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务假帐的社会成因。
(一)法律赋予会计的监督权下企业现实利益的不一致性:一是社会利益平衡机制存在着不合理的倾斜。二是对非法利益缺乏有效的抑制机制。
(二)经营集团自身利益的排他性。
(三)原始积累阶段的违法习惯性。
(四)改革之初现实选择的无奈性。
二、杜绝假帐的对策。
(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度,必须符合以下原则:合法性原则,整体性原则,针对性原则,一贯性原则,适应性原则,经济性原则,适用性原则,发展性原则。
(二)建立完善的外部监督机制,主要有:法律监督、社会舆论监督。
目录
一、财务假帐的社会成因。1
二、杜绝假帐的对策。1
内容摘要2
一、法律赋予会计的监督权下企业现实利益的不一致性5
二、经营集团自身利益的排他性6
三、原始积累阶段的违法习惯性7
四、改革之初现实选择的无奈性9
五、杜绝假账的对策10
1、法律监督14
2、社会舆论监督15
内容摘要
由于法制不健全及其它社会原因,财务假账成为社会企业及社会团体的普遍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损坏了社会诚信,该现象的出现,主要反映出社会公德秩序的失缺、制度滞后、利益分配不公、劣性传统的传播以及现实选择的无奈。只有采取内外结合,即治标又治本的办法,才能杜绝财务假账的不良现象。
浅论财务假账的社会成因及对策
从会计工作的角度来说,经济越发展,管理越重要,会计越重要。会计信息越来越成为广大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当局等会计信息使用者所重视,成为政府部门进行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但财务信息失真却成为会计领域的突出问题,它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同时造成诚信度普遍下降,并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上届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也曾一而再,再而三的强调“不做假账”。何为假帐呢?财务假帐是指对外公布、具有公信力的不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准则、单位经营情况、会计职业判断的会计信息,是违反会计契约的违约行为。表现为:一是假业务,即虚假的会计业务。二是假凭证,即虚假的原始凭证、转帐凭证和记帐凭证。三是假帐薄。五是假财务报告。在2001年遭受处罚的黎明股份,在1999年通过“一条龙”造假手段,假购销合同、假货物入库单、假出库单、假保管帐、假成本核算等,主营业务利润虚增1.53亿元,利润总额虚增8679万元。同样,在2000年遭受证监会处罚的郑百文公司,采用在上市前采取虚提返利、少计费用、费用垮期入帐等方法,虚增利润1908万元,并据此作了虚假上市申报材料,上市后三年采取虚假返利,费用挂帐、无依据冲减成本费用等手段,累计虚增利润14390万元。2001年引起股市地震的银广夏,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银广夏案件成为2001年的中国股市投下一枚重磅炸弹。在国外,2001年美能源巨首安然公司虚报6亿元盈利。2002年6月美电信业巨子世界通信涉及作假金额高达38亿美元。2002年6月美科技业著名企业施乐公司虚报了高达64亿美元的销售收入。2002年7月全球三大制药厂之一的默克公司虚报收入124亿美元……
“不做假账”看似一句很普通的大实话,然而仔细体味,却寓意深刻,一方面反映了当前会计造假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并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表达了全社会要求会计人员不做假账的强烈愿望。会计工作是反映社会经济活动的晴雨表,是把守“钱袋子”的重要一环,其最要紧之处就是如实记账。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会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之间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工作关系,主要表现在:当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个人利益发生冲突而会计人员依法行事时,得不到单位负责人的支持,甚至遭受打击报复;当会计人员依法办事,与单位负责人的意图产生分歧时,会计人员越坚持原则,单位负责人越不满;当出现上述情况,会计人员依法向上报告时,单位负责人认为是打“小报告”、“告黑状”等。同时,在一些私营、民营企业,这一现象更是突出,会计人员成为企业老板的附庸,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对这些不良现象斗争的结果,一般是以会计人员的失败告终,即使能取得一事一时的胜利,最终也面临着离岗分流,甚至解聘,遭受打击报复的厄运,这都导致了做假账、造假账的现象泛滥成灾。
那么,为什么在相关法律比较健全的情况下,仍然大量出现企业做假账、造假账的现象并且得不到有效遏制。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一、法律赋予会计的监督权下企业现实利益的不一致性
会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文档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这一规定强调了会计工作的真实性、严肃性,是社会经济秩序正常以及社会公德诚信的保证。但是,由于我们当前面对着两方面制度缺陷:一是社会利益平衡机制存在着不合理的倾斜。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国有投资者与非国有投资者之间、与旧体制相连的企业职能与出资人利益之间,对一方利益的过度偏袒导致了制度对造假的容忍甚至纵容。例如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无原则的将大量土地廉价甚至无偿批给开发商,并在国家税收等方面违规给予减免,严重违背市场规律,形成新的“跑马圈地”权力市场,导致权力边际负效应扩大,权力利益集团以外的企业为了获得生存空间,不得不采取造假账的手段来维持企业的延续;二是对非法利益缺乏有效的抑制机制。一些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发生的利用行政权力的“寻租”腐败,利用违规入市的银行资金操纵市场的“庄家”与上市公司的合谋串通、上市公司的“内部人”利用职权牟取个人利益现象,之所以屡现不绝,关键是这些非法利益的存在成为了相当普遍的现象,致使相对抽象的法律条款缺乏具体的抑制机制来支持。因而造成假账成为大多企业获取非法利润的普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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