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关键词]无效合同的概念及范畴 特征和范围 无效合同的处理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及范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原理》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162页]
二、无效合同特征
(一)具有违法性。何谓违法性?是指该合同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具有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一方或双方都没有依据合同要求和实际尽职尽责而是阳奉阴违,并且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都不承担违约的责任。
(三)具有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三、无效合同的范围
(一)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二)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法学论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一)由免费论文网(www.jaoyuw.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