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农村依法行政执行情况的几点思考
行政主体是依法行政的执行者,因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意识的高低决定了依法行政能否得到实施,由于长期的政策和机制的原因,目前我国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和文化结构很不合理。对法律知识没有进行系统学习,难以适应依法建设新农村的要求。具体表现为:一是重权轻法。由于农村基层干部整体素质不高,一些封建残留思想仍然存在,“官本位”思想泛滥,因此在基层行政时往往以自我为中心,忽视法律尊严,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重权轻法,滥用职权。二是执法犯法。个别乡镇少数领导,为了本乡镇、本站所,甚至个人的利益,对违法行为不闻不问,包庇纵容,对正常的执法横加干涉,致使一些违法活动越来越猖獗。三是以罚代法。有些农村执法部门在处理违法案件时,偏重于经济处罚,以罚代法,违法当事人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其结果违法者交了罚金就无事了之,仍然做违法事件,给人民群众造成极大危害。
一、行政对象不懂法
由于长期的封建人治社会和中央集权体制,使农民群众法律意识不强,迷信、崇尚权力的心理普遍存在,对政府具有很大的依附性。一些农民看惯了政府及其某些政府官员的一些侵权行为,把这种事情看做常态,不以为然,认作是一种当然的行为,往往是逆来顺受,不予抵制或不敢抵制,就算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呗侵犯了,也不敢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这种情形从客观上助长了非法行政行为的扩张蔓延。
二、行政地位太尴尬
农村依法行政这久要求我们的乡镇政府需要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行政主体。然而,在中国,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经济的模式,并连续集中系统的滥用使乡镇政府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行政主体。这给依法行政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三、行政法规欠适应
为了保障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中央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它们对于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在实施这些法律法规的时候,却遇到不少麻烦。首先,立法滞后。目前,乡镇依法行政的事情十分复杂,而且案件数量比较大,但实际应用较差。虽然许多法律没有被废除,但在实践中却没有。
四、行政监督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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