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工制约不够 权力制约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的权利。权力的取得只有两种形式,要么是授予,要么是攫取,授予的权力是合法的权力,攫取的权力是非法的权力。要制约权力,就必须通过立宪的方式,把体制固定下来,使行使权力的人也不能更改,并保证司法的完全独立,同时给予人民多方面的渠道提出自己的诉求,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个权力结构的特点, 在我国,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权力结构是自上而下建立的一个单向的一种权力结构。从纵向上看,具有领导向群众集权、上级向下级集权的特点,从横向上看,仍存在党政一体化、政经一体化的问题,改革还不够彻底。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等等。尽管如此,但由于监督观念,特别是监督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还有待加强,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实践中,权力制约原则的贯彻落实还有许多工作可做。 2、监理机制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应提高独立性和权威性。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由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党内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监督等组成的监察体系。从在理论上,该系统是完整的,但在目前的监管体制和机制,发挥的作用在一些领域,部分的限制。专门监管机构缺乏地位和独立性。不仅是对纪检监察工作实行双重领导和司法监督,监督由全国人大在实际监督过程中也受到制约,并对舆论监督缺乏相关法律支持。 3、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有待加强 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是一切权力的主体,是监督主体的权力,各级公职人员都是人民的公务员,是监督的对象。但是,由于官本位意识还是比较强的,相当多的人的民主监督意识不强,少数党员干部领导干部接受群众监督的观念比较薄弱,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权力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 4、法律制度需要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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