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中存在的问题
[摘 要]:遗嘱继承制度作为继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起源于古罗马时代的《十二铜表法》。现代遗嘱继承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英美法系国家,遗嘱继承是主要的继承方式,法律对无遗嘱继承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家庭成员的利益,对被继承人遗嘱处分权利的适当限制;在以法定继承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给予被继承人以足够的自由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以适应人们的各种需要。现代遗嘱已经成为公民按照自己意愿行使财产处分权的主要方式。
[关键词]: 遗嘱继承 遗嘱自由之限制 存在的问题
目录
一、 遗嘱的基本理论分析 1
二、遗嘱继承案件中的常见问题 2
1、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导致的失效 2
2、形式要件欠缺导致的失效 3
3、不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无效 3
参考文献: 4
一、遗嘱的基本理论分析
遗嘱是公民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遗产或其他事务并于死亡时产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遗嘱继承制度是与法定继承制度相对立的一种继承制度,与法定继承相比,遗嘱继承更多体现的是对个人意思自由的尊重与保护,体现其自由性。因此,世界各国也都运用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对遗嘱自由进行不同程度的限制。
(一)遗嘱的相关概念
1、遗嘱的含义
一般认为,遗嘱是自然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财产处分作出意思表示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遗嘱包括死者生前对于其死后一切事务作出的处置和安排,如孙中山先生的“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的遗嘱,就不是继承法意义上的遗嘱,继承法上的遗嘱是狭义的遗嘱。[ 郭明瑞:《继承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36页。]
2、遗嘱的法律特征
(1)遗嘱是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和相互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仅凭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即产生法律效力。遗嘱是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只要遗嘱人作出意思表示,遗嘱即告成立,而不需要征得继承人或遗赠受领人的同意。遗嘱人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即死亡以前,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
(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为,体现了一个人一生中最后的意思表示,是自然人生前对其个人财产所作的处分,因此,必须由遗嘱人本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而不能适用代理。他人代理所立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尽管订立遗嘱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自书、代书、录音遗嘱和口述遗嘱等),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订立遗嘱,都必须是遗嘱本人的直接的意思表示。
(3)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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