方面的重大改变。在互联网时代,应制定关于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基本公民制度。第一,承认网络隐私权是的独立人格权;第二,澄清网络隐私权的含义及其范围;第三,规定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具体情形和侵犯受害者的补救办法。
2.构建网络行业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在网络行业积极参与的情况下,对网络隐私权的理想保护应充分发挥法律、市场和技术的作用。自律机制保护私隐权应当是一种激励和立即行动能力,也能弥补缺乏灵活性的法律监管,并能形成“法律规制为主 行业自律为辅”的自我保护模式, 行业自律在法律规则上, 应充分与市场和技术互补。所以,在我国互联网行业,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自我监管机制非常重要。为此,政府应发挥刺激市场、指导市场和监管市场的作用,并敦促相关网络运营商和互联网从业者等制定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政策,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达标认证。同时,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技术和软件的研发与更新,推进网络隐私权政策的标准化和技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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